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為工作關係,接觸到台灣至今仍很缺乏的「智慧財產權」觀念。在進一步了解其中竅門後,我真的好想說,拜託拜託……「仲介團體」給「利用人」多一點的尊重、態度與服務,不要老是「死要錢」的嘴臉。
自從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在1999年成立以來,台灣正式走入一個「相對」重視智慧財產的時代。經過立法與授權,「仲介團體」成為合法、代表著作權人收取費用,再給予利用人使用權的重要組織。
可是,台灣不熟悉智慧財產權的「利用人」,因為長年活在「忽視」授權的環境,通常都會對仲介團體的第一通電話,發揮「懷疑」的精神與「不解」的情緒。最後,這利用人與仲介團體的第一次接觸,總是留下不好的結果。
其實,當利用人深入了解著作權法與智慧財產權之後,多半都會對於「付費」取得使用授權,表達正面且肯定的態度。(因為不付費就是違法!)剩下來的,通常只有「該付多少」的折衝與談判。
在「智慧財產權」的三邊關係中,著作權人鮮少直接和使用人有接觸,於是,「仲介團體」的角色就相形吃重。然而,仲介團體卻總是把著作權人當成老闆,卻忘了利用人「出錢的」才是大爺。
如果仲介團體可以給利用人多一點「尊重」、多一點「態度」、多一點「服務」,身為消費者的利用人,也會「奇蒙子」好一點,心甘情願地把錢掏出口袋,這不是皆大歡喜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