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略知他/她一二


這是高達的一部電影名稱。人生是虛幻的實在,政治是實在的虛幻,我閉上眼睛感受著,理解著,如此緩慢、如此甜蜜…


關於蕭旭岑
│訂閱蕭旭岑 RSS 2.0 Feed
文章 - 38, 迴響 - 560, 引用 - 0, 本格總瀏覽人次 - 222052
中時電子報 › 中時部落格 › 來賓部落格總覽 › 蕭旭岑

文章分類

相簿

正在聽的音樂

最新文章

最新迴響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2008-01-06 00:52迴響:123點閱:14240

 

 

快一年沒提筆寫特別費案了,因為自己總想得太多,但看到馬英九告三位檢察官,如果不說些什麼,有愧自己,畢竟,這是大是大非之事。

 

馬英九獲判無罪,從政治面來說,我基本上可以同意,因為這涉及太多複雜因素,若從情理法來看,這個結果社會成本最小,不管它符不符合正義。但馬無罪後又大動作去告檢察官,我完全無法同意,馬英九根本不該告檢察官。

 

從法理面來說,特別費係屬實質補貼或公款,是馬英九有無罪的關鍵;檢察官和法官只是從不同的法理角度來做出決定而已。但特別費已經變成政治事件,藍綠都有高層政客被起訴,很遺憾的,讓人無法再以單純的司法案件來審視。

 

馬英九二審無罪,原因很簡單,因為一審、二審法官,是採特別費領據部份為「實質補貼」說;而檢察官起訴馬英九,卻是採「公款」說。這是法律認定的問題,馬英九心理面也很清楚,檢察官起訴他,並非無據,因為檢察官認定特別費有公款性質,這個起訴本身並沒有錯。

 

事理很簡單,陳瑞仁檢察官前幾天在法務部內部網站「檢察官論壇」中發表文章,提出馬案宜上訴三審,其餘特別費全面停止偵查的主張。陳瑞仁表示,特別費性質有三說,第一是領據、單據部分都不是實質補貼,馬案起訴即依此論點。第二是領據為實質補貼,單據則不是。第三是領據與單據全部都是實質補貼。

 

依據陳瑞仁的劃分,顯然二審法官採取第二說,但陳瑞仁認為,這是超越函文文義做出解釋,檢察官只能「尊重法官所獨享解釋法律的權限」。他具體主張,二審法既然作如此解讀,何不讓三審法官更進一步對單據特別費也一併定性,日後做為特別費案的判例?

 

從我跑新聞後認識的陳瑞仁,就是個頭腦非常清楚,認真專業、不求作官的優秀檢察官,當時跑士林法院的司法記者,都尊稱他一聲「陳老師」;他的說法,相信地院、高院法官也無從辯駁。

 

從前年夏天民進黨立委去告馬英九特別費案開始,我很認真研究馬案,自認有深入的了解。前年十月左右,我就曾告訴過我的長官典蓉,馬英九很可能被起訴。因為馬英九清廉自持,不請客、不送禮,特別費只進少出,「他的清廉反而成為他的貪污」。

 

事後證明,侯寬仁「不得已」起訴馬英九,最主要的原因,是在於他有一千多萬元特別費捐款,是第一次偵訊後才捐出的。因為侯寬仁認定特別費是公款,所以他沒有辦法無視這部份,這成為起訴的關鍵。至於侯寬仁想不想起訴馬英九?我認為他是不想的,如果不是法理認定無從轉圜,誰會膽敢起訴一個可能當選總統的人?

 

而且,我一直認為侯寬仁,或說整個檢方起訴有政治考量,因為他們以爭議較大的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起訴馬,並非以第四條「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起訴;侵占公款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比詐取財物的七年以上還重,以詐取財物起訴,足證檢方也怕馬英九不能選總統。

 

法院方面,二審法官採取的「領據為實質補貼,單據則不是」第二說,也有邏輯上的矛盾:如果特別費具實質補貼性質,單據應該也要算,否則何以同一科目、性質編列的預算名目,一半直接送給首長,另一半還要報發票?如果採取全面實質補貼說,包括游錫堃和余文等都應該無罪,原本政府就要給你的補貼,管你用真假發票,那有什麼差別呢?

 

我前面已經說過,特別費早就成為政治案件,檢方有政治考量,不足為奇,法院當然更不必說。但是,當這社會上有許多基層小公務員,因為便宜行事,或者僅是因為多A了一個便當,就被判刑四、五年,果然司法還是難逃政治考量的。

 

黑人民權領袖路易斯(Anthony Lewis)曾說,「任何一位總統如果為了維持政治平衡(political balance)而坐視社會不公,他就不是偉大的總統,或根本不適合擔任此一職位。」這句話,在這裡可以把「總統」換為「司法官」。

 

然而,二審法官同時已經暗示了,特別費使用是行政、道德問題,法理上則有無罪空間。這就是為何我認為,馬英九即使無罪,也不該高聲痛罵檢察官的地方;他自己使用特別費的方式,置諸許多首長之間,絕對離「完美」還很遠,舉例而言,同屬泛藍的政治明星桃園縣長朱立倫,特別費用不完都繳庫,前司法院秘書長朱石炎更從不支領、每年繳庫。

 

馬英九常說,特別費有六千五百個首長在用;如果他的使用方式有問題,那六千五百位首長都有問題。但根據審計部調查中央各機關九十五年上半年度支用特別費情況,雖然跟馬一樣半數領據、半數單據者最多,有五百九十二人,但也有三百四十人是全數檢具原始憑證,另外有十九人是大部分檢具憑證,部分半數領據、半數檢具,四十八人則從未支用。可見,不是每一個使用特別費的首長,都當作是實質補貼在使用。

 

別的不說,馬英九自己的市府首長,從九十二年度至九十五年八月止,包括教育局、翡翠水庫、文化局、勞工局、法規委員會、建設局、研考會、社會局、公務人員訓練中心、訴願會、新聞處、人事處首長,都沒有請領完畢領據部份;就連馬英九的市府團隊,也並非每位首長都是全額申請特別費。

 

如果馬英九使用特別費的情況,在道德上並非毫無瑕疵,何以在無罪後,要這麼振振有辭、大動作控告檢方呢?更何況控告的三名檢察官中,沈明倫可並未偵辦馬特別費案,倒是刻正在辦黨產案,馬營動作,難免更惹人非議。(證人吳麗洳筆錄是否涉及不實部份,馬要告,我沒意見,但第一,為何不在一審結果後告?第二,吳麗洳閱畢筆錄後有簽名,其餘不需多言。)

 

既然司法案件已經成為政治案件,政客就應該要有所分寸,行所當行,止所當止。一、二審法官採取有利馬英九的實質補貼說,這是社會成本最低的結果,馬英九能夠繼續選總統,那就夠了,還要繼續追打檢方,大可不必。

 

一、兩個月前,我在一位泛藍縣市長辦公室內和其長談,這位縣市長特別費也是用不完就繳庫,我問他,馬英九為何不能跟你一樣呢?他說,「唉,馬英九也是無心之過」,後來他似乎警覺到我的媒體人身分,趕緊說,啊,連「過」都稱不上啦。

 

無心之過,是我個人對馬英九特別費案最善意的定論。但檢方起訴,絕非無據。馬英九在二審無罪後還要告檢方,不但在政治上是個錯誤,離真正的正義,更是相去甚遠,不可以道里計。

 

馬英九特別費案,重點絕非案件本身,而是馬英九在過程中,怎麼去處理、面對、自省。在此,我特別提出哲斌的「馬英九與政客 只剩一條線」,以及慧英的「馬英九現出「凡」形」,他們的看法,我百分之百同意。

 

很遺憾的,馬英九在過程中的政治表現,就不用說了,在司法程序最後階段,他還選擇了一個相當糟的方式結尾,讓人不只是遺憾而已。

 

加入書籤:         
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busoni/archive/2008/01/06/232887.html
2008-01-06 00:52作者:蕭旭岑分類:馬英九迴響:123點閱:14240

迴響與引用列表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終於有人可以正義告檢察官!我也要告濫權起公訴濫檢察官喔!升官到台中黃如X,妳明知夫妻吵架確故意起訴!濫權也不讓兩夫妻出庭~故意起訴明知它妻意圖民事!還是跟律師溝結????一定要看到濫權檢察官被關!不然我一定付出一腳~還草起甚骨風!濫權骨風我吐.....

2009-06-15 02:57 hfhjfh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其款既入私人存款帳戶,則其“命運”如何在法已無可究(已放棄),在理亦無可究(大水庫)。』
2008-01-08 17:19 | SCFtw2

*****************************************************
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Content/0,4521,110501+112008071600095,00.html
特別費案 查單據不查領據 立偵辦標準
2008-07-16 中國時報 【王己由/特稿】

繼總統馬英九、民進黨前副總統呂秀蓮等四大天王、前台南市副市長許陽明特別費案後,最高檢察署特偵組,十五日偵結起訴第四波首長特別費案,起訴五名前朝部長級官員。這次的起訴最大的意義等同統一了檢方的特別費偵辦標準 ─ 查單據、不查領據。

……

領據核銷 撥付後就歸首長所有

另首長以領據列報的特別費,在會計人員撥付後,就已經由該首長取得所有權,事後縱使未因公用完,同一筆款項也無法在事後卸任時重獲利益,也不符公務員對主管或監督的事務圖利罪的構成要件。單純以領據列報的特別費,縱使未因公用完且未繳還機關,也沒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的意圖,不能以此認定是違背任務行為,觸犯背信罪。

特偵組這次偵辦認定的標準,可說是以最高檢察機關的立場為特別費案從實務面立下統一的偵辦標準,避免再出現馬英九案查領據的歧異現象。



2008-07-17 22:18 SCFtw2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1.
2008-01-15 11:43 | xx
沒關係,你們這些三流綠色媒體人就這樣繼續硬抝下去,人民就覺得馬英九被不當打壓,更加看不慣你們綠媒,也就更同情馬,馬的選票就越多!哈哈.

==>我的話果然應驗,小馬哥越被不當打壓越勇猛,
以超過對手兩百萬以上的
高票當選.不但如此,今日此案三審無罪定讞.

2.版主卻躲起半句也不吭聲,
想必版主心裡一定很失落吧!哈哈.
2008-01-14 10:58 | xx

==>這個版主,以前很喜歡寫有的沒有的,
多是貶抑藍軍,為綠軍叫好,而且非常看好謝長廷.
(見"謝長廷之謎,與馬英九之迷"一文).
結果勒,綠軍被人民唾棄大敗潰不成軍,謝長廷
不但選輸而且官司纏身.

奇怪了,媒體不是要代民眾發表心聲?
記者(尤其是政治記者)應該正確地抓住民心
反映多數民意,你為什麼都抓錯方向弄錯人呢?
你這樣子還能當記者嗎?

你都不瞭解民心之所向,
勸你還是把記者辭掉不要幹了.


2008-04-24 16:27 xx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我這輩子死也要告檢察官員地檢黃如X~~黃x慧`~~
請問最近是不是檢察官很討厭法官太閒嗎?那麼容易就可以起訴!是不是檢察官濫訴無辜!危恐天下不亂!!起訴後交給法官處理!~~~告到大家兜失業這些年輕法官不知是從小就沒事做它們爸媽寵壞了!?稿到天翻地覆當起檢察官官不抓現行只會亂告!!想出名嗎?女人~~何時會變的如此?這年代變了!!大家死也要告檢察官^_^

2008-04-20 04:23 francisco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未來大家要記得!這已經不是80年代檢察官!一定要告檢察官告到底!因為判決無罪,目前太多年輕自己為法律之生死簿,要讓檢察官知道不要主觀性辦案,要客觀一點!請大家拿放大鏡看這些檢察官食依住行是否危法!我不分檔派但告檢察官事在必行!不要用形逼民太法希斯主義了!支持告檢察官!我住在民主國家不是共產國家!大家一定要告檢察官!希望未來可以像美國一樣有陪審團!大家一起來告檢察官讓它們知道坐著是不能亂辦案和亂起訴!

2008-04-16 12:05 francis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未來大家要記得!這已經不是80年代檢察官!一定要告檢察官告到底!因為判決無罪,目前太多年輕自己為法律之生死簿,要讓檢察官知道不要主觀性辦案,要客觀一點!請大家拿放大鏡看這些檢察官食依住行是否危法!我不分檔派但告檢察官事在必行!不要用形逼民太法希斯主義了!支持告檢察官!我住在民主國家不是共產國家!大家一定要告檢察官!希望未來可以像美國一樣有陪審團!大家一起來告檢察官讓它們知道坐著是不能亂辦案和亂起訴!給員林地檢屬!

2008-04-16 12:04 ely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一定要告瀆職的檢察官應該坐牢!告的好這就是未來法律!

2008-04-16 11:55 eeee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樓下的嘆氣,
你不知道特別費"按例領用"是什麼意思嗎?

你沒看到法官在審判時,
還先去考究本國特別費是一向是如何領用的慣例,做為審判之依據.馬英九領用特別費跟別人有特別不一樣的地方嗎?告訴你,陳水扁幹台北市長時,特別費也是這麼領用的.

一個好的檢察官,
在起訴馬英九前,至少得先做一些功課,
先去研究本國機官首長特別費是如何領用的慣例--
法有清楚明定不須解釋者,依法行之,
法無明定或不完備者,依例行之,從例者不罰,依例而非故意者不罰.
這就是大多數人都同意的見解,也是常識,
也就是大多數人心中的那把尺,
事情本來就是這個樣子,你們這些綠媒有什麼好抝的?


再者,如此領用特別費者,何只百千人,
為何只查馬一人?這一點,你怎麼半句話也不敢回應?
心虛吧.

沒關係,你們這些三流綠色媒體人就這樣繼續硬抝下去,人民就覺得馬英九被不當打壓,更加看不慣你們綠媒,也就更同情馬,馬的選票就越多!哈哈.




2008-01-15 11:43 xx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論首長特別費是否為實質補貼
組閣
■ 黃世鑫


喧嚷一時的馬英九特別費案,在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做出無罪判決,而高檢署亦已提起上訴之後,全案已進入所謂的第三審之「法律審」。因此,對台北地方法院以及台灣高等法院據以判馬英九無罪之論斷,也就是以領據具領之半數首長特別費屬於所謂的「統籌概算費用」,具有「實質補貼」之性質,其「法律」基礎為何?應有釐清之必要。

在未進入本題之前,必須先強調,馬英九是否涉及檢察官所起訴之罪刑,本人非刑法相關學者,不敢評論。不過,有關首長特別費之預算用途屬性以及應如何核銷、支領等牽涉預算法、會計法,以及國庫法等財務行政之法規,係屬本人專門研究和教授之法律,故為維護國家之法制,對台北地方法院以及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文明顯錯誤之「法律」見解,有責任提出專業之論證,以正視聽。

首先,關於首長特別費之預算用途屬性,主管機關行政院主計處根據現行「預算法」第九十七條之「法律授權」,明文界定為「首長因公務所需的業務費」,故絕非屬「人事費」之「首長待遇」或任何形式之「變相津貼」,毫無任何疑義或爭義,且其法律效力,亦非任何行政規章、函令、法律諮詢意見,或所謂的「行政慣例」,得以扭曲。惟難以理解的是,一、二審之判決文,有關特別費之預算用途屬性的論證,對此項強有力的明確「直接證據」,似乎置若罔聞。

其次,對所謂「得以領據具領之半數的首長特別費」而言,經查其「法源」應係根據行政院七十三年台(七三)忠授字第○四八五四號函,其內容:「特別費係作因公招待饋贈之需,實際支用時,仍應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倘有一部分費用確屬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據列報,但其數額最高以特別費之半數為限。」此一函令,除了重申「特別費係作因公招待饋贈之需」外,旨在規範已「實際支用」之特別費的「核銷」方式,係針對會計法第五十二、五十八條的補充解釋。故其並無賦予「特別費之半數得以不經支出,而得以領據具領逕入私囊」的意涵。

第三,關於所謂的「統籌概算費用」,經查係出自德文之“Pauschalierung”,主要係指「大略的給予一定的總額,而非依實際需要,逐一精確計算」,例如房屋津貼、伙食津貼、交通費補助等,但與系爭的問題,並無直接關係。因系爭的問題,係特別費之預算用途屬性,以及如何核銷,而非特別費之制度如何。換言之,並非採“Pauschalierung”者,即當然認定為「變相津貼」而不需支出,即可核銷。以我國軍公教之子女教育補貼為例,亦採“Pauschalierung”,依就讀公、私立學校,而給予不同的定額補貼,而不問其實際之繳納金額;同時,過去申請時,需檢附繳款收據和領據,現則只要憑蓋有註冊章學生證和領據。除此之外,過去,子女教育補貼並不視為支領者之所得,現則計入為所得。綜合言之,所謂「得以領據具領之半數的首長特別費」是否為“Pauschalierung”與特別費是得不經支出而納入私囊,亦並無直接關係。

(作者為台北大學財政學系教授,德國基爾大學財政學研究所博士)

2008-01-15 10:00 簡望城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沒想到居然還有記者為這種不入流的檢察官說求情說項.顯然這個記者與那個檢察官認知與偏頗程度相當,也只是一個沒甚麼是非觀念的三流記者.

對政治人物都該以最嚴格態度檢視,
遺憾的是,大部份討論的人都以最寬厚的態度
看待馬英九,甚至以攻擊性態度對待版主。

我想,如果罵人家是三流檢察官或記者,
罵的人本身大概也是三流的xx吧。

2008-01-14 23:39 嘆氣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這個版主表面故作公正,
其實是挺綠的,常常寫一些似是而非的文章,
刻意混淆視聽,打擊藍軍.

檢察官對於被告,應調查對被告"有利"與"不利"的事證.特別費的支用與報銷,由來已久有例可循,馬英九只是按例領用.就算按例領用是一種陋習,不值得稱讚嘉許,但也不至於算是大奸大惡.按例領用--這不就是對馬一向很有利的事證嗎?檢察官何苦一直專找馬英九的麻煩,對其他人則擱置不查?


檢察官不但偏頗刻意忽略對被告有利的事證,一直專找馬英九的麻煩,而且還變造證人筆錄,顯然有刻意使人入罪之嫌,根本是一個三流的檢察官.

這種三流的檢察官,早就應該被淘汰或移送法辦.
沒想到居然還有記者為這種不入流的檢察官說求情說項.顯然這個記者與那個檢察官認知與偏頗程度相當,也只是一個沒甚麼是非觀念的三流記者.

1/12立委選舉,藍壓打性大勝,綠潰不成軍,
人民終於還給被打壓的馬英九一個公道.
此時此刻,萬民同慶,
版主卻躲起半句也不吭聲,
想必版主心裡一定很失落吧!哈哈.



2008-01-14 10:58 xx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整個案子的根本問題不在於【相不相信馬英九】。

何以至今 —– 包括本欄至今 —– 仍有一大堆人腦子這麼不清楚?!

『其款既入私人存款帳戶,則其“命運”如何在法已無可究(已放棄),在理亦無可究(大水庫)。』

歡迎辯論。


2008-01-12 09:41 SCFtw2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星期六的選舉我不會去投票,以前有人說過不投票代表冷漠懦弱之類的話。

但現在的我更覺得:不投票才是珍惜自己一票的最好表態。

就像一個女人不是只有A男或B男可以選擇,不結婚照樣是一種選擇。含淚投票或賭爛票違背我的自由意志,長期投給某一政黨也違背我的意志。

民進黨跟阿扁很爛沒錯啊!有人選擇用選票去抵制,這樣的訴求太多年了。但實在說,升斗小民,在政治影響裡所占的比例份量多重?一張票所代表的意義事後會不會被扭曲,不是自己能掌握的。就如320那次的50萬人遊行,有多少的意思被扭曲,這不是主流媒體及名嘴所知道的。

每次每次每次,都喊選情告急,每次每次每次,都得含淚投票,身為公民,身為同質性很高還是異質性很高的都市選民,什麼時候才能展現自己的自由意志。

法國投票率太低以致於讓激進的雷彭差點當選,又如何?含淚投票或選擇性投票難道就能避免民粹政治?還是說民粹政治我們要負責?我不管結果,我要我的自由意志,不論結果會如何--做不到這點,稱不上真正的民主政治。

底下有護綠心切的人把批評蕭旭岑這篇文章的人通通歸為馬迷,這不知道是心虛還是戴帽子還是頭腦過於簡單,看到這種言論讓我覺得:啊!有人又在做低級動作。我不吃這一套。

2008-01-09 11:24 無名

聯網罵客"獨腳強盜"SCF從來不是馬迷


政治選舉是舉能人,不是選聖人。SCF不太在乎能人略有貪污。SCF選宋。宋退出了,SCF就選馬。SCF當初選宋毫無困難,後來選馬也順理成章。

http://city.udn.com/50971/forum?cate_no=53076
udn/城市/政治社會/其他/【反共反獨】城市
討論區/2005-2-24扁宋會前後

你們這些帽子迷的程度太低了,未足與言。

SCF有版權名言曰:『高帽能使鬼低頭』。看你怎麼讓獨腳強盜低頭了!

>_*

2008-01-09 09:47 SCFtw2

回應: 應該告瀆職的檢察官

樓下的非馬迷 管你是不是馬迷
你不要魚目混珠亂說話
捐款給慈善機構是做公益
特別費一千多萬
馬英九捐款六千萬
請問為什麼不算支出?
謝長廷和蘇貞昌沒有捐款做公益
私人餐宴卻算合法支出
這是哪一門子的邏輯?
貪污不犯法 清廉卻犯法
世界上還有誰願意捐款做公益?

2008-01-09 00:29 林阿公

許多馬迷混淆視聽

SCFtw2和許多馬迷一樣,犯了許多毛病,
根本沒有了解特別費案本身,甚至沒細讀過起訴書。

SCFtw2 說:

一審法官對大眾揭示了以下事實:根據行政部門和主計部門長期以來從無彼此或先後牴觸的行政命令和公文和規定和解釋,上到總統下到“里長”,“特別費”之半“可以”在具領人簽下領據之後由出納直接匯進具領人的私人存款帳戶。

拜託,侯檢察官起訴馬英九的原因,
不是匯入私人戶頭,而是馬英九沒有使用。
沒有使用,就是侵占公款。

SCFtw2 ,拜託妳,多用功點。
馬迷們別假裝,你們對馬的愛超過對是非的堅持。

還有,別人身攻擊記者,你們不愛惜自己的納稅金,
蕭先生顯然在乎,我們更在乎!

2008-01-08 18:28 非馬迷

政治記者蕭旭岑“今天”知不知道?


讀了蕭旭岑正文,沒時間讀回應。

一審法官對大眾揭示了以下事實:根據行政部門和主計部門長期以來從無彼此或先後牴觸的行政命令和公文和規定和解釋,上到總統下到“里長”,“特別費”之半“可以”在具領人簽下領據之後由出納直接匯進具領人的私人存款帳戶。

檢察官侯寬仁當初知不知道這些“事實”?如果不知道,他不適任。

其款既入私人存款帳戶,則其“命運”如何在法已無可究(已放棄),在理亦無可究(大水庫)。

檢察官侯寬仁當初知不知道這些“道理”?如果不知道,他更不適任。

政治記者蕭旭岑“今天”知不知道?


2008-01-08 17:19 SCFtw2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支持馬英九該告檢察官!

侯檢對馬英九都敢偽造筆錄了,
對一般百姓,可想而知.
如果讓這種爛檢察官繼續幹下去,是全民的不幸.

2008-01-07 18:09 xx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其實我個人是不同意法官說的-這不是制度陷阱
我想常跑外面的業務的都知道一般公司都會補助油錢有的公司要實報實銷(發票上一定要打上車號~統遍)才能拿到會計那請款--有點像特別費要發票部分
====================================
有的是固定每月補助一定殼度的油錢,不需要拿發票
請款~,公司不會問你油錢 夠不夠阿?有沒有剩阿?有點像特別費不需要發票部分
=======================================
可是每個月上班的日子不一定一樣,像二月時,本來就只有28天,加上過年通常在二月,所以一般來說二月可能只要上班15天,如果你的公司是採用固定每月補助一定殼度的油錢,不需要拿發票請款,那麼當月公司補助的油錢一定用不完,當公司想要把你fire時,他是不是可以用你在2月明明就沒有用那麼多 油錢,可是又沒有退回,告你侵佔公司公款?..我想這就是所謂的制度陷阱,

2008-01-07 15:55 制度陷阱
共7頁: 1 2 3 4 5 6 7 ,目前在第 1

回應這篇文章

*者為必填欄位

*回應標題:
*姓名 / 暱稱:
*E-Mail:
您的網站:
*回應內容:  
*驗證:
請輸入上圖六位數字驗證碼:

 
2008年1月
303112345
6789101112
13141516171819
20212223242526
272829303112
3456789

146x57-slefrecommend.jpg

編輯部落格最新文章

作家部落格最新文章

來賓部落格最新文章

旅遊部落格最新文章

財經部落格最新文章

電影部落格最新文章

體育部落格最新文章

音樂部落格最新文章

美食部落格最新文章

公益部落格最新文章

數位部落格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