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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喉嚨

2005-11-07 10:56迴響:79點閱:10393

深喉嚨

 

高雄捷運弊案上演兩個多月,案情像滾雪球似的,愈滾愈大。有好幾位「熱血青年」透過私下管道,把一些相當內幕的重要情報,偷偷傳遞給幾位常上電視的立委,讓他們把這些隱諱而見不得光的齷齪事,全數曝了光。

 

這樣的作法,對於原本就已經熱鬧滾滾的高捷弊案,當然有火上加油的加乘效果。不過,這也引起了附帶效應。那種效應,就是讓社會大眾愈來愈好奇,所謂的「深喉嚨」究竟是誰?

 

已經連續好幾天,媒體拼命在追查,誰是「深喉嚨」。而在此同時,陳水扁總統卻又語出驚人的說:「有檢調人員勾結立委一再對外爆料」、「檢調人員暗中通風報信,最令我痛心!」看起來,「深喉嚨」似已呼之欲出了。

 

在此,我們必須先提醒所有的新聞媒體,是不是可以考慮,不要再去追查「深喉嚨」的真實身分了。「深喉嚨」之所以偷偷把重要訊息提供給外界,動機可能多重,但無論如何,從新聞媒體監督政府的立場來說,「深喉嚨」提供的訊息,大多正確,而且對於匡正時弊,壓迫檢調單位加緊腳步辦案,的確也有正面效應。如果在此時此刻,有哪一位「深喉嚨」的真實身分曝了光,試問,以後還有誰願意冒著風險對外提供重要訊息?

 

公布了「深喉嚨」的真實身分,只是滿足一般觀眾的好奇心,但卻可能毀掉消息提供者和媒體之間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互信關係。得失之間,該怎麼權衡,應該很清楚了。

 

對「深喉嚨」真實身分好奇的人,還不只你我。連陳總統都很想知道那人是誰。根據他的判斷,「深喉嚨」非常有可能是檢調單位的辦案人員。所以,昨天他才會直指檢調人員勾結立委,把台灣搞得天下大亂。

 

好吧!就算陳總統講的是事實好了。但我們仍然忍不住想問,這些檢調人員為什麼要向立委爆料?如果高捷弊案的偵辦過程沒有受到絲毫壓力,檢調單位努力辦案,除惡務盡都來不及了,怎麼還有時間對外爆料?

 

再看看高捷弊案的發展。如果不是這些「深喉嚨」一再的爆料,案情的進度能夠推展得下去嗎?

 

這讓我們不得不懷疑,這些「深喉嚨」是不是被迫必須適時對外透露出一些案情內幕,讓輿論、民意成為支撐他們繼續辦案的動力?若是如此,我們不免要問,是誰讓案子辦不下去?

 

有一句老話:「物腐而後蟲生。」辦案單位內如果有人洩密,當然代表這個單位紀律不彰。可是,最重視紀律精神的檢調單位,為什麼會爛成這樣?是不是有人已經看不下去高捷弊案偵辦過程中的劃地自限?看不下去某些長官對於部分涉案人員的曲意迴護?所以他們才會透過爆料的方式,讓這些干擾辦案的黑手縮回去?若是如此,或許,「深喉嚨」的存在,是一種必要之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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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fld/archive/2005/11/07/24214.html
2005-11-07 10:56作者:范立達分類:時評迴響:79點閱:10393

迴響與引用列表

re: 深喉嚨

其實深喉嚨的東西如果一次拿出來

根本是沒有殺傷力的

不然早就散佈到各法院了

重點是用來突破謊言

大多數的謊言都是為了避重就輕

所以會前後不一

只能靠著這種矛盾逼著他們

最重要的是人民的壓力

否則哪有辦法法能辦到這樣的程度

2005-11-15 14:28 takeshi Yu

re: 深喉嚨

揭弊本是檢調單位的職能責任,但高捷案則因為「深喉嚨」才能辦下去﹐才能使陳哲男這類混蛋露出貪瀆狰獰的面目、故高捷案中的「深喉嚨」是值得讚揚的。扁政府和亞扁該謝謝「深喉嚨」,因為沒有他們的努力,他們怎能學會帶眼識人?

2005-11-12 08:37 aaaa

re: 深喉嚨

阿达老兄所言不要追深喉咙真正身份,其实与当年秦惠珠说正人已经被祖国枪决一样,死无对证。然而,越不追查,就无法让人相信证据的可靠性。我们这么说好了,我怀疑深喉咙可能就是阿达老兄你本人,因为快要瀑光了,所以你才呼吁不要继续追查深喉咙真正身份。

2005-11-10 14:05 大陆人观点

re: 深喉嚨

我喜歡「深喉嚨」,「巴黎最後探戈」也不錯看;
懷念啊!

2005-11-10 10:23 連爺爺

re: 深喉嚨

To KK:
謝謝你提供的資料.我是沒注意一件事.
文中說明陳哲男去濟州島為,促成台灣到濟州島的直航問題.
這是好事,應該算是公事.
但我好像記得他是不假外出,總統府還為此事極為不悅.
難道這是一個祕密外交,嚴重到必須如此守密.

我還是回到我的邏輯:事實歸事實,說法歸說法.這是我看新聞的原則.
陳哲男搭包機,去了濟州島,這是事實.
他有沒有下去賭,或是去談直航問題,這是行程,有時是無法確定的.所以我將此種東西歸於說法.
說法的確定要靠前後消息的一致性來確定.

雖然我感謝你讓我看清出楚新聞,但也請你看清楚此新聞,想想以前發生的事.
至少直航說法有不一致性.我會靜待後面的消息,來確定此說法是否是真的.

2005-11-08 21:22

re: 深喉嚨

http://en.wikipedia.org/wiki/Burden_of_proof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This is the standard required in most criminal cases. This means that the proposition must be proven to the extent that there is no "reasonable doubt" in the mind of a reasonable person (usually this means the mind of the judge or jury). There can still be a doubt (90%), but only to the extent that it would be "unreasonable" to assume the falsity of the proposition. The precise meaning of words such as "reasonable" and "doubt" are usually defined within jurisprudence of the applicable country.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riminal and civil standards of proof has raised some interesting cases. For example, O.J. Simpson was cleared in a criminal trial of murder, but, in a subsequent civil trial, due to the lower standard of proof, had substantial damages for wrongful death ordered against him.


2005-11-08 18:30 powerslide

re: 深喉嚨

to h123ya:

你是真不懂還是假不懂啊

這裡講的『無合理懷疑之確信』

是指證據法上的證明力問題

跟陪審團有什麼關係?

你不要不懂裝懂好口背

http://www.lectlaw.com/def2/q016.htm

2005-11-08 18:11 powerslide

re: 深喉嚨

<<<2005-11-08 16:32 by powerslide
我國法律與美國法制,還是有所不同,
無法當然套用。
{以所謂達到『無合理懷疑之確信』才能將被告定『罪』}
這種講法,
標準的將我國刑事訴訟中,法院法官對於有罪判決的心證度,
與美國陪審制度陪審團的有罪認定「攪在一起」混為一談,
這是橘子與蘋果不同的東西,
卻說是一樣的荒謬。
==================================
關於這點,我可以確定您的說法
是徹底的錯誤
不信,看看以下條文及判決吧
第 154 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裁判字號: 91 年 台上 字第 7496 號
裁判案由:
違反肅清煙毒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
犯罪事實之證明,不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須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
程度而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時,本諸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
決,故附加於自白之佐證,亦須達於無合理懷疑之程度,且非只增強自白
之可信性為已足,仍須具備構成犯罪要件事實之獨立證據,亦即除自白外
,仍應有足可證明犯罪之必要證據,因此,無被告自白之案件,固應調查
必要之證據,即已有被告自白之案件,亦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
是否與事實相符。美國採用認罪協商制度,被告就其所犯之罪與檢察官協
商,協商合意後,檢察官將協商內容呈報法官,由法官參考協商內容作出
科刑判決,認罪協商制度在未調查全部證據之情形下,即予判決,且部分
無辜被告,因恐不接受協商條件,可能招致較重之刑罰,為避免風險而勉
強接受協商之條件,故經由協商作成之判決,勢必難以期待其達到無所懷
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被告為達某種目的,依認罪協商所為之有
罪供認,與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之自白犯罪,性質上顯然並不相同,自不
得據以認定係自白犯罪。>>>
>>>>>>>>>>>>>>>>>>>>>>>>>>>
你是不是學生?
但是我可以確立一點,
你沒有到美國唸過書。

另外,我只能責怪自已,文筆太爛,
每次,我在講東,你就說西,
我沒怪你,
我只怪為何我文筆這麼爛,
我說東來,你說西。

你上面提到的法條,
是九十二年才修之「無罪推定原則明文」
跟我說的美國陪審團之有罪認定有何關聯?

你上面提到的最高法院的判決,
講的是一五六條二項補強證據的問題,
該二項是三十一年二四二三判例,證明力的明文化,
又跟我提的陪審團有何牽扯?

另外美國認罪協商根本未進入審判,
跟我講的陪審團有何關係?

我已經受不了了,
請聚焦…….哎,我文筆太爛了,
老是不能讓你懂我的意思,
看來我又要退場了,
再讓你繼續happy吧!

2005-11-08 17:57 h123ya

re: 深喉嚨

to Calvin:

那是你自身格調的問題

別遷拖到別人身上

如果阿達創了這部落格

目的也是為了滿足你們的自我民粹

而不是就事論事的話

那我也沒什麼好說了

請你們慢慢精神自慰吧

2005-11-08 16:55 powerslide

re: 深喉嚨

如果,2100有觸犯誹謗罪與侵權行為的問題,
當然須依法負責。

問題是,不知你是否有準時收看2100,
我不知道2100有無觸犯上開罪名,
依你於此欄引用的「無罪推定原則」,
是不是要推定2100在刑事責任上是無罪的呢?
===================================
您多慮了

我要強調的很簡單

2100須為其發表的言論負責

不能以其『為民揭弊』為理由

而免除他的查證義務

2005-11-08 16:44 powerslide

re: 深喉嚨

我小時候老家撿骨的時候,聽過老風水師說過一句話:「司法界的常生軟骨囝。」,律師訟棍啊……老天在看你們。
明明只是一個部落格,小PP還拿法條上來揮舞咧
反正你就算從金瓶梅抄一段上來,大家還不是不懂

要談法的時候你們就談正義
要談公義的時候你們就要依法行政

就算你贏了
該生小孩沒屁眼的,就會生小孩沒屁眼
天道好還
到時再拿你的行政法和民法去哭墓吧

我這招是動用民粹,完全不講理
真的好好用
難怪你們綠族的用得這樣爽

2005-11-08 16:43 Calvin

re: 深喉嚨

我國法律與美國法制,還是有所不同,
無法當然套用。
{以所謂達到『無合理懷疑之確信』才能將被告定『罪』}
這種講法,
標準的將我國刑事訴訟中,法院法官對於有罪判決的心證度,
與美國陪審制度陪審團的有罪認定「攪在一起」混為一談,
這是橘子與蘋果不同的東西,
卻說是一樣的荒謬。
==================================
關於這點,我可以確定您的說法

是徹底的錯誤

不信,看看以下條文及判決吧

第 154 條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裁判字號: 91 年 台上 字第 7496 號
裁判案由:
違反肅清煙毒條例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要旨: 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
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
犯罪事實之證明,不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須於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
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於此
程度而仍有合理懷疑存在時,本諸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之判
決,故附加於自白之佐證,亦須達於無合理懷疑之程度,且非只增強自白
之可信性為已足,仍須具備構成犯罪要件事實之獨立證據,亦即除自白外
,仍應有足可證明犯罪之必要證據,因此,無被告自白之案件,固應調查
必要之證據,即已有被告自白之案件,亦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
是否與事實相符。美國採用認罪協商制度,被告就其所犯之罪與檢察官協
商,協商合意後,檢察官將協商內容呈報法官,由法官參考協商內容作出
科刑判決,認罪協商制度在未調查全部證據之情形下,即予判決,且部分
無辜被告,因恐不接受協商條件,可能招致較重之刑罰,為避免風險而勉
強接受協商之條件,故經由協商作成之判決,勢必難以期待其達到無所懷
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被告為達某種目的,依認罪協商所為之有
罪供認,與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之自白犯罪,性質上顯然並不相同,自不
得據以認定係自白犯罪。

2005-11-08 16:32 powerslide

re: 深喉嚨

對於有些網友不斷的提出法律常識,恐怕有些網友會受誤導,
當然包括我自已提出的法律常識,
但是在此,我只要提醒各位網友,
不要被唬倒,可以多聽聽你週遭法律人朋友的看法,你就可以得到甲、乙、丙…說。

因為,法律是「萬底深坑」(台語發音)
這裏的發言,都是僅供參考。
以這次廣電法的撤照爭議,
這裏的版面還能洋洋灑灑的長篇大論,為姚大大大局長的論點為支持,
讓我想起數年前,有位老闆說的話,
客戶想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他說:你不要管高院判決有無違背法令(有才能上訴,否則穩輸,因為直接駁回,客戶花的錢也沒有意義),
你只管給我弄出一篇,洋洋灑灑的上訴理由,
要讓客戶看起來,有那麼個樣子。
這個結果就是,用一些優美的遣詞用句,與一些法律名詞,堆砌成一篇,
外行人看起來還真有那麼回事的上訴理由,但連寫的人都不相信,高院判決有違背法令。

這裏不少人為執政者,鼎力發言辯護,還有少數人,長時間掛在網上,
執政者真該頒發個「義工獎」。我還真有點給他羡慕,因為我很難抽出時間,來和大家聊聊。都是好不容易,利用簡短的空檔。所以囉,你們可以長時間掛在網上的,還真是好命。

再附帶一提的是,
我國法律與美國法制,還是有所不同,
無法當然套用。
{以所謂達到『無合理懷疑之確信』才能將被告定『罪』}
這種講法,
標準的將我國刑事訴訟中,法院法官對於有罪判決的心證度,
與美國陪審制度陪審團的有罪認定「攪在一起」混為一談,
這是橘子與蘋果不同的東西,
卻說是一樣的荒謬。
我也再提一下法律常識,
當然也可能像這種荒謬的講法產生誤導,
但提供網友不同的角度思考,
什麼無合理懷疑的確信,美國陪審團說你是『有罪』就是有罪,
說你無罪就是無罪,
重點是陪審團要達成一致的決定。
有些LLM好像對美國法也不是那麼了,
這多看一些美國判決就會了解了。

另外什麼民事訴訟陪審團九人,刑事十二人,
不要誤導了網友,讓網友們以為美國民事與刑事一樣全都採陪審團,

所謂盡信書,不如無書,
不要盡信人言

2005-11-08 16:19 h123ya

re: 深喉嚨

”白內障”使人喪失視力.power slide這種 綠營的訟師,模糊焦點,斷章取義 是”黑心障”.

美國辛普深案是司法與媒體協力於公開化, 大眾化的案件.給他用來加強綠營打壓媒體的合法性.

這再度證明綠政體是沾污綠色臺灣, 是黑白不分的黑政體.


2005-11-08 15:29 邏輯推論

re: 深喉嚨

<<<2005-11-08 00:18 by powerslide
to h123ya:

所以你意思是2100犯了誹謗罪與侵害他人格權的問題

是嗎?

很好,我只要你這個答案就夠了>>>
>>>>>>>>>>>>>>>>>>>>>>>>>>>>

如果,2100有觸犯誹謗罪與侵權行為的問題,
當然須依法負責。

問題是,不知你是否有準時收看2100,
我不知道2100有無觸犯上開罪名,
依你於此欄引用的「無罪推定原則」,
是不是要推定2100在刑事責任上是無罪的呢?

因為,2100陳述的在評論以外的事實,
是否為「真實」且「與公益有關」,
如為肯定,自不負誹謗罪責。

但我看到的是,因為高捷以來的窮追猛打弊案,
一次比一次的更為腐臭的味道,撲鼻而來。

而且,不也因為一再追打的結果,
陳哲男也不再對記者澄清了,阿扁也在其卡車道歉。

換個角度,2100如果像他台一樣勉勵而非監督政府,
(我在自由看到,有人投書說,民進黨政府,就像自已的小孩一樣做錯事…)
捫心自問,我們看到弊案的內容會和現在一樣嗎?

我和朋友聊天時,提及,這真的是天意,
如果,泰勞未暴動,這一切臭的不得了的狗屁倒灶的事,可能都不會浮出檯面。
而總統府那位出借帳戶者,也可能不會因一再爆料的結果,
而讓大家大開眼界。

2005-11-08 15:23 h123ya

re: 深喉嚨

Calvin

跟你這種腦子裡完全沒有法的人講法實在是浪費時間
TVBS的事情關係的是行政法, 哪裡有什麼無罪推定?

最常說"有種你去告啊"的是名嘴, 前陣子幾乎每天都有呢
而且如果有人真的聽話去告他, 什麼司法不公、政治迫害、妨害新聞自由都出籠了

關係到民進黨的知識和常識都可以丟掉, 殺父之仇都沒這麼厲害

2005-11-08 14:37 新人甲

re: 深喉嚨

其實看這一連串發言就可以窺知律師和訟棍們的罪大惡極
法條的繁複夾纏,是一般升斗小民玩不起的
同樣一個法條,民進黨的訟棍們可以用訴訟、曲解、不執行、釋憲、各自表述來和你纏,反正搞這種事是他們的專職,但是一般民眾就不同了,光是出幾次庭就可能搞到你沒頭路,「有種你去告啊」是綠色訟棍們常用的詞,只是時間、人力、物力的成本計算,你知道一般小民是玩不起的嗎?
小PP你成天搬一堆條文出來,有沒有想過你的無罪推論也可放在TVBS的案例上?你可以無罪推論陳哲男和陳水扁的弊案,卻贊成姚謝的大刀猛搞嗎?

從很早前我就提出一個理論

什麼叫民調?
對民進黨有利的民調叫「民意」,對他不利的就叫「按鈴申告」

什麼叫「法治」?
對他有利的叫「依法行政」,對他不利的就叫做「惡法亂法」、「覆議」、「釋憲」、「公務員拒絕執法權」

什麼叫做「民進黨」?
就是選前三秒鐘他說,你是「民」,你當「主」
選過了,就變成,你是「民」,他是「主」,只要敢擋他發財,你就是阻礙「進步」
簡稱「民主進步擋」

什麼都想贏,卻永遠要靠幹譙別人過日子
就你民進黨聰明,別人都是笨蛋

2005-11-08 13:22 Calvin

re: 深喉嚨

to Guest:

你的問題,我想之前已經回答的很清楚了吧

政治的用「選票」的解決

法律的用「法治」解決

而現今台灣最不可思異的亂象是

政治的想用法律解決

而法律的卻想用政治解決

2005-11-08 12:35 powerslide

re: 深喉嚨

To Powerslide:

問題就出在這一系列的問題根源全都是政治問題啊. 就算你可以法律常識辯贏這些人卻服不了這些人的心ㄚ.

要比乾淨度,民進黨執政才五年,又怎能跟國民黨盤根錯結的黨國政商利益相比? 我還是相信李遠哲所說民進黨"相對清廉"的說法.

只是民進黨這幾年老是利用族群階級間既存的矛盾,美其名約改革,卻不斷在社會的傷口上收割政治利益卻又不見實質動作. 為了悍衛政權可以不要程序正義和基本理念的堅持, 施政紊亂一切以口號治國, 明天拼經濟,後天拼治安,大後天拼外交,全然見不到重點和決策的過程是什麼. 誨傷元首形象,總統動輒信口雌黃加入抹黑扒糞戰. 既希望媒體中立,卻又率先仿傚國民黨以政府力量掌控媒體, 這一切一切才是對台灣社會最大的傷害.

您動輒提法律法治社會, 卻豈能對本身即不尊重制度及法治精神的總統言行視而不見?

2005-11-08 12:22 Guest

re: 深喉嚨

我想深喉嚨是誰好像不是我們應該注重的問題‧‧‧
作者也說過:『「深喉嚨」之所以偷偷把重要訊息提供給外界,動機可能多重』,但這樣動機多重的前提之下,會不會引起人人都自稱深喉嚨出來爆
料,而爆料的內容是否又真的屬實?!
我認為一分證據可以說三分話,因為在擁有一定證據之下本來就可以做合理的懷疑,但是在這樣人人都想自稱深喉嚨出來爆料的同時,是否能夠說話有所本?!會不會拿到一分證據就開始捕風捉影說十分話。
我想這應該是比較重要的事情!

2005-11-08 11:56 Tsuyoshi
共4頁: 1 2 3 4 ,目前在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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