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略知他/她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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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2008-01-06 00:52迴響:123點閱:14407

 

 

快一年沒提筆寫特別費案了,因為自己總想得太多,但看到馬英九告三位檢察官,如果不說些什麼,有愧自己,畢竟,這是大是大非之事。

 

馬英九獲判無罪,從政治面來說,我基本上可以同意,因為這涉及太多複雜因素,若從情理法來看,這個結果社會成本最小,不管它符不符合正義。但馬無罪後又大動作去告檢察官,我完全無法同意,馬英九根本不該告檢察官。

 

從法理面來說,特別費係屬實質補貼或公款,是馬英九有無罪的關鍵;檢察官和法官只是從不同的法理角度來做出決定而已。但特別費已經變成政治事件,藍綠都有高層政客被起訴,很遺憾的,讓人無法再以單純的司法案件來審視。

 

馬英九二審無罪,原因很簡單,因為一審、二審法官,是採特別費領據部份為「實質補貼」說;而檢察官起訴馬英九,卻是採「公款」說。這是法律認定的問題,馬英九心理面也很清楚,檢察官起訴他,並非無據,因為檢察官認定特別費有公款性質,這個起訴本身並沒有錯。

 

事理很簡單,陳瑞仁檢察官前幾天在法務部內部網站「檢察官論壇」中發表文章,提出馬案宜上訴三審,其餘特別費全面停止偵查的主張。陳瑞仁表示,特別費性質有三說,第一是領據、單據部分都不是實質補貼,馬案起訴即依此論點。第二是領據為實質補貼,單據則不是。第三是領據與單據全部都是實質補貼。

 

依據陳瑞仁的劃分,顯然二審法官採取第二說,但陳瑞仁認為,這是超越函文文義做出解釋,檢察官只能「尊重法官所獨享解釋法律的權限」。他具體主張,二審法既然作如此解讀,何不讓三審法官更進一步對單據特別費也一併定性,日後做為特別費案的判例?

 

從我跑新聞後認識的陳瑞仁,就是個頭腦非常清楚,認真專業、不求作官的優秀檢察官,當時跑士林法院的司法記者,都尊稱他一聲「陳老師」;他的說法,相信地院、高院法官也無從辯駁。

 

從前年夏天民進黨立委去告馬英九特別費案開始,我很認真研究馬案,自認有深入的了解。前年十月左右,我就曾告訴過我的長官典蓉,馬英九很可能被起訴。因為馬英九清廉自持,不請客、不送禮,特別費只進少出,「他的清廉反而成為他的貪污」。

 

事後證明,侯寬仁「不得已」起訴馬英九,最主要的原因,是在於他有一千多萬元特別費捐款,是第一次偵訊後才捐出的。因為侯寬仁認定特別費是公款,所以他沒有辦法無視這部份,這成為起訴的關鍵。至於侯寬仁想不想起訴馬英九?我認為他是不想的,如果不是法理認定無從轉圜,誰會膽敢起訴一個可能當選總統的人?

 

而且,我一直認為侯寬仁,或說整個檢方起訴有政治考量,因為他們以爭議較大的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起訴馬,並非以第四條「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起訴;侵占公款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比詐取財物的七年以上還重,以詐取財物起訴,足證檢方也怕馬英九不能選總統。

 

法院方面,二審法官採取的「領據為實質補貼,單據則不是」第二說,也有邏輯上的矛盾:如果特別費具實質補貼性質,單據應該也要算,否則何以同一科目、性質編列的預算名目,一半直接送給首長,另一半還要報發票?如果採取全面實質補貼說,包括游錫堃和余文等都應該無罪,原本政府就要給你的補貼,管你用真假發票,那有什麼差別呢?

 

我前面已經說過,特別費早就成為政治案件,檢方有政治考量,不足為奇,法院當然更不必說。但是,當這社會上有許多基層小公務員,因為便宜行事,或者僅是因為多A了一個便當,就被判刑四、五年,果然司法還是難逃政治考量的。

 

黑人民權領袖路易斯(Anthony Lewis)曾說,「任何一位總統如果為了維持政治平衡(political balance)而坐視社會不公,他就不是偉大的總統,或根本不適合擔任此一職位。」這句話,在這裡可以把「總統」換為「司法官」。

 

然而,二審法官同時已經暗示了,特別費使用是行政、道德問題,法理上則有無罪空間。這就是為何我認為,馬英九即使無罪,也不該高聲痛罵檢察官的地方;他自己使用特別費的方式,置諸許多首長之間,絕對離「完美」還很遠,舉例而言,同屬泛藍的政治明星桃園縣長朱立倫,特別費用不完都繳庫,前司法院秘書長朱石炎更從不支領、每年繳庫。

 

馬英九常說,特別費有六千五百個首長在用;如果他的使用方式有問題,那六千五百位首長都有問題。但根據審計部調查中央各機關九十五年上半年度支用特別費情況,雖然跟馬一樣半數領據、半數單據者最多,有五百九十二人,但也有三百四十人是全數檢具原始憑證,另外有十九人是大部分檢具憑證,部分半數領據、半數檢具,四十八人則從未支用。可見,不是每一個使用特別費的首長,都當作是實質補貼在使用。

 

別的不說,馬英九自己的市府首長,從九十二年度至九十五年八月止,包括教育局、翡翠水庫、文化局、勞工局、法規委員會、建設局、研考會、社會局、公務人員訓練中心、訴願會、新聞處、人事處首長,都沒有請領完畢領據部份;就連馬英九的市府團隊,也並非每位首長都是全額申請特別費。

 

如果馬英九使用特別費的情況,在道德上並非毫無瑕疵,何以在無罪後,要這麼振振有辭、大動作控告檢方呢?更何況控告的三名檢察官中,沈明倫可並未偵辦馬特別費案,倒是刻正在辦黨產案,馬營動作,難免更惹人非議。(證人吳麗洳筆錄是否涉及不實部份,馬要告,我沒意見,但第一,為何不在一審結果後告?第二,吳麗洳閱畢筆錄後有簽名,其餘不需多言。)

 

既然司法案件已經成為政治案件,政客就應該要有所分寸,行所當行,止所當止。一、二審法官採取有利馬英九的實質補貼說,這是社會成本最低的結果,馬英九能夠繼續選總統,那就夠了,還要繼續追打檢方,大可不必。

 

一、兩個月前,我在一位泛藍縣市長辦公室內和其長談,這位縣市長特別費也是用不完就繳庫,我問他,馬英九為何不能跟你一樣呢?他說,「唉,馬英九也是無心之過」,後來他似乎警覺到我的媒體人身分,趕緊說,啊,連「過」都稱不上啦。

 

無心之過,是我個人對馬英九特別費案最善意的定論。但檢方起訴,絕非無據。馬英九在二審無罪後還要告檢方,不但在政治上是個錯誤,離真正的正義,更是相去甚遠,不可以道里計。

 

馬英九特別費案,重點絕非案件本身,而是馬英九在過程中,怎麼去處理、面對、自省。在此,我特別提出哲斌的「馬英九與政客 只剩一條線」,以及慧英的「馬英九現出「凡」形」,他們的看法,我百分之百同意。

 

很遺憾的,馬英九在過程中的政治表現,就不用說了,在司法程序最後階段,他還選擇了一個相當糟的方式結尾,讓人不只是遺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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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busoni/archive/2008/01/06/232887.html
2008-01-06 00:52作者:蕭旭岑分類:馬英九迴響:123點閱:14407

迴響與引用列表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這樣做也可能更激怒"檢方,使對方非把你送上牢理不可

--------------------------
沒那麼容易把一個人定罪 >>

以馬案為例,
撇開遁德層面不說,

是公是私, 政府前後反反覆覆,灰色得不得了,
你如何100 % 確定 是公款, 把老馬定罪..

把一個人定罪, 除了證據是絕對不可置疑 ,
過程也要完美無缺才行..

反而, 檢察官偽造文書, 真替他擔心.




2008-01-06 21:48 飛飛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冷眼根本看不懂蕭文寫的,
謝蘇沒被起訴,是因為他們都有使用,
但檢察官認定馬多半沒用,被偵訊才捐款。

各位馬先生的迷哥迷姐,
平心靜氣了解案情再發言啦。

=====================================
有使用?可否請你告之我,在謝蘇不起訴書,有使用在那?我記得明明說在沒發票部份,在謝蘇不起訴書檢察官以涉及隱私理由根本就沒公布阿?你從那看到資料的,告訴我去看看

2008-01-06 21:44 comtwt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其實法律真的有很多的巧門,大家還記得趙建銘案有關奈斯企業的子公司(借)趙建銘父子3000萬的事嗎?
有人問辦案的檢察官,為什麼一個不熟的人可以借對方3000萬不用借據,二年也沒還過仼何利息,本金, 為什何你檢察官會 認為 這是單純的借貸關係,而沒有不法,我記得檢察官好像有回應說..我沒有 說這是借貸關係,我有查,可是沒查到証據證明這不是借貸關係!什麼是巧門,這就是巧門!你可以告檢察官瀆職嗎?百分之百不成立瀆職罪!

2008-01-06 21:10 其實法律真的有很多的巧門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個人認為:
馬先生要不是"另有所圖"(如藉以"壓制"檢方的"上訴第三審"或對其不利的"其他偵查作
======================================
我想有這種想乏也是人之常情,但偵另一方面來看
這樣做也可能更激怒"檢方,使對方非把你送上牢理不可, 偵檢方最近的發言,
很 顯然是 更激怒"檢方,所以通常律師都不會建議
告檢方,可是常久以來就變成惡習,大家應該記得前不久有檢方當場罵被告三字經的,揚言再不說就要把被告關到牢理,嚇的當事人(女生 )當場大哭,那個楊大檢查官吧,好像也沒什麼事,也沒有人告他,他還是繼續在辦案!

2008-01-06 20:47 comtwt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不管是 馬英九, 還是侯大人,
犯了罪, 就要進牢獄,

他們兩人不可以比別人更平等

支持兩案都要告到底

2008-01-06 20:15 飛飛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不許有貪污總統出現
侯大人們, 把馬英九告到底

同樣, 不許有偽造文書的檢察官造冤案,
馬英九要把該檢舉案件,追查到底,

以上都要幹到底, 台灣人絕不姑息.

2008-01-06 20:06 飛飛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to..傑夫 ---馬英九先生的案子我實在沒智慧去搞懂那些領據補貼,我只想問一件事,如果特別費是公款補貼,是用公務上,那沒用完可以每個月匯給老婆嗎?
=======================================
二審你沒看到嗎?馬英九除了薪水還有稿費~獎金~年終獎金,利息..等等其他收入,總算起來平均每月有25萬,非檢方說的14~15萬,所以每個月匯給老婆20萬並無超過所得,建議你有興趣,可以找一下二審判決書來看看

2008-01-06 20:00 comtw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看到一堆轟蕭版主的文章,讓人驚覺,馬迷真的超多。

2008-01-06 19:53 路過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看完文章,只有一個感覺,還好這不是聯考作文題目,否則應該只有1級分,通常聯考作文題目除非你一個字都不寫可能得到0級分,只要你有寫除了一種情況你可能得到1級分外,否則至少都可拿到2級分以上,
那種情況你可能得到1級分呢?那就是文不對題 ,
文不對題你文筆再好,也只能得到低分數,
===================================
你的 標題~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看了全文只有這段文章是符合題目的,(證人吳麗洳筆錄是否涉及不實部份,馬要告,我沒意見,但第一,為何不在一審結果後告?第二,吳麗洳閱畢筆錄後有簽名,其餘不需多言。)
可笑的是這段文章跟題目~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完全相反意思~(證人吳麗洳筆錄是否涉及不實部份,馬要告,我沒意見)即然你沒意見,為何標題卻是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照理來說,你應該說明馬英九告的兩項1~檢察官偽造文書--2~關於謝長廷部屬陳雨鑫拿別人發票報帳,涉有違法~檢察官卻以職權不起訴,是否涉及瀆職~詳述你 認為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的理由,可是關於第二項,整篇文章卻連一個字都沒提到~我只能說,..對不起---我什麼都說不出....無言><

2008-01-06 19:44 文不對題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修正一下)
贊同版主的標題

個人認為:
馬先生要不是"另有所圖"(如藉以"壓制"檢方的"上訴第三審"或對其不利的"其他偵查作為"),以他同時也是一位總統候選人的地位而言(不單單是一位有領取特別費爭議的首長),應該思考:
1.如何解決這個"特別費爭議"_
立法解決(特別費法制化)或司法解決(尋求判例的建立"統一法律見解")或元首的政策性解決(將來當選後的大赦)等,使"特別費爭議"不致成為"政治鬥爭的控制工具"(並不真正能完全控制的),因此,應公開表達"對解決爭議的看法",並提出其"解決方向的原則性主張".
2.對檢察官如認有普遍性的偏頗或甚至有可能受到政治的影響(或想介入政治_扁語),亦應基於"為人民"的角度思考"檢察制度的改革"(例如對檢察官偵查及起訴的"監督制度"的是否"需要建立"問題_像是否引進大陪審團制或其他司法方法),列為司法改革政見.

*這樣才是宏觀的.有大格局的"總統候選人".

2008-01-06 19:20 什麼是玩政治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這件案子,在當初提起控訴時,地位就站不穩了。因為--歷年來,政務官都這麼領取,為何獨辦馬英九一人?
這點,我就搞不懂,我曾在官門,知道特別費的領取法,與馬英九一般無二。也就是說,馬的上一任,陳水扁在台北市長時,也是這麼領取,甚至在國民黨時代,各政務官也是這樣領取。
單單獨打馬一人,是不是立足點就已經政治化而不表?
去年(2007)三月行政院正式發文申明特別費為「實質補貼」時,一審檢方是不是當時就該收手?而不該提起上訴?如果執意走下去,也難怪馬氏反彈!尤其對一個自己姐夫都不肯寫推薦信的人,何其珍視自己的羽毛與名譽。

我承認,特別費本身就站在一個灰色地帶,成為政治利用下的工具,為政治所用,打別人,也會打到自己。馬英九既然打不倒,倒過來打到綠派的四大天王,也不是雙重標準,這也才叫公平,不是嗎?

至於檢察官,不如去看看美國杜克大學強暴醜聞的檢察官,目前他撤職,準備等著吃牢飯,因為三位學生反控檢察官誣告,在法庭上痛哭流涕懺悔,都挽不回三位受害學生在杜克大學的前途及名譽。

馬英九該不該告檢察官,他有這權利,應不應該告?見仁見智。以仁來說,不告,饒他一回;見智而言,為己身名譽、政治前途及未來綠派的打壓,他不得不告。

2008-01-06 18:49 OSMA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很好的論點,
當大多數首長都知道要將餘額繳庫時,
為何只有馬英九不知道就逕自列為私有財?
將之歸為無心之過(還連"過"都不能算)
這種全民爭相為馬脫罪的論說舉動,
讓人覺得不可思議!
====================================
當大多數首長都知道要將餘額繳庫?
請問你所說的大多數,是包括謝長挺市長~陳水扁市長 ~蘇貞昌縣長~呂秀蓮縣長~陳堂山縣長~游西昆縣長~謝長挺院長~蘇貞昌院長~~游西昆院長????????
可否請你舉例那個民進黨的縣長市長付合你所說大多數首長都知道要將餘額繳庫

2008-01-06 18:11 jba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在不需要發票這部分, 當上面撥款下來,在審計單位就已認定完成,根本就退不回去,我到很想知道桃園縣的會計單位是用什麼名目退回的 ??
=======================================
我想你是名已者,應該可以很容易就查的到的,
我真的很想知道(不需要發票)這部分的特別費,桃園
縣的會計單位是用什麼名目退回國庫的?

2008-01-06 17:59 真理?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追求公平與正義是人類的基本權利 ! 非常支持馬候選人這麼做 ! 總統的國務機要費並非過去式, 總統夫人已經拒絕出庭很多次了, 如果市長沒有用完的錢不該匯入老婆的帳戶, 那麼第一家庭是完全沒有問題嗎 ?

2008-01-06 17:50 Celina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同屬泛藍的政治明星桃園縣長朱立倫,特別費用不完都繳庫...請問用什麼名義繳庫?繳庫也要有理由,
,在不需要發票這部分, 當上面撥款下來,在審計單位就已認定完成,根本就退不回去,我到很想知道桃園縣的審計單位是用什麼名目退回的,很顯然你所說的朱立倫,特別費用不完都繳庫是屬需要發票的這部分,
不是屬不需要發票的這 這部分,我建議你去查看看是不是像我所說的,再則侯寬仁檢察官二審再追加馬小九這部分,在農委 會辦的活動中認養狗支出的9000多元,很顯然侯寬仁檢察官認為這不屬公物支出,屬貪污~而在謝長挺部分,謝長挺 朋友刷卡消費的 發票,他部屬陳雨鑫請朋友吃飯的發票,蘇貞昌女兒買 書的發票都算謝長挺,蘇貞昌的公物支出?請問這不算標準不一?我到很想聽聽閣下說一聲,你的看法跟侯寬仁是一樣的,

2008-01-06 17:48 真理在那?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個人贊同版主的標題

個人認為:
馬先生要不是"另有所圖"(如藉以"壓制"檢方的"上訴第三審"或對其不利的"其他偵查作為"),以一位也是總統候選人的地位而言(不單單是一位有領取特別費爭議的首長),應該思考:
1.如何解決這個"爭議"_
立法解決(特別費法制化)或司法解決(大赦)等,
使"特別費爭議"不致成為"並不真正能完全控制"的
"政治鬥爭的控制工具",應公開表達"對解決爭議的看法",並提出其"解決方向的原則性主張".
2.對檢察官如認有普遍性的偏頗或甚至有可能受到政治的影響(或想介入政治_扁語),亦應從"檢察制度"上思考"改革"(例如對檢察官偵察及起訴的"監督制度"的是否"需要建立"問題_像是否引進大陪審團制或其他司法方法),列為司法改革政見.

*這樣才是宏觀的.有大格局的"總統候選人.

2008-01-06 17:26 什麼是玩政治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很好的論點,
當大多數首長都知道要將餘額繳庫時,
為何只有馬英九不知道就逕自列為私有財?
將之歸為無心之過(還連"過"都不能算)
這種全民爭相為馬脫罪的論說舉動,
讓人覺得不可思議!

2008-01-06 17:25 JN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持平的人網友,

別忘了,就算是綠營的立委對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也是很不恥的,可現在呢,要選舉了,一個個又都對陳水扁搖起尾巴來了,例如李文忠,段什麼康之類的。

至於蕭先生,你去看看他過去在文章是怎麼把謝長廷視為天神的,對於陳長文<啊,他也是舉發侯寬仁的一位>的攻擊又如何不遺餘力。

媒體記者的天職本來就該永遠站在執政者的對立面,
可蕭先生卻剛好相反,他是配合執政者講話,如果萬一不能不批評執政黨了,他也一定把國民黨一起拖出來罵,這叫各打五十大板。

2008-01-06 16:36 老銀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我再舉一個對你不恥的理由,那就是你總喜歡在文章
的標題上搞小動作。
請問,什麼叫「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馬英九有告全國所有的檢察官嗎?沒有,對不?既然沒有,你怎麼可以把這「檢察官」當成被告?你不等於是在製造全國檢察官對馬英九的集體仇恨嗎?這才是你要的吧?──製造衝突!鼓動對立!

看看今天中國時報的社論,那代表社方的立場,顯然你的意見和報社站在社會法治公益的立場大不相同,你還有臉幹下去嗎?

2008-01-06 16:20 老銀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如果我沒記錯,在國務機要費案,
蕭先生也是嚴格批判陳水扁。
我認為他應該是就事論事。

各位別太激動,至於一、兩句批蕭的人,
也建議你們寫多一點,至少告訴其他讀者,
蕭文內容那裡有誤,否則,就淪為抬槓了..

2008-01-06 16:19 持平的人
共7頁: 1 2 3 4 5 6 7 ,目前在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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