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籃球聯賽男甲複賽違反運動道德案
技術委員會議決議
97年12月30日青年高中出戰南湖高中賽後,媒體報導青年高中教練卜美可、新榮高中教練田本玉分別有不當言詞及動作,經高中體總召集高中籃球聯賽技術委員會議,檢視電視轉播及媒體報導等相關事證,做成以下二點決議。
一、青年高中教練卜美可於比賽第四節剩下14.34秒之暫停中,對學生有不合運動精神及負面指導之言詞出現,鑑此,依競賽規程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二目「指導隊員不得發生言語或肢體等不當管教行為」,處以一年禁賽之處分,自98年1月6日起至99年1月5日止。
二、新榮高中教練田本玉在比賽結束後,於觀眾席區學生前面及電視觀眾面前做出不雅之動作,鑑此,依競賽規程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三目「不得因競賽活動而對相關之他人,發生言語或肢體之暴力行為」,處以一年禁賽之處分,自98年1月6日起至99年1月5日止。
註:上項技術委員會審議之決議,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