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誹謗罪釋疑

2008-08-29 23:12迴響:1點閱:5360

傳奇11-誹謗罪釋疑

 

 

因為對某人嚴重的誹謗提起告訴,我在本部落格(www.wretch.cc/blog/defenho)的回應中嗅到了一絲不安的情緒,正是所謂的「寒蟬效應」在發酵中。有網友提到要趕快閃人了,茲事體大!也許,趁這個機會,對大家做一個誹謗罪的機會教育,讓言論自由的真諦有更好的發揮吧。

 

在現代,言論自由的領域裡,政治批判性的言論是屬最敏感,具最高度價值的言論,幾乎沒有任何的限制。然而,在言論不自由的社會裡,誹謗罪正是對言論自由,尤其批判性言論,最常使用的箝制。

 

話說回頭,言論自由理論的發展,源自基本人權概念的萌芽,思想家約翰。米勒(John Miller)等人開始對統治權力,挑戰其正當性,批判其腐化、侵犯了基本人權,終而奠定了民主制度的初胚。當時的極權者,已不能茲意妄為,全無節制。對異議者,只能羅織罪名,利用手中掌控的司法權,加以剷除。誹謗罪於焉而生。

 

在十六、七世紀,對言論自由的禁制,雖已漸行廢除了事前的檢查制度,但誹謗罪的濫用,正如火如荼。當時的誹謗罪不需經過大陪審團聽審;不能用所言為真實而抗辯。只要有批判,就會入罪,甚至,因為政權太過腐化,講了越真實的話,就構成越大的誹謗罪。

 

民主越趨成熟,言論自由的價值越受珍惜。誹謗罪已符合現代的法律正當程序,對公共事務的批判,放寬至極大的幅度。依照大法官509號的解釋,誹謗罪目前雖還不能除罪化, 但是, 只要確信其為真實,就可免除刑責。

 

換成白話,誹謗別人的人,不需要證明他所說的都是實話。但是, 他需要提出證據資料來證明,他有相當的理由,認為他所說的都是真話。也就是說,他沒有誹謗的惡意,他有相當證據以為他說的都是真實的。雖然,後來證明都是假的,基於鼓勵大家對公共事務發言,以免造成寒蟬效應,他是不需負刑責的。

 

舉個例來說,李登輝說連宋在319的抗爭場合去打麻將了,又如,陳水扁公開說宋楚瑜到美國去見了陳雲林。前者,提不出使他相信「這是真的」的資料;後者,貴為總統,國家所有安全資料都掌控在他手中,他明知消息是假的,還要大肆渲染,誹謗污衊的意圖已不容抵賴,最後都要負上刑責。不過,提告人為了避開高門檻,害怕打輸官司,其實都走民事訴訟的路線,只要求道歉和賠償。

 

另外,像邱毅和一大堆名嘴,身上幾乎都背著一拖拉庫的誹謗官司,能否成罪,也端賴上述的條件能否滿足。大致上,他們都很容易舉出能使自己確信為真實的資料,所以少有因評論而負刑責的。至於,邱毅入獄,是因為衝撞高雄地檢署,卻不是因為誹謗罪。正應證本文所要傳送的概念,對公共議題的討論,是有很寬幅度的空間的。

 

另有一例,值得參考。就是呂秀蓮嘿嘿嘿的誹謗案,也是民事訴訟,避開了509號解釋的地雷。這個案子新新聞所以會輸,是用錯了攻防策略。被告堅持是呂親自打電話給他的事實,並有錄音帶及通聯記錄為證。結果在庭上,拿不出錄音帶,還說通聯記錄被原告銷磁了。這就擺明了是捏造事實,製造新聞、明知而故意的毀人名譽。如果新新聞自始就強調是別人告知,有許多當時呂秀蓮密謀兵變的客觀觀察,足以使其相信嘿嘿嘿之事為真,為了保護第三人,堅守新聞倫理,拒不透露消息來源,說不定還有勝訴機會哩!

 

這次南華校方,在電視及平面媒體上,說我的不續聘案,經過了三級三審,還有根本不是理由的理由,與事實完全不符,就是公然說謊。何況,這不是政治案件,是對個人名譽的污損,不適用寬鬆的入罪條件,那就和某人一樣,等著到法庭再辯解吧,屆時,可不要說是我吞沒了證據喔。

 

再以我們部落格上這個案子來檢證。

 

某人可能是教師,至少是學校中人,應該瞭解大學教師資格取得的艱辛過程,卻以極譏諷的口吻,大肆污衊;俸給是國家制度,也作為謾罵的題材;沒在我課堂上觀察過,竟信口開河的批評我上課內容等等不一而足。不知某人要如何提出使其確信這些謾罵都為真實的證據?這時候,又會產生一項有趣的,但卻十分弔詭的套套邏輯,那就是,如果能使其相信為真,顯然其智力、學識甚至心理狀態都已出現狀況,恐不堪再為人師。如果提不出這樣的證據,就要擔負刑責。只要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就符合教師法第十四條不續聘的條件了。

 

一個堂堂博士出身的大學教師,不懂維護學尊嚴,不知學術自由為何物,自我作賤為老闆的雇工,是他自甘墮落,我們只有悲憫。但,把所有大學教師都拖下水,要和他一樣被踐踏,就很可恨了。

 

至於, 他所用的詞彙,諸如:冥師、其心可誅、隨便教教、混水摸魚、嘩眾取寵、竊學、得了便宜還賣乖、沽名釣譽等等,不勝枚舉,這等罵街的言語,法律上叫做 libel pe se.不待舉證而自明,不像「回教徒面前吃豬肉」那般迂迴、間接。罵人直接用髒字,是連舉證都不再需要,可認定為;以文字傳播的加重誹謗罪了。

 

依我個人的法律見解,509號解釋,「確信其為真實而免責」的原則,只適用於公共事務的討論,尤其是對傳播媒體。因為,一則要鼓勵媒體勇於討論,監督公務,揭發弊端。二則,媒體總要搶獨家、頭條,又有時間壓力,誹謗除罪是趨勢,未來將以鉅額的民事賠償來取代。

 

言論自由的價值多元化以後,範圍更不止於公共事務。一方面鼓勵資訊的表達和流通, 另一方面,又要同時兼顧個人名譽和隱私的維護。雖然,言論自由的價值更具有優越性,但在個人主義高張的社會裡,私人的名譽和隱私,也同樣具有憲法保障的價值,是不能輕忽的,對私人的誹謗,將不同於公共事務,條件反而更趨嚴謹。所以,言論再自由,也不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放縱無羈。純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即使證實為真實,也要閉緊嘴巴,不得逞口舌之快。

 

只是,公與私的尺度,往往很難拿捏。任何公共事務都靠「人」在執行。只要涉及公務,個人的隱私,就受擠壓,越大的人物也就越沒有了隱私。君子坦蕩蕩,自有現代新解。但,人格不能被謀殺,則上自國家總統,下至市井小民,盡皆一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人格尊嚴的維護,是作為一個「人」最核心的價值。

 

誹謗罪能否成立,除了上述的特別要件外,最根本的是先要具備三個構成要件:

 

1、                 被誹謗的人,業經很清楚、很明確的被認定是某特定的人。譬如,某人在本落格裡,指明罵的是老師、賀OO,並非我要對號入座,在南華實在也找不出第二個,那就很特定了。

2、                 要對不特定的多數人散布這些污衊性的言論。本部落格現已累積三萬多人次,來自四面八方的人瀏覽,當然已符合這項要件。

3、                 要有詆毀他人名譽的故意。此點已詳細闡釋如上。

 

網路世界是科技帶給現代人最大的禮物。它帶來的不僅是無往弗屆的便利,更重要的是提供了公平的、廣泛的言論空間。突破了過去只有極少數,能掌控媒介載體的階級才有發言權的侷限,使民主理念更有機會實踐。

 

我們這一代何其幸運,能活在人類文明變易的當下,享受在網路上快意馳騁,去實踐自我、追求真理、甚或發洩情緒的好處。就理當珍惜這塊園地,呵護它健康發展。那麼,遵守網路規範,就是網路人最基本的義務。

 

網路版主既提供了這個空間,就負擔總其成的責任。一來要維護網友的言論自由;二來要保持園地的乾淨合度。記得吧, yahoo 楊致遠,就因洩漏了作者身份給中國當局,害了那名記者下牢獄,不但全球嘩然,給予嚴厲譴責,最終賠了鉅款,才告平息。但yahoo的聲譽受損卻是無可挽回的。

 

所以, 眾多網友們,不必心生寒蟬,盡情的在網路世界揮灑吧!唯有大家關心、參與公共事務,台灣的民主才會走得更紮實。誰敢像某人一樣,不知自律自愛,就交由網路警察去處理吧。

 

 

 

 

 

 

 

 

 

 

 

 

 

 

 

 

 

 

 

 

 

 

 

 

 

 

 

 

傳奇11-誹謗罪釋疑

 

 

因為對某人嚴重的誹謗提起告訴,我在本部落格的回應中嗅到了一絲不安的情緒,正是所謂的「寒蟬效應」在發酵中。有網友提到要趕快閃人了,茲事體大!也許,趁這個機會,對大家做一個誹謗罪的機會教育,讓言論自由的真諦有更好的發揮吧。

 

在現代,言論自由的領域裡,政治批判性的言論是屬最敏感,具最高度價值的言論,幾乎沒有任何的限制。然而,在言論不自由的社會裡,誹謗罪正是對言論自由,尤其批判性言論,最常使用的箝制。

 

話說回頭,言論自由理論的發展,源自基本人權概念的萌芽,思想家約翰。米勒(John Miller)等人開始對統治權力,挑戰其正當性,批判其腐化、侵犯了基本人權,終而奠定了民主制度的初胚。當時的極權者,已不能茲意妄為,全無節制。對異議者,只能羅織罪名,利用手中掌控的司法權,加以剷除。誹謗罪於焉而生。

 

在十六、七世紀,對言論自由的禁制,雖已漸行廢除了事前的檢查制度,但誹謗罪的濫用,正如火如荼。當時的誹謗罪不需經過大陪審團聽審;不能用所言為真實而抗辯。只要有批判,就會入罪,甚至,因為政權太過腐化,講了越真實的話,就構成越大的誹謗罪。

 

民主越趨成熟,言論自由的價值越受珍惜。誹謗罪已符合現代的法律正當程序,對公共事務的批判,放寬至極大的幅度。依照大法官509號的解釋,誹謗罪目前雖還不能除罪化, 但是, 只要確信其為真實,就可免除刑責。

 

換成白話,誹謗別人的人,不需要證明他所說的都是實話。但是, 他需要提出證據資料來證明,他有相當的理由,認為他所說的都是真話。也就是說,他沒有誹謗的惡意,他有相當證據以為他說的都是真實的。雖然,後來證明都是假的,基於鼓勵大家對公共事務發言,以免造成寒蟬效應,他是不需負刑責的。

 

舉個例來說,李登輝說連宋在319的抗爭場合去打麻將了,又如,陳水扁公開說宋楚瑜到美國去見了陳雲林。前者,提不出使他相信「這是真的」的資料;後者,貴為總統,國家所有安全資料都掌控在他手中,他明知消息是假的,還要大肆渲染,誹謗污衊的意圖已不容抵賴,最後都要負上刑責。不過,提告人為了避開高門檻,害怕打輸官司,其實都走民事訴訟的路線,只要求道歉和賠償。

 

另外,像邱毅和一大堆名嘴,身上幾乎都背著一拖拉庫的誹謗官司,能否成罪,也端賴上述的條件能否滿足。大致上,他們都很容易舉出能使自己確信為真實的資料,所以少有因評論而負刑責的。至於,邱毅入獄,是因為衝撞高雄地檢署,卻不是因為誹謗罪。正應證本文所要傳送的概念,對公共議題的討論,是有很寬幅度的空間的。

 

另有一例,值得參考。就是呂秀蓮嘿嘿嘿的誹謗案,也是民事訴訟,避開了509號解釋的地雷。這個案子新新聞所以會輸,是用錯了攻防策略。被告堅持是呂親自打電話給他的事實,並有錄音帶及通聯記錄為證。結果在庭上,拿不出錄音帶,還說通聯記錄被原告銷磁了。這就擺明了是捏造事實,製造新聞、明知而故意的毀人名譽。如果新新聞自始就強調是別人告知,有許多當時呂秀蓮密謀兵變的客觀觀察,足以使其相信嘿嘿嘿之事為真,為了保護第三人,堅守新聞倫理,拒不透露消息來源,說不定還有勝訴機會哩!

 

這次南華校方,在電視及平面媒體上,說我的不續聘案,經過了三級三審,還有根本不是理由的理由,與事實完全不符,就是公然說謊。何況,這不是政治案件,是對個人名譽的污損,不適用寬鬆的入罪條件,那就和某人一樣,等著到法庭再辯解吧,屆時,可不要說是我吞沒了證據喔。

 

再以我們部落格上這個案子來檢證。

 

某人可能是教師,至少是學校中人,應該瞭解大學教師資格取得的艱辛過程,卻以極譏諷的口吻,大肆污衊;俸給是國家制度,也作為謾罵的題材;沒在我課堂上觀察過,竟信口開河的批評我上課內容等等不一而足。不知某人要如何提出使其確信這些謾罵都為真實的證據?這時候,又會產生一項有趣的,但卻十分弔詭的套套邏輯,那就是,如果能使其相信為真,顯然其智力、學識甚至心理狀態都已出現狀況,恐不堪再為人師。如果提不出這樣的證據,就要擔負刑責。只要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就符合教師法第十四條不續聘的條件了。

 

一個堂堂博士出身的大學教師,不懂維護學尊嚴,不知學術自由為何物,自我作賤為老闆的雇工,是他自甘墮落,我們只有悲憫。但,把所有大學教師都拖下水,要和他一樣被踐踏,就很可恨了。

 

至於, 他所用的詞彙,諸如:冥師、其心可誅、隨便教教、混水摸魚、嘩眾取寵、竊學、得了便宜還賣乖、沽名釣譽等等,不勝枚舉,這等罵街的言語,法律上叫做 libel pe se.不待舉證而自明,不像「回教徒面前吃豬肉」那般迂迴、間接。罵人直接用髒字,是連舉證都不再需要,可認定為;以文字傳播的加重誹謗罪了。

 

依我個人的法律見解,509號解釋,「確信其為真實而免責」的原則,只適用於公共事務的討論,尤其是對傳播媒體。因為,一則要鼓勵媒體勇於討論,監督公務,揭發弊端。二則,媒體總要搶獨家、頭條,又有時間壓力,誹謗除罪是趨勢,未來將以鉅額的民事賠償來取代。

 

言論自由的價值多元化以後,範圍更不止於公共事務。一方面鼓勵資訊的表達和流通, 另一方面,又要同時兼顧個人名譽和隱私的維護。雖然,言論自由的價值更具有優越性,但在個人主義高張的社會裡,私人的名譽和隱私,也同樣具有憲法保障的價值,是不能輕忽的,對私人的誹謗,將不同於公共事務,條件反而更趨嚴謹。所以,言論再自由,也不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放縱無羈。純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即使證實為真實,也要閉緊嘴巴,不得逞口舌之快。

 

只是,公與私的尺度,往往很難拿捏。任何公共事務都靠「人」在執行。只要涉及公務,個人的隱私,就受擠壓,越大的人物也就越沒有了隱私。君子坦蕩蕩,自有現代新解。但,人格不能被謀殺,則上自國家總統,下至市井小民,盡皆一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人格尊嚴的維護,是作為一個「人」最核心的價值。

 

誹謗罪能否成立,除了上述的特別要件外,最根本的是先要具備三個構成要件:

 

1、                 被誹謗的人,業經很清楚、很明確的被認定是某特定的人。譬如,某人在本落格裡,指明罵的是老師、賀OO,並非我要對號入座,在南華實在也找不出第二個,那就很特定了。

2、                 要對不特定的多數人散布這些污衊性的言論。本部落格現已累積三萬多人次,來自四面八方的人瀏覽,當然已符合這項要件。

3、                 要有詆毀他人名譽的故意。此點已詳細闡釋如上。

 

網路世界是科技帶給現代人最大的禮物。它帶來的不僅是無往弗屆的便利,更重要的是提供了公平的、廣泛的言論空間。突破了過去只有極少數,能掌控媒介載體的階級才有發言權的侷限,使民主理念更有機會實踐。

 

我們這一代何其幸運,能活在人類文明變易的當下,享受在網路上快意馳騁,去實踐自我、追求真理、甚或發洩情緒的好處。就理當珍惜這塊園地,呵護它健康發展。那麼,遵守網路規範,就是網路人最基本的義務。

 

網路版主既提供了這個空間,就負擔總其成的責任。一來要維護網友的言論自由;二來要保持園地的乾淨合度。記得吧, yahoo 楊致遠,就因洩漏了作者身份給中國當局,害了那名記者下牢獄,不但全球嘩然,給予嚴厲譴責,最終賠了鉅款,才告平息。但yahoo的聲譽受損卻是無可挽回的。

 

所以, 眾多網友們,不必心生寒蟬,盡情的在網路世界揮灑吧!唯有大家關心、參與公共事務,台灣的民主才會走得更紮實。誰敢像某人一樣,不知自律自愛,就交由網路警察去處理吧。

 

 

 

 

 

 

 

 

 

 

 

 

 

 

 

 

 

 

 

 

 

 

 

 

 

 

 

 

 

 

 

傳奇11-誹謗罪釋疑

 

 

因為對某人嚴重的誹謗提起告訴,我在本部落格的回應中嗅到了一絲不安的情緒,正是所謂的「寒蟬效應」在發酵中。有網友提到要趕快閃人了,茲事體大!也許,趁這個機會,對大家做一個誹謗罪的機會教育,讓言論自由的真諦有更好的發揮吧。

 

在現代,言論自由的領域裡,政治批判性的言論是屬最敏感,具最高度價值的言論,幾乎沒有任何的限制。然而,在言論不自由的社會裡,誹謗罪正是對言論自由,尤其批判性言論,最常使用的箝制。

 

話說回頭,言論自由理論的發展,源自基本人權概念的萌芽,思想家約翰。米勒(John Miller)等人開始對統治權力,挑戰其正當性,批判其腐化、侵犯了基本人權,終而奠定了民主制度的初胚。當時的極權者,已不能茲意妄為,全無節制。對異議者,只能羅織罪名,利用手中掌控的司法權,加以剷除。誹謗罪於焉而生。

 

在十六、七世紀,對言論自由的禁制,雖已漸行廢除了事前的檢查制度,但誹謗罪的濫用,正如火如荼。當時的誹謗罪不需經過大陪審團聽審;不能用所言為真實而抗辯。只要有批判,就會入罪,甚至,因為政權太過腐化,講了越真實的話,就構成越大的誹謗罪。

 

民主越趨成熟,言論自由的價值越受珍惜。誹謗罪已符合現代的法律正當程序,對公共事務的批判,放寬至極大的幅度。依照大法官509號的解釋,誹謗罪目前雖還不能除罪化, 但是, 只要確信其為真實,就可免除刑責。

 

換成白話,誹謗別人的人,不需要證明他所說的都是實話。但是, 他需要提出證據資料來證明,他有相當的理由,認為他所說的都是真話。也就是說,他沒有誹謗的惡意,他有相當證據以為他說的都是真實的。雖然,後來證明都是假的,基於鼓勵大家對公共事務發言,以免造成寒蟬效應,他是不需負刑責的。

 

舉個例來說,李登輝說連宋在319的抗爭場合去打麻將了,又如,陳水扁公開說宋楚瑜到美國去見了陳雲林。前者,提不出使他相信「這是真的」的資料;後者,貴為總統,國家所有安全資料都掌控在他手中,他明知消息是假的,還要大肆渲染,誹謗污衊的意圖已不容抵賴,最後都要負上刑責。不過,提告人為了避開高門檻,害怕打輸官司,其實都走民事訴訟的路線,只要求道歉和賠償。

 

另外,像邱毅和一大堆名嘴,身上幾乎都背著一拖拉庫的誹謗官司,能否成罪,也端賴上述的條件能否滿足。大致上,他們都很容易舉出能使自己確信為真實的資料,所以少有因評論而負刑責的。至於,邱毅入獄,是因為衝撞高雄地檢署,卻不是因為誹謗罪。正應證本文所要傳送的概念,對公共議題的討論,是有很寬幅度的空間的。

 

另有一例,值得參考。就是呂秀蓮嘿嘿嘿的誹謗案,也是民事訴訟,避開了509號解釋的地雷。這個案子新新聞所以會輸,是用錯了攻防策略。被告堅持是呂親自打電話給他的事實,並有錄音帶及通聯記錄為證。結果在庭上,拿不出錄音帶,還說通聯記錄被原告銷磁了。這就擺明了是捏造事實,製造新聞、明知而故意的毀人名譽。如果新新聞自始就強調是別人告知,有許多當時呂秀蓮密謀兵變的客觀觀察,足以使其相信嘿嘿嘿之事為真,為了保護第三人,堅守新聞倫理,拒不透露消息來源,說不定還有勝訴機會哩!

 

這次南華校方,在電視及平面媒體上,說我的不續聘案,經過了三級三審,還有根本不是理由的理由,與事實完全不符,就是公然說謊。何況,這不是政治案件,是對個人名譽的污損,不適用寬鬆的入罪條件,那就和某人一樣,等著到法庭再辯解吧,屆時,可不要說是我吞沒了證據喔。

 

再以我們部落格上這個案子來檢證。

 

某人可能是教師,至少是學校中人,應該瞭解大學教師資格取得的艱辛過程,卻以極譏諷的口吻,大肆污衊;俸給是國家制度,也作為謾罵的題材;沒在我課堂上觀察過,竟信口開河的批評我上課內容等等不一而足。不知某人要如何提出使其確信這些謾罵都為真實的證據?這時候,又會產生一項有趣的,但卻十分弔詭的套套邏輯,那就是,如果能使其相信為真,顯然其智力、學識甚至心理狀態都已出現狀況,恐不堪再為人師。如果提不出這樣的證據,就要擔負刑責。只要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就符合教師法第十四條不續聘的條件了。

 

一個堂堂博士出身的大學教師,不懂維護學尊嚴,不知學術自由為何物,自我作賤為老闆的雇工,是他自甘墮落,我們只有悲憫。但,把所有大學教師都拖下水,要和他一樣被踐踏,就很可恨了。

 

至於, 他所用的詞彙,諸如:冥師、其心可誅、隨便教教、混水摸魚、嘩眾取寵、竊學、得了便宜還賣乖、沽名釣譽等等,不勝枚舉,這等罵街的言語,法律上叫做 libel pe se.不待舉證而自明,不像「回教徒面前吃豬肉」那般迂迴、間接。罵人直接用髒字,是連舉證都不再需要,可認定為;以文字傳播的加重誹謗罪了。

 

依我個人的法律見解,509號解釋,「確信其為真實而免責」的原則,只適用於公共事務的討論,尤其是對傳播媒體。因為,一則要鼓勵媒體勇於討論,監督公務,揭發弊端。二則,媒體總要搶獨家、頭條,又有時間壓力,誹謗除罪是趨勢,未來將以鉅額的民事賠償來取代。

 

言論自由的價值多元化以後,範圍更不止於公共事務。一方面鼓勵資訊的表達和流通, 另一方面,又要同時兼顧個人名譽和隱私的維護。雖然,言論自由的價值更具有優越性,但在個人主義高張的社會裡,私人的名譽和隱私,也同樣具有憲法保障的價值,是不能輕忽的,對私人的誹謗,將不同於公共事務,條件反而更趨嚴謹。所以,言論再自由,也不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放縱無羈。純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即使證實為真實,也要閉緊嘴巴,不得逞口舌之快。

 

只是,公與私的尺度,往往很難拿捏。任何公共事務都靠「人」在執行。只要涉及公務,個人的隱私,就受擠壓,越大的人物也就越沒有了隱私。君子坦蕩蕩,自有現代新解。但,人格不能被謀殺,則上自國家總統,下至市井小民,盡皆一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人格尊嚴的維護,是作為一個「人」最核心的價值。

 

誹謗罪能否成立,除了上述的特別要件外,最根本的是先要具備三個構成要件:

 

1、                 被誹謗的人,業經很清楚、很明確的被認定是某特定的人。譬如,某人在本落格裡,指明罵的是老師、賀OO,並非我要對號入座,在南華實在也找不出第二個,那就很特定了。

2、                 要對不特定的多數人散布這些污衊性的言論。本部落格現已累積三萬多人次,來自四面八方的人瀏覽,當然已符合這項要件。

3、                 要有詆毀他人名譽的故意。此點已詳細闡釋如上。

 

網路世界是科技帶給現代人最大的禮物。它帶來的不僅是無往弗屆的便利,更重要的是提供了公平的、廣泛的言論空間。突破了過去只有極少數,能掌控媒介載體的階級才有發言權的侷限,使民主理念更有機會實踐。

 

我們這一代何其幸運,能活在人類文明變易的當下,享受在網路上快意馳騁,去實踐自我、追求真理、甚或發洩情緒的好處。就理當珍惜這塊園地,呵護它健康發展。那麼,遵守網路規範,就是網路人最基本的義務。

 

網路版主既提供了這個空間,就負擔總其成的責任。一來要維護網友的言論自由;二來要保持園地的乾淨合度。記得吧, yahoo 楊致遠,就因洩漏了作者身份給中國當局,害了那名記者下牢獄,不但全球嘩然,給予嚴厲譴責,最終賠了鉅款,才告平息。但yahoo的聲譽受損卻是無可挽回的。

 

所以, 眾多網友們,不必心生寒蟬,盡情的在網路世界揮灑吧!唯有大家關心、參與公共事務,台灣的民主才會走得更紮實。誰敢像某人一樣,不知自律自愛,就交由網路警察去處理吧。

 

 

 

 

 

 

 

 

 

 

 

 

 

 

 

 

 

 

 

 

 

 

 

 

 

 

 

 

 

 

傳奇11-誹謗罪釋疑

 

 

因為對某人嚴重的誹謗提起告訴,我在本部落格的回應中嗅到了一絲不安的情緒,正是所謂的「寒蟬效應」在發酵中。有網友提到要趕快閃人了,茲事體大!也許,趁這個機會,對大家做一個誹謗罪的機會教育,讓言論自由的真諦有更好的發揮吧。

 

在現代,言論自由的領域裡,政治批判性的言論是屬最敏感,具最高度價值的言論,幾乎沒有任何的限制。然而,在言論不自由的社會裡,誹謗罪正是對言論自由,尤其批判性言論,最常使用的箝制。

 

話說回頭,言論自由理論的發展,源自基本人權概念的萌芽,思想家約翰。米勒(John Miller)等人開始對統治權力,挑戰其正當性,批判其腐化、侵犯了基本人權,終而奠定了民主制度的初胚。當時的極權者,已不能茲意妄為,全無節制。對異議者,只能羅織罪名,利用手中掌控的司法權,加以剷除。誹謗罪於焉而生。

 

在十六、七世紀,對言論自由的禁制,雖已漸行廢除了事前的檢查制度,但誹謗罪的濫用,正如火如荼。當時的誹謗罪不需經過大陪審團聽審;不能用所言為真實而抗辯。只要有批判,就會入罪,甚至,因為政權太過腐化,講了越真實的話,就構成越大的誹謗罪。

 

民主越趨成熟,言論自由的價值越受珍惜。誹謗罪已符合現代的法律正當程序,對公共事務的批判,放寬至極大的幅度。依照大法官509號的解釋,誹謗罪目前雖還不能除罪化, 但是, 只要確信其為真實,就可免除刑責。

 

換成白話,誹謗別人的人,不需要證明他所說的都是實話。但是, 他需要提出證據資料來證明,他有相當的理由,認為他所說的都是真話。也就是說,他沒有誹謗的惡意,他有相當證據以為他說的都是真實的。雖然,後來證明都是假的,基於鼓勵大家對公共事務發言,以免造成寒蟬效應,他是不需負刑責的。

 

舉個例來說,李登輝說連宋在319的抗爭場合去打麻將了,又如,陳水扁公開說宋楚瑜到美國去見了陳雲林。前者,提不出使他相信「這是真的」的資料;後者,貴為總統,國家所有安全資料都掌控在他手中,他明知消息是假的,還要大肆渲染,誹謗污衊的意圖已不容抵賴,最後都要負上刑責。不過,提告人為了避開高門檻,害怕打輸官司,其實都走民事訴訟的路線,只要求道歉和賠償。

 

另外,像邱毅和一大堆名嘴,身上幾乎都背著一拖拉庫的誹謗官司,能否成罪,也端賴上述的條件能否滿足。大致上,他們都很容易舉出能使自己確信為真實的資料,所以少有因評論而負刑責的。至於,邱毅入獄,是因為衝撞高雄地檢署,卻不是因為誹謗罪。正應證本文所要傳送的概念,對公共議題的討論,是有很寬幅度的空間的。

 

另有一例,值得參考。就是呂秀蓮嘿嘿嘿的誹謗案,也是民事訴訟,避開了509號解釋的地雷。這個案子新新聞所以會輸,是用錯了攻防策略。被告堅持是呂親自打電話給他的事實,並有錄音帶及通聯記錄為證。結果在庭上,拿不出錄音帶,還說通聯記錄被原告銷磁了。這就擺明了是捏造事實,製造新聞、明知而故意的毀人名譽。如果新新聞自始就強調是別人告知,有許多當時呂秀蓮密謀兵變的客觀觀察,足以使其相信嘿嘿嘿之事為真,為了保護第三人,堅守新聞倫理,拒不透露消息來源,說不定還有勝訴機會哩!

 

這次南華校方,在電視及平面媒體上,說我的不續聘案,經過了三級三審,還有根本不是理由的理由,與事實完全不符,就是公然說謊。何況,這不是政治案件,是對個人名譽的污損,不適用寬鬆的入罪條件,那就和某人一樣,等著到法庭再辯解吧,屆時,可不要說是我吞沒了證據喔。

 

再以我們部落格上這個案子來檢證。

 

某人可能是教師,至少是學校中人,應該瞭解大學教師資格取得的艱辛過程,卻以極譏諷的口吻,大肆污衊;俸給是國家制度,也作為謾罵的題材;沒在我課堂上觀察過,竟信口開河的批評我上課內容等等不一而足。不知某人要如何提出使其確信這些謾罵都為真實的證據?這時候,又會產生一項有趣的,但卻十分弔詭的套套邏輯,那就是,如果能使其相信為真,顯然其智力、學識甚至心理狀態都已出現狀況,恐不堪再為人師。如果提不出這樣的證據,就要擔負刑責。只要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就符合教師法第十四條不續聘的條件了。

 

一個堂堂博士出身的大學教師,不懂維護學尊嚴,不知學術自由為何物,自我作賤為老闆的雇工,是他自甘墮落,我們只有悲憫。但,把所有大學教師都拖下水,要和他一樣被踐踏,就很可恨了。

 

至於, 他所用的詞彙,諸如:冥師、其心可誅、隨便教教、混水摸魚、嘩眾取寵、竊學、得了便宜還賣乖、沽名釣譽等等,不勝枚舉,這等罵街的言語,法律上叫做 libel pe se.不待舉證而自明,不像「回教徒面前吃豬肉」那般迂迴、間接。罵人直接用髒字,是連舉證都不再需要,可認定為;以文字傳播的加重誹謗罪了。

 

依我個人的法律見解,509號解釋,「確信其為真實而免責」的原則,只適用於公共事務的討論,尤其是對傳播媒體。因為,一則要鼓勵媒體勇於討論,監督公務,揭發弊端。二則,媒體總要搶獨家、頭條,又有時間壓力,誹謗除罪是趨勢,未來將以鉅額的民事賠償來取代。

 

言論自由的價值多元化以後,範圍更不止於公共事務。一方面鼓勵資訊的表達和流通, 另一方面,又要同時兼顧個人名譽和隱私的維護。雖然,言論自由的價值更具有優越性,但在個人主義高張的社會裡,私人的名譽和隱私,也同樣具有憲法保障的價值,是不能輕忽的,對私人的誹謗,將不同於公共事務,條件反而更趨嚴謹。所以,言論再自由,也不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放縱無羈。純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即使證實為真實,也要閉緊嘴巴,不得逞口舌之快。

 

只是,公與私的尺度,往往很難拿捏。任何公共事務都靠「人」在執行。只要涉及公務,個人的隱私,就受擠壓,越大的人物也就越沒有了隱私。君子坦蕩蕩,自有現代新解。但,人格不能被謀殺,則上自國家總統,下至市井小民,盡皆一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人格尊嚴的維護,是作為一個「人」最核心的價值。

 

誹謗罪能否成立,除了上述的特別要件外,最根本的是先要具備三個構成要件:

 

1、                 被誹謗的人,業經很清楚、很明確的被認定是某特定的人。譬如,某人在本落格裡,指明罵的是老師、賀OO,並非我要對號入座,在南華實在也找不出第二個,那就很特定了。

2、                 要對不特定的多數人散布這些污衊性的言論。本部落格現已累積三萬多人次,來自四面八方的人瀏覽,當然已符合這項要件。

3、                 要有詆毀他人名譽的故意。此點已詳細闡釋如上。

 

網路世界是科技帶給現代人最大的禮物。它帶來的不僅是無往弗屆的便利,更重要的是提供了公平的、廣泛的言論空間。突破了過去只有極少數,能掌控媒介載體的階級才有發言權的侷限,使民主理念更有機會實踐。

 

我們這一代何其幸運,能活在人類文明變易的當下,享受在網路上快意馳騁,去實踐自我、追求真理、甚或發洩情緒的好處。就理當珍惜這塊園地,呵護它健康發展。那麼,遵守網路規範,就是網路人最基本的義務。

 

網路版主既提供了這個空間,就負擔總其成的責任。一來要維護網友的言論自由;二來要保持園地的乾淨合度。記得吧, yahoo 楊致遠,就因洩漏了作者身份給中國當局,害了那名記者下牢獄,不但全球嘩然,給予嚴厲譴責,最終賠了鉅款,才告平息。但yahoo的聲譽受損卻是無可挽回的。

 

所以, 眾多網友們,不必心生寒蟬,盡情的在網路世界揮灑吧!唯有大家關心、參與公共事務,台灣的民主才會走得更紮實。誰敢像某人一樣,不知自律自愛,就交由網路警察去處理吧

傳奇11-誹謗罪釋疑

 

 

因為對某人嚴重的誹謗提起告訴,我在本部落格的回應中嗅到了一絲不安的情緒,正是所謂的「寒蟬效應」在發酵中。有網友提到要趕快閃人了,茲事體大!也許,趁這個機會,對大家做一個誹謗罪的機會教育,讓言論自由的真諦有更好的發揮吧。

 

在現代,言論自由的領域裡,政治批判性的言論是屬最敏感,具最高度價值的言論,幾乎沒有任何的限制。然而,在言論不自由的社會裡,誹謗罪正是對言論自由,尤其批判性言論,最常使用的箝制。

 

話說回頭,言論自由理論的發展,源自基本人權概念的萌芽,思想家約翰。米勒(John Miller)等人開始對統治權力,挑戰其正當性,批判其腐化、侵犯了基本人權,終而奠定了民主制度的初胚。當時的極權者,已不能茲意妄為,全無節制。對異議者,只能羅織罪名,利用手中掌控的司法權,加以剷除。誹謗罪於焉而生。

 

在十六、七世紀,對言論自由的禁制,雖已漸行廢除了事前的檢查制度,但誹謗罪的濫用,正如火如荼。當時的誹謗罪不需經過大陪審團聽審;不能用所言為真實而抗辯。只要有批判,就會入罪,甚至,因為政權太過腐化,講了越真實的話,就構成越大的誹謗罪。

 

民主越趨成熟,言論自由的價值越受珍惜。誹謗罪已符合現代的法律正當程序,對公共事務的批判,放寬至極大的幅度。依照大法官509號的解釋,誹謗罪目前雖還不能除罪化, 但是, 只要確信其為真實,就可免除刑責。

 

換成白話,誹謗別人的人,不需要證明他所說的都是實話。但是, 他需要提出證據資料來證明,他有相當的理由,認為他所說的都是真話。也就是說,他沒有誹謗的惡意,他有相當證據以為他說的都是真實的。雖然,後來證明都是假的,基於鼓勵大家對公共事務發言,以免造成寒蟬效應,他是不需負刑責的。

 

舉個例來說,李登輝說連宋在319的抗爭場合去打麻將了,又如,陳水扁公開說宋楚瑜到美國去見了陳雲林。前者,提不出使他相信「這是真的」的資料;後者,貴為總統,國家所有安全資料都掌控在他手中,他明知消息是假的,還要大肆渲染,誹謗污衊的意圖已不容抵賴,最後都要負上刑責。不過,提告人為了避開高門檻,害怕打輸官司,其實都走民事訴訟的路線,只要求道歉和賠償。

 

另外,像邱毅和一大堆名嘴,身上幾乎都背著一拖拉庫的誹謗官司,能否成罪,也端賴上述的條件能否滿足。大致上,他們都很容易舉出能使自己確信為真實的資料,所以少有因評論而負刑責的。至於,邱毅入獄,是因為衝撞高雄地檢署,卻不是因為誹謗罪。正應證本文所要傳送的概念,對公共議題的討論,是有很寬幅度的空間的。

 

另有一例,值得參考。就是呂秀蓮嘿嘿嘿的誹謗案,也是民事訴訟,避開了509號解釋的地雷。這個案子新新聞所以會輸,是用錯了攻防策略。被告堅持是呂親自打電話給他的事實,並有錄音帶及通聯記錄為證。結果在庭上,拿不出錄音帶,還說通聯記錄被原告銷磁了。這就擺明了是捏造事實,製造新聞、明知而故意的毀人名譽。如果新新聞自始就強調是別人告知,有許多當時呂秀蓮密謀兵變的客觀觀察,足以使其相信嘿嘿嘿之事為真,為了保護第三人,堅守新聞倫理,拒不透露消息來源,說不定還有勝訴機會哩!

 

這次南華校方,在電視及平面媒體上,說我的不續聘案,經過了三級三審,還有根本不是理由的理由,與事實完全不符,就是公然說謊。何況,這不是政治案件,是對個人名譽的污損,不適用寬鬆的入罪條件,那就和某人一樣,等著到法庭再辯解吧,屆時,可不要說是我吞沒了證據喔。

 

再以我們部落格上這個案子來檢證。

 

某人可能是教師,至少是學校中人,應該瞭解大學教師資格取得的艱辛過程,卻以極譏諷的口吻,大肆污衊;俸給是國家制度,也作為謾罵的題材;沒在我課堂上觀察過,竟信口開河的批評我上課內容等等不一而足。不知某人要如何提出使其確信這些謾罵都為真實的證據?這時候,又會產生一項有趣的,但卻十分弔詭的套套邏輯,那就是,如果能使其相信為真,顯然其智力、學識甚至心理狀態都已出現狀況,恐不堪再為人師。如果提不出這樣的證據,就要擔負刑責。只要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就符合教師法第十四條不續聘的條件了。

 

一個堂堂博士出身的大學教師,不懂維護學尊嚴,不知學術自由為何物,自我作賤為老闆的雇工,是他自甘墮落,我們只有悲憫。但,把所有大學教師都拖下水,要和他一樣被踐踏,就很可恨了。

 

至於, 他所用的詞彙,諸如:冥師、其心可誅、隨便教教、混水摸魚、嘩眾取寵、竊學、得了便宜還賣乖、沽名釣譽等等,不勝枚舉,這等罵街的言語,法律上叫做 libel pe se.不待舉證而自明,不像「回教徒面前吃豬肉」那般迂迴、間接。罵人直接用髒字,是連舉證都不再需要,可認定為;以文字傳播的加重誹謗罪了。

 

依我個人的法律見解,509號解釋,「確信其為真實而免責」的原則,只適用於公共事務的討論,尤其是對傳播媒體。因為,一則要鼓勵媒體勇於討論,監督公務,揭發弊端。二則,媒體總要搶獨家、頭條,又有時間壓力,誹謗除罪是趨勢,未來將以鉅額的民事賠償來取代。

 

言論自由的價值多元化以後,範圍更不止於公共事務。一方面鼓勵資訊的表達和流通, 另一方面,又要同時兼顧個人名譽和隱私的維護。雖然,言論自由的價值更具有優越性,但在個人主義高張的社會裡,私人的名譽和隱私,也同樣具有憲法保障的價值,是不能輕忽的,對私人的誹謗,將不同於公共事務,條件反而更趨嚴謹。所以,言論再自由,也不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放縱無羈。純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即使證實為真實,也要閉緊嘴巴,不得逞口舌之快。

 

只是,公與私的尺度,往往很難拿捏。任何公共事務都靠「人」在執行。只要涉及公務,個人的隱私,就受擠壓,越大的人物也就越沒有了隱私。君子坦蕩蕩,自有現代新解。但,人格不能被謀殺,則上自國家總統,下至市井小民,盡皆一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人格尊嚴的維護,是作為一個「人」最核心的價值。

 

誹謗罪能否成立,除了上述的特別要件外,最根本的是先要具備三個構成要件:

 

1、                 被誹謗的人,業經很清楚、很明確的被認定是某特定的人。譬如,某人在本落格裡,指明罵的是老師、賀OO,並非我要對號入座,在南華實在也找不出第二個,那就很特定了。

2、                 要對不特定的多數人散布這些污衊性的言論。本部落格現已累積三萬多人次,來自四面八方的人瀏覽,當然已符合這項要件。

3、                 要有詆毀他人名譽的故意。此點已詳細闡釋如上。

 

網路世界是科技帶給現代人最大的禮物。它帶來的不僅是無往弗屆的便利,更重要的是提供了公平的、廣泛的言論空間。突破了過去只有極少數,能掌控媒介載體的階級才有發言權的侷限,使民主理念更有機會實踐。

 

我們這一代何其幸運,能活在人類文明變易的當下,享受在網路上快意馳騁,去實踐自我、追求真理、甚或發洩情緒的好處。就理當珍惜這塊園地,呵護它健康發展。那麼,遵守網路規範,就是網路人最基本的義務。

 

網路版主既提供了這個空間,就負擔總其成的責任。一來要維護網友的言論自由;二來要保持園地的乾淨合度。記得吧, yahoo 楊致遠,就因洩漏了作者身份給中國當局,害了那名記者下牢獄,不但全球嘩然,給予嚴厲譴責,最終賠了鉅款,才告平息。但yahoo的聲譽受損卻是無可挽回的。

 

所以, 眾多網友們,不必心生寒蟬,盡情的在網路世界揮灑吧!唯有大家關心、參與公共事務,台灣的民主才會走得更紮實。誰敢像某人一樣,不知自律自愛,就交由網路警察去處理吧。

 

 

 

 

 

 

 

 

 

 

 

 

 

 

 

 

 

 

 

 

 

 

 

 

 

 

 

 

 

 

 

 

 

 

 

 

傳奇11-誹謗罪釋疑

 

 

因為對某人嚴重的誹謗提起告訴,我在本部落格的回應中嗅到了一絲不安的情緒,正是所謂的「寒蟬效應」在發酵中。有網友提到要趕快閃人了,茲事體大!也許,趁這個機會,對大家做一個誹謗罪的機會教育,讓言論自由的真諦有更好的發揮吧。

 

在現代,言論自由的領域裡,政治批判性的言論是屬最敏感,具最高度價值的言論,幾乎沒有任何的限制。然而,在言論不自由的社會裡,誹謗罪正是對言論自由,尤其批判性言論,最常使用的箝制。

 

話說回頭,言論自由理論的發展,源自基本人權概念的萌芽,思想家約翰。米勒(John Miller)等人開始對統治權力,挑戰其正當性,批判其腐化、侵犯了基本人權,終而奠定了民主制度的初胚。當時的極權者,已不能茲意妄為,全無節制。對異議者,只能羅織罪名,利用手中掌控的司法權,加以剷除。誹謗罪於焉而生。

 

在十六、七世紀,對言論自由的禁制,雖已漸行廢除了事前的檢查制度,但誹謗罪的濫用,正如火如荼。當時的誹謗罪不需經過大陪審團聽審;不能用所言為真實而抗辯。只要有批判,就會入罪,甚至,因為政權太過腐化,講了越真實的話,就構成越大的誹謗罪。

 

民主越趨成熟,言論自由的價值越受珍惜。誹謗罪已符合現代的法律正當程序,對公共事務的批判,放寬至極大的幅度。依照大法官509號的解釋,誹謗罪目前雖還不能除罪化, 但是, 只要確信其為真實,就可免除刑責。

 

換成白話,誹謗別人的人,不需要證明他所說的都是實話。但是, 他需要提出證據資料來證明,他有相當的理由,認為他所說的都是真話。也就是說,他沒有誹謗的惡意,他有相當證據以為他說的都是真實的。雖然,後來證明都是假的,基於鼓勵大家對公共事務發言,以免造成寒蟬效應,他是不需負刑責的。

 

舉個例來說,李登輝說連宋在319的抗爭場合去打麻將了,又如,陳水扁公開說宋楚瑜到美國去見了陳雲林。前者,提不出使他相信「這是真的」的資料;後者,貴為總統,國家所有安全資料都掌控在他手中,他明知消息是假的,還要大肆渲染,誹謗污衊的意圖已不容抵賴,最後都要負上刑責。不過,提告人為了避開高門檻,害怕打輸官司,其實都走民事訴訟的路線,只要求道歉和賠償。

 

另外,像邱毅和一大堆名嘴,身上幾乎都背著一拖拉庫的誹謗官司,能否成罪,也端賴上述的條件能否滿足。大致上,他們都很容易舉出能使自己確信為真實的資料,所以少有因評論而負刑責的。至於,邱毅入獄,是因為衝撞高雄地檢署,卻不是因為誹謗罪。正應證本文所要傳送的概念,對公共議題的討論,是有很寬幅度的空間的。

 

另有一例,值得參考。就是呂秀蓮嘿嘿嘿的誹謗案,也是民事訴訟,避開了509號解釋的地雷。這個案子新新聞所以會輸,是用錯了攻防策略。被告堅持是呂親自打電話給他的事實,並有錄音帶及通聯記錄為證。結果在庭上,拿不出錄音帶,還說通聯記錄被原告銷磁了。這就擺明了是捏造事實,製造新聞、明知而故意的毀人名譽。如果新新聞自始就強調是別人告知,有許多當時呂秀蓮密謀兵變的客觀觀察,足以使其相信嘿嘿嘿之事為真,為了保護第三人,堅守新聞倫理,拒不透露消息來源,說不定還有勝訴機會哩!

 

這次南華校方,在電視及平面媒體上,說我的不續聘案,經過了三級三審,還有根本不是理由的理由,與事實完全不符,就是公然說謊。何況,這不是政治案件,是對個人名譽的污損,不適用寬鬆的入罪條件,那就和某人一樣,等著到法庭再辯解吧,屆時,可不要說是我吞沒了證據喔。

 

再以我們部落格上這個案子來檢證。

 

某人可能是教師,至少是學校中人,應該瞭解大學教師資格取得的艱辛過程,卻以極譏諷的口吻,大肆污衊;俸給是國家制度,也作為謾罵的題材;沒在我課堂上觀察過,竟信口開河的批評我上課內容等等不一而足。不知某人要如何提出使其確信這些謾罵都為真實的證據?這時候,又會產生一項有趣的,但卻十分弔詭的套套邏輯,那就是,如果能使其相信為真,顯然其智力、學識甚至心理狀態都已出現狀況,恐不堪再為人師。如果提不出這樣的證據,就要擔負刑責。只要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就符合教師法第十四條不續聘的條件了。

 

一個堂堂博士出身的大學教師,不懂維護學尊嚴,不知學術自由為何物,自我作賤為老闆的雇工,是他自甘墮落,我們只有悲憫。但,把所有大學教師都拖下水,要和他一樣被踐踏,就很可恨了。

 

至於, 他所用的詞彙,諸如:冥師、其心可誅、隨便教教、混水摸魚、嘩眾取寵、竊學、得了便宜還賣乖、沽名釣譽等等,不勝枚舉,這等罵街的言語,法律上叫做 libel pe se.不待舉證而自明,不像「回教徒面前吃豬肉」那般迂迴、間接。罵人直接用髒字,是連舉證都不再需要,可認定為;以文字傳播的加重誹謗罪了。

 

依我個人的法律見解,509號解釋,「確信其為真實而免責」的原則,只適用於公共事務的討論,尤其是對傳播媒體。因為,一則要鼓勵媒體勇於討論,監督公務,揭發弊端。二則,媒體總要搶獨家、頭條,又有時間壓力,誹謗除罪是趨勢,未來將以鉅額的民事賠償來取代。

 

言論自由的價值多元化以後,範圍更不止於公共事務。一方面鼓勵資訊的表達和流通, 另一方面,又要同時兼顧個人名譽和隱私的維護。雖然,言論自由的價值更具有優越性,但在個人主義高張的社會裡,私人的名譽和隱私,也同樣具有憲法保障的價值,是不能輕忽的,對私人的誹謗,將不同於公共事務,條件反而更趨嚴謹。所以,言論再自由,也不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放縱無羈。純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即使證實為真實,也要閉緊嘴巴,不得逞口舌之快。

 

只是,公與私的尺度,往往很難拿捏。任何公共事務都靠「人」在執行。只要涉及公務,個人的隱私,就受擠壓,越大的人物也就越沒有了隱私。君子坦蕩蕩,自有現代新解。但,人格不能被謀殺,則上自國家總統,下至市井小民,盡皆一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人格尊嚴的維護,是作為一個「人」最核心的價值。

 

誹謗罪能否成立,除了上述的特別要件外,最根本的是先要具備三個構成要件:

 

1、                 被誹謗的人,業經很清楚、很明確的被認定是某特定的人。譬如,某人在本落格裡,指明罵的是老師、賀OO,並非我要對號入座,在南華實在也找不出第二個,那就很特定了。

2、                 要對不特定的多數人散布這些污衊性的言論。本部落格現已累積三萬多人次,來自四面八方的人瀏覽,當然已符合這項要件。

3、                 要有詆毀他人名譽的故意。此點已詳細闡釋如上。

 

網路世界是科技帶給現代人最大的禮物。它帶來的不僅是無往弗屆的便利,更重要的是提供了公平的、廣泛的言論空間。突破了過去只有極少數,能掌控媒介載體的階級才有發言權的侷限,使民主理念更有機會實踐。

 

我們這一代何其幸運,能活在人類文明變易的當下,享受在網路上快意馳騁,去實踐自我、追求真理、甚或發洩情緒的好處。就理當珍惜這塊園地,呵護它健康發展。那麼,遵守網路規範,就是網路人最基本的義務。

 

網路版主既提供了這個空間,就負擔總其成的責任。一來要維護網友的言論自由;二來要保持園地的乾淨合度。記得吧, yahoo 楊致遠,就因洩漏了作者身份給中國當局,害了那名記者下牢獄,不但全球嘩然,給予嚴厲譴責,最終賠了鉅款,才告平息。但yahoo的聲譽受損卻是無可挽回的。

 

所以, 眾多網友們,不必心生寒蟬,盡情的在網路世界揮灑吧!唯有大家關心、參與公共事務,台灣的民主才會走得更紮實。誰敢像某人一樣,不知自律自愛,就交由網路警察去處理吧。

 

 

 

 

 

 

 

 

 

 

 

 

 

 

 

 

 

 

 

 

 

 

 

 

 

 

 

 

 

 

 

 

誹謗罪釋疑

 

 

因為對某人嚴重的誹謗提起告訴,我在本部落格的回應中嗅到了一絲不安的情緒,正是所謂的「寒蟬效應」在發酵中。有網友提到要趕快閃人了,茲事體大!也許,趁這個機會,對大家做一個誹謗罪的機會教育,讓言論自由的真諦有更好的發揮吧。

 

在現代,言論自由的領域裡,政治批判性的言論是屬最敏感,具最高度價值的言論,幾乎沒有任何的限制。然而,在言論不自由的社會裡,誹謗罪正是對言論自由,尤其批判性言論,最常使用的箝制。

 

話說回頭,言論自由理論的發展,源自基本人權概念的萌芽,思想家約翰。米勒(John Miller)等人開始對統治權力,挑戰其正當性,批判其腐化、侵犯了基本人權,終而奠定了民主制度的初胚。當時的極權者,已不能茲意妄為,全無節制。對異議者,只能羅織罪名,利用手中掌控的司法權,加以剷除。誹謗罪於焉而生。

 

在十六、七世紀,對言論自由的禁制,雖已漸行廢除了事前的檢查制度,但誹謗罪的濫用,正如火如荼。當時的誹謗罪不需經過大陪審團聽審;不能用所言為真實而抗辯。只要有批判,就會入罪,甚至,因為政權太過腐化,講了越真實的話,就構成越大的誹謗罪。

 

民主越趨成熟,言論自由的價值越受珍惜。誹謗罪已符合現代的法律正當程序,對公共事務的批判,放寬至極大的幅度。依照大法官509號的解釋,誹謗罪目前雖還不能除罪化, 但是, 只要確信其為真實,就可免除刑責。

 

換成白話,誹謗別人的人,不需要證明他所說的都是實話。但是, 他需要提出證據資料來證明,他有相當的理由,認為他所說的都是真話。也就是說,他沒有誹謗的惡意,他有相當證據以為他說的都是真實的。雖然,後來證明都是假的,基於鼓勵大家對公共事務發言,以免造成寒蟬效應,他是不需負刑責的。

 

舉個例來說,李登輝說連宋在319的抗爭場合去打麻將了,又如,陳水扁公開說宋楚瑜到美國去見了陳雲林。前者,提不出使他相信「這是真的」的資料;後者,貴為總統,國家所有安全資料都掌控在他手中,他明知消息是假的,還要大肆渲染,誹謗污衊的意圖已不容抵賴,最後都要負上刑責。不過,提告人為了避開高門檻,害怕打輸官司,其實都走民事訴訟的路線,只要求道歉和賠償。

 

另外,像邱毅和一大堆名嘴,身上幾乎都背著一拖拉庫的誹謗官司,能否成罪,也端賴上述的條件能否滿足。大致上,他們都很容易舉出能使自己確信為真實的資料,所以少有因評論而負刑責的。至於,邱毅入獄,是因為衝撞高雄地檢署,卻不是因為誹謗罪。正應證本文所要傳送的概念,對公共議題的討論,是有很寬幅度的空間的。

 

另有一例,值得參考。就是呂秀蓮嘿嘿嘿的誹謗案,也是民事訴訟,避開了509號解釋的地雷。這個案子新新聞所以會輸,是用錯了攻防策略。被告堅持是呂親自打電話給他的事實,並有錄音帶及通聯記錄為證。結果在庭上,拿不出錄音帶,還說通聯記錄被原告銷磁了。這就擺明了是捏造事實,製造新聞、明知而故意的毀人名譽。如果新新聞自始就強調是別人告知,有許多當時呂秀蓮密謀兵變的客觀觀察,足以使其相信嘿嘿嘿之事為真,為了保護第三人,堅守新聞倫理,拒不透露消息來源,說不定還有勝訴機會哩!

 

這次南華校方,在電視及平面媒體上,說我的不續聘案,經過了三級三審,還有根本不是理由的理由,與事實完全不符,就是公然說謊。何況,這不是政治案件,是對個人名譽的污損,不適用寬鬆的入罪條件,那就和某人一樣,等著到法庭再辯解吧,屆時,可不要說是我吞沒了證據喔。

 

再以我們部落格上這個案子來檢證。

 

某人可能是教師,至少是學校中人,應該瞭解大學教師資格取得的艱辛過程,卻以極譏諷的口吻,大肆污衊;俸給是國家制度,也作為謾罵的題材;沒在我課堂上觀察過,竟信口開河的批評我上課內容等等不一而足。不知某人要如何提出使其確信這些謾罵都為真實的證據?這時候,又會產生一項有趣的,但卻十分弔詭的套套邏輯,那就是,如果能使其相信為真,顯然其智力、學識甚至心理狀態都已出現狀況,恐不堪再為人師。如果提不出這樣的證據,就要擔負刑責。只要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就符合教師法第十四條不續聘的條件了。

 

一個堂堂博士出身的大學教師,不懂維護學尊嚴,不知學術自由為何物,自我作賤為老闆的雇工,是他自甘墮落,我們只有悲憫。但,把所有大學教師都拖下水,要和他一樣被踐踏,就很可恨了。

 

至於, 他所用的詞彙,諸如:冥師、其心可誅、隨便教教、混水摸魚、嘩眾取寵、竊學、得了便宜還賣乖、沽名釣譽等等,不勝枚舉,這等罵街的言語,法律上叫做 libel pe se.不待舉證而自明,不像「回教徒面前吃豬肉」那般迂迴、間接。罵人直接用髒字,是連舉證都不再需要,可認定為;以文字傳播的加重誹謗罪了。

 

依我個人的法律見解,509號解釋,「確信其為真實而免責」的原則,只適用於公共事務的討論,尤其是對傳播媒體。因為,一則要鼓勵媒體勇於討論,監督公務,揭發弊端。二則,媒體總要搶獨家、頭條,又有時間壓力,誹謗除罪是趨勢,未來將以鉅額的民事賠償來取代。

 

言論自由的價值多元化以後,範圍更不止於公共事務。一方面鼓勵資訊的表達和流通, 另一方面,又要同時兼顧個人名譽和隱私的維護。雖然,言論自由的價值更具有優越性,但在個人主義高張的社會裡,私人的名譽和隱私,也同樣具有憲法保障的價值,是不能輕忽的,對私人的誹謗,將不同於公共事務,條件反而更趨嚴謹。所以,言論再自由,也不是「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的放縱無羈。純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即使證實為真實,也要閉緊嘴巴,不得逞口舌之快。

 

只是,公與私的尺度,往往很難拿捏。任何公共事務都靠「人」在執行。只要涉及公務,個人的隱私,就受擠壓,越大的人物也就越沒有了隱私。君子坦蕩蕩,自有現代新解。但,人格不能被謀殺,則上自國家總統,下至市井小民,盡皆一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人格尊嚴的維護,是作為一個「人」最核心的價值。

 

誹謗罪能否成立,除了上述的特別要件外,最根本的是先要具備三個構成要件:

 

1、                 被誹謗的人,業經很清楚、很明確的被認定是某特定的人。譬如,某人在本落格裡,指明罵的是老師、賀OO,並非我要對號入座,在南華實在也找不出第二個,那就很特定了。

2、                 要對不特定的多數人散布這些污衊性的言論。本部落格現已累積三萬多人次,來自四面八方的人瀏覽,當然已符合這項要件。

3、                 要有詆毀他人名譽的故意。此點已詳細闡釋如上。

 

網路世界是科技帶給現代人最大的禮物。它帶來的不僅是無往弗屆的便利,更重要的是提供了公平的、廣泛的言論空間。突破了過去只有極少數,能掌控媒介載體的階級才有發言權的侷限,使民主理念更有機會實踐。

 

我們這一代何其幸運,能活在人類文明變易的當下,享受在網路上快意馳騁,去實踐自我、追求真理、甚或發洩情緒的好處。就理當珍惜這塊園地,呵護它健康發展。那麼,遵守網路規範,就是網路人最基本的義務。

 

網路版主既提供了這個空間,就負擔總其成的責任。一來要維護網友的言論自由;二來要保持園地的乾淨合度。記得吧, yahoo 楊致遠,就因洩漏了作者身份給中國當局,害了那名記者下牢獄,不但全球嘩然,給予嚴厲譴責,最終賠了鉅款,才告平息。但yahoo的聲譽受損卻是無可挽回的。

 

所以, 眾多網友們,不必心生寒蟬,盡情的在網路世界揮灑吧!唯有大家關心、參與公共事務,台灣的民主才會走得更紮實。誰敢像某人一樣,不知自律自愛,就交由網路警察去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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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defenho/archive/2008/08/29/316513.html
2008-08-29 23:12作者:賀德芬分類:私校傳奇迴響:1點閱:5360

迴響與引用列表

回應: 誹謗罪釋疑

福利國政客:「民主之可貴在於窮八蛋跟你一樣都有一票,民主之可愛在於用你的稅金就可買到窮八蛋的票。」火龍果阿公撲了上去:「吼~~~~吼~~~~」《網蛋福音五八》

2008-08-30 11:22 dfg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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