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列出三個「很重要但經常被濫用」的名詞——我不知道你的答案會是什麼,但此刻我寫下的是:改革,本土,新聞自由。
前兩者多半是政治人物的口頭禪,常見於選舉場子、元旦文告,或是道歉記者會上,翻來覆去唸唸有詞,彷彿是政治上的「唵嘛呢叭彌吽」,能唸出十方結界,有病治病,無病保平安。
但其實,今天我想講的是「新聞自由」,另一個被糟蹋濫用的字眼,它的分身則是「知的權利」。
無
論是港媒「Twins鍾欣桐偷拍事件」,或是「王建民養子事件」,新聞自由幾乎淪為另一種難忍的獨裁,幾乎等同於自動生效的全區通行證,「鍾欣桐事件」
中,在更衣間偷拍的港媒無視於藝人憤怒,還加印狂銷;王建民對於電視台侵擾其家人,也只能消極地「拒絕台灣媒體採訪」表達抗議。
說來可惜,「新聞自由」原應是保障人身自由、促進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透過新聞採訪的資訊透明化,讓國家暴力有所忌憚、企業與個人的不對稱性得以平衡、階級衝突得以緩解。
近年來,隨著港媒文化入侵,台灣的閱聽者似乎自願接受催眠,認同這種「小報化」、「國家詢問報化」的新聞自由,自願簽發一張空白支票,讓媒體從社會個人的護身符,變成侵犯名人隱私的窺視狂。
我曾寫過一系列「維護名人隱私權」的文章,但經常驚訝地發現,有些網友熱烈擁護媒體入侵受訪者私領域,其中不乏似是而非的想法,以下是最常見的對話FAQ:
一、名人只要自己行得直、坐得正,幹嘛怕被偷拍?
答:不,我絕不同意「自己作得正,幹嘛怕狗仔」這種論調。
媒體監控不該作為一種泛道德論的制裁機制,隨便舉最近幾件:吳彥祖的閨房窺秘、伊能靜帶小孩逛街、主播泡湯調整泳衣,這與公共利益有何牽扯?有何「不可告人」?媒體有何權利假道德之名、行剝削之實?
(現在還能加上「Twins鍾欣桐偷拍事件」,以及「王建民養子事件」。)
說穿了,只是智障觀眾與下流媒體共謀的廉價休閒罷了。生活再怎麼苦悶無趣,都不能拿別人的私密生活來消費,充作自己的假日娛樂。
二、無論是政界或演藝圈,公眾人物靠媒體曝光加持,自然得犧牲自己的隱私權。
答:不,我也絕不同意「公眾人物」賺得多,活該犧牲隱私權;不,他們賺得多是因為他們唱歌好聽、或演技精湛、或講話逗趣,當然也有三者全無但紅得沒道理;但他們收入多寡,與是否該放棄隱私,其間並無邏輯關係。
說穿了,只是窺私者一點便宜行事的藉口罷了,就像怪罪周杰倫賺得多,自己就能理直氣壯上網抓歌。
三、如果限制媒體偷拍或近身採訪,或只有受訪者同意才能採訪,會不會淪為權力者的侍從?
答: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我贊成媒體應該糾舉公眾人物的陰暗面,也不反對部分跟拍行為,像司法院副院長疑似婚外情,因為他的官員身份,又職司大法官,其私德(包括有無說謊)確可受公評,就像柯林頓在橢圓辦公室幹了哪些事一像。
我反對的是無意義的窺私癖,狗仔若能揪出官商勾結、警界黑幕,我願率先大聲鼓掌。
所以,讓我們劃清那條線,媒體採訪與報導應該在「與公共利益發生關係」的領域,「新聞自由」才能生效,而不能當作電視台收視率的保障,或是報紙(雜誌)印刷機的賣點。
只有當我們熱切關注公共事務的時刻,媒體才有權充當一隻兇悍的看門狗,堅定捍衛採訪權利;但當兩千三百萬人都擠進名人的更衣間,興味十足地指指點點,當媒體記者志願扮演另一種「狗」,不,新聞自由不該再被濫用,知的權利也不該無限額度。
只有當我們劃清這條線,我們才能更清楚、更公平地看待王建民,鍾欣桐,陳幸妤,或是哪天被偷拍的你或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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