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體總20日召開審判委員會議,以「引用條款不當」為由,撤銷技術委員會議在5日對卜美可做成「一年禁賽」之處分。雖然技術委員會議和審判委員會議各有不同的委員,但是,這樣的決定就像是高中體總打了自己一巴掌。
從去年12月30日事件發生至今,對於卜美可、田本玉2位教練的批評,總是各有立場、各有論述。對於田本玉的「中指」事件,爭論相對較小;畢竟為人師表,如此舉止有違師道,雖然身處觀眾席,造成紛爭就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至於卜美可的作法,則是比較有多重角度。認為不應該處分者,論點大約有以下幾項:
一、世界盃、奧運等各種國際賽會也有相同案例,這是球隊依照賽制,做出的戰略性考量,不應該視為「放水」。
二、青年高中一直到最後14秒「才」做出放棄的念頭,並非蓄意放水。
三、該場比賽如果打進延長賽,青年高中也可能因為輸分過多,最後比較得失分商率後遭到淘汰。
四、新榮高中二年前也為了「選擇對手」而放水,當時,高中體總認定「新榮做了最有利的選擇」,未達刻意放水的要件。青年只是做了同樣的事情!
然而,這些論點是否正確?如果這不是學生賽會、而是社會組賽事,我同意。偏偏這是高中籃球聯賽!
一、為了支持球隊,青年高中當天動員了數百名的同學,從台中遠道北上,為場上奮戰的同學們加油打氣。結果,球隊最後「放水」以求晉級的優勢,對於這群啦啦隊同學來說情何以堪?
二、青年高中是否到最後14秒才放棄求勝的念頭?這個問題我保留。
三、為什麼就不相信自己14秒也能得分?不相信自己延長賽也能獲勝?不相信自己延長賽也能有好體力?不相信自己就算打到隔天,就算打到最後一場比賽,也能夠順利晉級?
四、新榮高中「選擇對手」而放水,沒有明確證據,卻也遭到媒體、輿論的各種撻伐。這次卜美可在麥克風前說話,被完完全全地錄音下來,罪證確鑿還不能處分,那要怎麼樣才有罪?
我只想就事論事。試想,美國人的做法不一定是對的,但是,美國高中籃球如何認定放水?如何禁賽?
在美國,只要球隊沒有全力求勝,就會遭到懲處。包括新榮高中以前的作法、青年高中這次的選擇,都是放水、都要懲處。如果遭到禁賽,不僅不能出現在球員席,更不能出現在觀眾席、不能出現在場館內,台灣呢?還可以在觀眾席指導球員?
高中體總過去不懲處、這次懲處之後又撤銷,立場飄忽不定,未來各球隊又如何依循?如果又有爭議,認定標準又何在?從各種角度來看,這是左邊一巴掌、右邊又一巴掌,痛啊。真不希望高中比賽以後變成「沒事多放水,多放水沒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