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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們,這條線到此為止

2006-04-05 02:10迴響:7點閱:5942

伊能靜為子痛斥狗仔,連日成為娛樂新聞頭條;正巧香港藝人串連,訴請立法保護藝人隱私,法改會也考慮制定「打狗法」,研議媒體偷拍及竊聽的刑責。

其實,這不該是影劇新聞,而是攸關全民權益的焦點新聞。

港媒入侵台灣,為陳舊的本地媒體結實上了一課,其中不乏良性的體質競爭;糟糕的是,港媒源自英國報業的「狗仔文化」,趁隙挾帶進口,形成傾斜的市場壓力,此次遭伊能靜痛斥的攝影記者來自本地報業,即為一例。

台灣媒體向來不重視受訪者權益,狗仔隊入侵後,更是大舉跟監歌手遊車河、遠吊明星撒野尿、偷拍主播泡溫泉,一切以「還原真相、服務讀者」為名。

天曉得,媒體跟拍公眾人物,百分之九十八為著頭版的報份數字、為著滿足偷窺慾、為著填飽廉價的大眾趣味;而非公共利益,而非社會正義,而非不值兩個銀錢的「真相」。

犧牲的卻是每一名潛在受訪者,不,他們不見得受訪,只是被動入鏡(而不自知),被迫配上一個「淫獸」、「人魔」的標題,送到五、六十萬名鄉親的早餐桌上。

這是一種個人隱私的粗暴侵犯,一種強奪他人自由意志的無形掠劫,一種假藉「新聞自由」牟取團體私利的常業犯、現行犯

論及法律對隱私的保護,先拿冷硬的條文來看,刑法第315條的妨害祕密罪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 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至於狗仔習用的竊聽,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執行或協助執行通訊監察之公務員或從業人員,假借職務或業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落實在判決案例上,「隱私」始終是一條浮動的線,幾年前曾有一個著名案例,引發「隱私權」的眾多討論:一名男子在停靠路旁的車內自慰,被路人發現 後報警,警方依公然猥褻罪嫌移送,法院卻判無罪,主因是「該男子在合法停放路旁的自用車內自慰,當時車窗緊閉,由於自用車視為個人財產空間的延伸,非不 特定第三人能進出,因此該男子當時身處個人隱私環境中,不算『公然』猥褻;若車窗開啟,就會構成公然猥褻。」

這是個比較極端的案例,由此可見「隱私」的模糊性,但若套到公眾人物的例子裡,隱私的定義恐更遭大幅壓縮,只為餵養無益的、無意義的「大眾興趣」,而非「公眾利益」(雖然兩者都接近於Public Interests,卻是完全兩種不同概念)。

然而,媒體與受訪者隱私之間,那條模糊的界線究竟在哪裡?我試著畫出一條線,不見得全然客觀,也不見得可行,但或許,可作為這個「假真相」、「假道德」充斥貶值的傳播社會,一個討論的起點。

一、公眾人物非公開、與專業無涉的行程或場合,有拒絕受訪/拍照的權利,若對方拒絕受訪,媒體不應以追逐、跟拍等方式進行採訪;

二、公眾人物的親屬,媒體非經同意不得接近、騷擾,亦不得偷拍、揭露其資料或隱私;

三、公眾人物及其親屬若涉及違法、違反公眾利益,則不受上項保護,若純屬私德事件,仍應尊重其受訪意願;

四、任何採訪應說明來意,尋求對方意願,不得以隱匿化身、竊聽、偷拍等方式進行,除非事涉重大公共利益,則應以不違反現行法律之方式謹慎從事;

五、對於正在執行公務且事涉公眾利益的公務人員,媒體採訪不受上述原則限制;

六、若對方不知情或拒絕受訪,媒體仍採跟拍、偷拍、監聽等侵入性採訪手段,受訪者應積極主張權益,視情況控告媒體妨害秘密、公共危險、妨害自由等罪嫌;

七、媒體相關案件一旦判決有罪,刑事責任應視控告一方提告對象而定,附帶民事賠償應以媒體經營者為主要求償對象,撰稿者及編輯人員為次要求償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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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dander/archive/2006/04/05/50811.html
2006-04-05 02:10作者:黃哲斌分類:媒事多喝水迴響:7點閱:5942

迴響與引用列表

re: 狗仔們,這條線到此為止

就算黃先生您不同意也改變不了人性本惡這句話呀

我想「公眾人物」調整自己應該比改變社會來得容易一點吧

少數喜歡標新立異、譁眾取寵的「公眾人物」是否也該自己檢討一下呢?

另一方面,難道完全沒有藝人故意想讓狗仔幫自己打知名度嗎?

至於八卦媒體,不過混口飯吃吧,再怎麼譴責,下一期還是賣得一樣好!

如果說觀眾智障,那麼全台灣的低能民眾恐怕是滿坑滿谷囉!

2006-04-05 16:42 惡人

re: 狗仔們,這條線到此為止

不,我絕不同意「自己作得正,幹嘛怕狗仔」這種論調。

媒體監控不該作為一種泛道德論的制裁機制,隨便舉最近幾件:吳彥祖的閨房窺秘、伊能靜帶小孩逛街、主播泡湯調整泳衣,這與公共利益有何牽扯?有何「不可告人」?媒體有何權利假道德之名、行剝削之實?

說穿了,只是智障觀眾與下流媒體共謀的廉價休閒罷了。生活再怎麼苦悶無趣,都不能拿別人的私密生活來消費,充作自己的假日娛樂。

不,我也絕不同意「公眾人物」賺得多,活該犧牲隱私權;不,他們賺得多是因為他們唱歌好聽、或演技精湛、或講話逗趣,當然也有三者全無但紅得沒道理;但他們收入多寡,與是否該放棄隱私,其間並無邏輯關係。

說穿了,只是窺私者一點便宜行事的藉口罷了,就像怪罪周杰倫賺得多,彷彿自己就能理直氣壯上網抓歌。

值得回應的是「媒體會不會淪為權勢者的侍從」?我贊成媒體應該糾舉公眾人物的陰暗面,也不反對部分跟拍行為,像司法院副院長疑似婚外情,因為他的官員身份,又職司大法官,其私德(包括有無說謊)確可受公評,就像柯林頓在橢圓辦公室幹了哪些事一像。

我反對的是無意義的窺私癖,狗仔若能揪出官商勾結、警界黑幕,我願率先大聲鼓掌。

2006-04-05 15:26 黃哲斌

re: 狗仔們,這條線到此為止

我贊同作者的說法,但我一點也不對伊小姐有啥同情。
一個老把小哈利成天掛嘴上的藝人,一個早已把兒子端出來拍廣告大賺其錢的母親,現在才哭訴拜託大家不可以過度注意我兒子?太假了吧!

2006-04-05 14:46 石天

支持狗仔們

狗仔揭露了一些道貌岸然的社會高級人士不可告人的事, 這些人享盡人間榮華富貴, 高報酬高風險不是嗎 ?!!!!

像我這種煮夫之輩, 如有驚人駭世之舉, 也引不起狗仔的興趣, 不是嗎 ?!

2006-04-05 13:16 煮夫

re: 狗仔們,這條線到此為止

大家同情伊能靜甚於陳幸妤, 只因陳陳幸妤的父親是陳水扁?

我们何時才能就事論事?

2006-04-05 09:04 SJC

re: 狗仔們,這條線到此為止

我對八卦新聞沒什麼興趣,更厭惡那些不尊重小人物隱私權的媒體記者,但是公眾人物情況不同,在媒體上的曝光度,是他們奠立身價的基礎,尤其是在娱樂界與政界,名人們操縱八卦新聞炒知名度以謀自利的情況太多了,如果今天進一步規定媒體只能在公眾人物所劃定的「線」裡報導,豈不是更坐實了媒體做為公眾人物的侍從的可能?

名人既然要名,就必須準備承擔與名而來的負面後果。狗仔隊騷擾無辜幼兒固然不對,但女星們也該檢討,為何老是藉自己小孩來給自己添名氣呢?

2006-04-05 08:33 質疑

re: 狗仔們,這條線到此為止

「名」本是兩面刀

靠它有了財務上的自由(因為賺了不少錢)

也會因它失去了生活上的自由

2006-04-05 05:45 不想成為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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