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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將我們帶向何方(五)個人社交資料可攜

2008-12-09 01:24迴響:1點閱:4081

2008/12/07 - By 數位之牆 - 關鍵字/標籤:入口網站 Google

 

◎社交網絡將變成個人資料中心

 

目前已經公布了用戶資料開放計畫的有Facebook Connect,MySpace Data Availability 以及Google Friend Connect 。這些用戶資料開放計畫的共同特點,就是讓用戶決定自己的個人資料能夠被帶到哪些其他的網站上,可簡稱為「個人資料可攜」。

 

Facebook,MySpace 的用戶,可以決定他們的個人資料(姓名電話地址)及社交資料(好友清單或參加過的群組)可以被攜帶到其他網站上。舉例:當你在使用某網站,需要使用你存在Facebook上的好友清單時,只要你授權,該網站就可以到Facebook幫你把資料調過來。

 

透過這樣的開放,社交網絡將朝向下一個階段演化:個人資料中心。由於網路使用者希望有一個集中的地點存放個人資料,也希望不論到哪個網站上都不必再重複填寫這些資料,更希望只要改動一個地方的資料,其他網站就自動更改,因此個人資料中心有高度的存在價值。

 

需要注意的是,「個人資料可攜」雖然不是新鮮的概念,但是在這一波開放浪潮中有別於過去的是「社交資料」的可攜。在過往,你存在於網路上的資料或者足跡,是不包含你的個人社交關係的。現在,你的社交關係變成一種資料,可以被攜帶,當然也可以被窺視。

 

◎個人社交資料有型化

 

你可能不知道自已的朋友經常上甚麼網站,更不知道他們甚麼時候上。現在,由於社交資料的可攜,你可能在無意間逛某個小網站的時候發現你的朋友也剛好在上面,而原因僅僅是因為你和他都是Facebook 的用戶,而你們都把自己的社交資料攜帶到這個小網站上來。

 

社會將變成一張有形的大網,在網上不論走到哪裡都可能遇到熟人。這種發展是否會對人類的社會生活產生重大影響目前沒法預估,但這將是頭一次人類有機會將自己的社會關係變成有形數據資料,存放在一個集中地點,可以攜來帶去,甚至可以交換,甚至,買賣?

 

而身為個人資料集中地的社交網絡,本身將承擔更多社會責任甚至法律責任。到底誰才是資料的合法擁有者?是用戶還是社交網絡?社交網絡僅是資料的代管者嗎?如果資料被駭客偷竊了該負甚麼責任?政府能以社會安全為理由介入個人資料管理嗎?

 

除了法律層面的議題之外,還有商業經營層面的議題。由於新聞內容資料在網際網路上快速流通,十年前起家的入口網站幾乎幹掉了傳統媒體。現在,拜開放平台以及開放用戶資料之賜,個人資料在網際網路上快速流通,又有哪些傳統產業即將被幹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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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資料可攜的標準化

 

個人資料可攜目前是沒有統一標準的。至少MySpace 和Facebook以及 Google三者就不是同一回事。用戶如果想將自己的個人資料「攜帶」到另一個社交網絡上去,那將會非常痛苦。而這樣的攜帶甚至是社交網絡所不允許的,因為這豈不是助長競爭對手嗎?

 

然而,如果這些資料的所有權是屬於用戶個人的,憑甚麼不能自由甚至方便的在各大社交網絡中間轉移?這個時候,商業競爭所豎立起來的用戶壁壘,是完全有可能導致政府介入打破的。而這樣的介入行為並非沒有前例可循,例如發生在電信產業的「號碼可攜」就是一例。

 

更有甚者,這件事情可以擴大到國家層面的議題上來。想像一下當美國公司如MySpace 以及Facebook進入到其他國家去經營,當網站上累積了該國家無數的公民個人資料與社交資料,這些資料的所有權又是誰的?該國政府有權力介入這些資料的使用與管理嗎?

 

為了防止本國公民資料掌握在外企手裡,個人資料可攜的資料交換標準,是否最後會變成國與國之間的議題。就好像無線電視的規格一樣,最後分裂成美規,歐規以及日規三種規格。但是目前看起來政府的反應很慢,因為他們有點跟不上科技的發展速度。

 

開放雖然是網際網路的基因,但是這條路走了十年,將因為這波社交網絡的開放平台以及開放用戶資料而被推上一個新的高峰。商業的競爭速度雖快,留下的法律問題,國際問題等等,可能我們必須花上另一個十年才能解決。 (文:數位之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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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紹麟,原名黃彥達,1998年 4月創立數位之牆,以觀察科技趨勢為終身職。曾任台灣新浪網網站總監,台灣大哥大行銷副理,3G威寶電信行銷經理。 業餘從事顧問工作,目前擔任 上海51.com董事長助理及新聞發言人,兼管行銷及數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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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9 01:24作者:黃紹麟分類:數位文化迴響:1點閱: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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