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重 (kg) / 身高 (m2)
不曉得各位熟悉這個公式嗎?沒錯,這就是經典的BMI 公式,在台灣,衛生署現行的BMI體重過重標準為24,肥胖為27。如果各位符合標準,那麼恭喜了,各位可以鬆一口氣,不過另一個消息可能又會讓我們緊張起來,那就是,世界衛生組織建議亞太地區體重過重設定為23,肥胖為25,台灣的體重過重及肥胖標準過於寬鬆,建議衛生署有必要下修標準。(按這裡線上計算)
一項標準的改變,將可能決定你/ 妳是不是一個「胖子」。我們不必引用燕瘦環肥作為肥胖時代性美學觀點的佐證,在這個時代,醫學認定標準的改變,就足以決定我們是否過胖。若加上地域文化上的差異,例如墨西哥人和非裔民族,就沒有那麼嚴苛的過胖標準,他們對於所謂「胖子」的接受度也比較高。我們可以知道:基本上,對於「胖」的定義,是一種不穩定的狀態。
不過人們對於肥胖的意見倒是相當根深蒂固,有時候甚至到了偏執的程度。
一般人總認為,肥胖是可以人為可控制的,一個人若胖得離譜,肯定是因為此人無法管理好自己,光是這個特質,便足以讓人聯想到貪吃、沒有自制力、懶惰、缺乏意志力、自我耽溺、軟弱,不理會社會道德或價值,而這些特質若連結到職場上,就成了無法自律、懶惰以及愚笨。
曾經有研究顯示,即使是研究人類心理的工作者,也容易把負面的心理徵狀附加在肥胖的患者,而非纖瘦的患者身上。肥胖之人在行動時,心肺和肌肉骨骼的負擔都較一般人大,若說他/ 她們行動緩慢,並不出人意外;不過,此「行動緩慢」,給人帶來的標籤可多了:因為移動相當緩慢且辛苦,而會不斷流汗,因此人們經常又對胖子再加上易流汗、骯髒、反應慢等標籤。伴隨著商業、醫療(有時候醫療也不醫療了)操作下的身形設定,以及一般大眾的偏頗認知,所謂的「胖子」所承受的已經不只是壓力,說這是歧視一點也不為過。
若肥胖不是因為意志力低落(自我放縱),而是有部份原因來自身體的限制,那麼身體限制最大的,就是行動不方便的身心障礙者了。身心障礙者身上的障礙已經逐漸鬆綁,但牢不可破的,還有行動不便而帶著的「胖障礙」。這些身心障礙朋友不是沒有意願運動,而是想隨時運動也無處可去。健身房、游泳池、田徑場等,台灣有太多空間沒有考量到通用設計,多數生活空間與設計,是一種無意識的思考與安排,在這個環境設定下,身心障礙者可以選擇的活動自是有限。在內政部95年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期末報告摘要中顯示:
●身心障礙者就醫主要有交通問題以沒人可以接送者占44.47%最多,醫院太遠占38.99%居次,定向行動能力不夠占31.55%再次之。
●身心障礙者平常休閒活動主要以看電視、錄影帶者較多,惟女性幾乎沒有或無法從事休閒活動者達17.36%遠較男性為高。
體型可以是一種人自由選擇的自我表達方式,奧斯卡影后凱特溫絲蕾(Kate Winslet)5年前就曾經因為自己在《GQ雜誌》上被修得過分的纖細照片而勃然大怒,她說道:「我根本不喜歡這個纖細的模樣,我也沒渴望過瘦得如此。」肯定自己對身體形狀的選擇,或者包容每一個人的選擇恐怕不太容易,需要一段時間恢復自我甚至一個文化的自信心與包容力;但是,為每一個人開拓、營造足夠的空間以供選擇,至少是我們目前可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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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于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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