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案,在去年八月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交通部高公局在辦理甄審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BOT案時,因違反促參法之公平與公益原則,故撤銷遠通電收公司為最優申請人的資格。因而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在撤銷遠通電收最優申請人資格後,交通部便應該根據法院判決結果,重新進行第二階段的甄審過程,也代表著ETC的BOT案將重新回到原點。
但就在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ETC案,重新回到第二階段甄審作業時,於一月九日截止收件後,卻發生僅有原得標廠商遠東電收一家廠商參加競標的窘境。而原本的競爭對手,其中宏碁已經決定放棄,而另一家廠商台灣宇通則是繼續提出異議,認為高公局招標規範違反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精神,而未投標。
若依照原先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定,重回第二階段甄審作業是為,對於ETC所使用的系統架構應回到開放公平競爭的提案模式,而非是有特定針對性的制約條款。
(但在此次經由交通部高公局所發出的第二階段甄審作業文件中,卻出現了整個系統必須「延續現有營運」的規定限制,如此一來是否更突顯出,高公局針對ETC重新甄審作業,設計出試圖圖利特定廠商的技術性綁標限制嗎?)
【上述前段所引述媒體報導之有關是否有「延續現有營運」的規定限制疑慮部份,經再次查證高公局網站所公告之(公告徵求民間高速公路典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招商文件補充說明第三號)之釋疑部分第七、八兩項說明中,已針對第二階段甄審條件中有關
(招商補充文件 第1.2節 第3條有關徵求「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重為第二階段甄審作業前,現有高速公路已建置完成之電子收費系統,其營運現況相關事宜,說明如下:
第七項:1.營運現況之處理措施,於甄審階段,不列入本計畫案重為第二階段甄審作業之協商及評分;於議約階段,亦不作為主辦機關與最優申請人議約不成立之事由。
第八項:所謂「確保ETC營運之延續」、「確保用路人之權益」及「國庫財務負擔最小」,係指將來經重新評定之最優申請人如非現況建置營運公司,得選擇是否承接ETC之營運現況;如仍由現況建置營運公司評定為最優申請人,則應承接ETC之營運現況。承接ETC營運現況之最優申請人,應在確保用路人權益之前提下,延續ETC之營運現況,其涉及財務規劃者,並應在國庫財務負擔最小前提下為之,以確保ETC營運之延續。),筆者特作此後續補充說明與公開修正之。】
且看,從ETC到台灣高鐵,兩項台灣重大交通工程,也是台灣兩項極具指標示範性意義的BOT案,卻是從一開始的工程招標、系統架構、安全維運,一直到營運問題等等,皆是狀況不斷,問題叢生,而ETC案最終更牽扯出交通部官員與廠商間的不法勾結,日前在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結宣判,合議庭認為前交通部長林陵三,與其前祕書宋乃午,具有犯意連絡、行為分擔的共同正犯關係。
對於這些大型公共工程建設,每每如遇重大之護航弊端或是營運危機時,從媒體監督到大眾輿論,大都只針對所承標之業者或是直接之主管機關,進行最直接的監督與查核糾舉。雖說這當是克盡事後補救之要,不僅要能有效維護民眾的權益,更要能善盡監督公務人員的專業與操守之責。
只是這所有的一切後續補救動作,皆只能作為亡羊補牢的表面救急措施,實質上卻未能有效的徹底改善政府機構對於,尊重專業與民眾權益,並維護道德法紀的態度與修煉。
再舉例,力霸集團金融掏空案,由於整個案情仍在持續況大之中,總掏空金額可能高達近3000億之譜,對於如此龐大的企業金融掏空案,又豈是一個單純的公司企業所能獨力操弄的了的。
說穿了,政治人物與金融機構,便是其中的重要關鍵黑手,由於早期所有省屬行庫的董事或是銀行高層皆為官派,因此使得這些金融機構早已淪為政治人物可供操弄之私器。
因此,企業只要能夠搭上政治人物這一條線,再施以足夠的利益分享,便可透過政治壓力,進行各種不當的金融貸款,因而產生巨額的不良呆帳。屆時如果不幸弊端爆發,更是有恃無恐,對於掏空的金額只怕少不怕多,因為越大的窟窿,政府越不敢讓它倒,到頭來還是由全民一同來補破網。
所以,這到底是誰在縱容,在豢養這些企業財團巨獸?又是誰在利用這些巨獸在市場中吸光人民的利益為己所私藏?
從民國75年的十信風暴到如今的力霸掏空案,從國民黨執政到民進黨輪替之後,對於這些弊案與黑洞,並未因而減少,或是受到有效的控制與改善,說實在的在些金融弊端並非一朝一夕所能成之,但為何始終未見政府能夠防微杜漸呢?
「其非不能也,實乃不為也。」其不為,導因於在政治利益與金錢利益的雙重誘惑下,政治人物與企業商賈之間,早已經進化成為一種生命與利益的共同體。你餵養我金錢資源,我便為你企業開路,合則共謀其利;分則難以維生。而真正最大的寄居主便是每年辛苦誠實納稅的小老百姓,硬是被這一些政商吸血巨獸吃乾抹盡所有一切。
只是,在如今力霸弊案發生的當下,社會輿論嘩然,媒體緊迫盯人,民眾更是既憂心又氣憤,但如果只是一個小小的金管會主委下台,便認為得以便宜了事的話,
而未能在制度面,對於金融監理機制做出更有效能的修法防杜;在民心思維面,人民若未能覺醒於,對於政治人物的道德操守,應能夠做出更高標準的要求,與有效淘汰力量的展現,而讓那些不肖的政客繼續得以建構政商間的不法利益結構。
那麼,過去爆發一個十信,如今再來一個力霸掏空案,而ETC案又何嘗不是如此模式,乃至未來還會有何驚人弊案會再度引爆,那可真是沒人可以預測。
屆時,再多的輿論檢討與媒體撻伐又有何用呢?人民永遠都將是那最底層的利益受害者與被剝奪者。
因為,政治人物為了利益而豢養企業巨獸,但人民卻因縱容而成為他們共生的幫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