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略知他/她一二


這是高達的一部電影名稱。人生是虛幻的實在,政治是實在的虛幻,我閉上眼睛感受著,理解著,如此緩慢、如此甜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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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2008-01-06 00:52迴響:123點閱:14407

 

 

快一年沒提筆寫特別費案了,因為自己總想得太多,但看到馬英九告三位檢察官,如果不說些什麼,有愧自己,畢竟,這是大是大非之事。

 

馬英九獲判無罪,從政治面來說,我基本上可以同意,因為這涉及太多複雜因素,若從情理法來看,這個結果社會成本最小,不管它符不符合正義。但馬無罪後又大動作去告檢察官,我完全無法同意,馬英九根本不該告檢察官。

 

從法理面來說,特別費係屬實質補貼或公款,是馬英九有無罪的關鍵;檢察官和法官只是從不同的法理角度來做出決定而已。但特別費已經變成政治事件,藍綠都有高層政客被起訴,很遺憾的,讓人無法再以單純的司法案件來審視。

 

馬英九二審無罪,原因很簡單,因為一審、二審法官,是採特別費領據部份為「實質補貼」說;而檢察官起訴馬英九,卻是採「公款」說。這是法律認定的問題,馬英九心理面也很清楚,檢察官起訴他,並非無據,因為檢察官認定特別費有公款性質,這個起訴本身並沒有錯。

 

事理很簡單,陳瑞仁檢察官前幾天在法務部內部網站「檢察官論壇」中發表文章,提出馬案宜上訴三審,其餘特別費全面停止偵查的主張。陳瑞仁表示,特別費性質有三說,第一是領據、單據部分都不是實質補貼,馬案起訴即依此論點。第二是領據為實質補貼,單據則不是。第三是領據與單據全部都是實質補貼。

 

依據陳瑞仁的劃分,顯然二審法官採取第二說,但陳瑞仁認為,這是超越函文文義做出解釋,檢察官只能「尊重法官所獨享解釋法律的權限」。他具體主張,二審法既然作如此解讀,何不讓三審法官更進一步對單據特別費也一併定性,日後做為特別費案的判例?

 

從我跑新聞後認識的陳瑞仁,就是個頭腦非常清楚,認真專業、不求作官的優秀檢察官,當時跑士林法院的司法記者,都尊稱他一聲「陳老師」;他的說法,相信地院、高院法官也無從辯駁。

 

從前年夏天民進黨立委去告馬英九特別費案開始,我很認真研究馬案,自認有深入的了解。前年十月左右,我就曾告訴過我的長官典蓉,馬英九很可能被起訴。因為馬英九清廉自持,不請客、不送禮,特別費只進少出,「他的清廉反而成為他的貪污」。

 

事後證明,侯寬仁「不得已」起訴馬英九,最主要的原因,是在於他有一千多萬元特別費捐款,是第一次偵訊後才捐出的。因為侯寬仁認定特別費是公款,所以他沒有辦法無視這部份,這成為起訴的關鍵。至於侯寬仁想不想起訴馬英九?我認為他是不想的,如果不是法理認定無從轉圜,誰會膽敢起訴一個可能當選總統的人?

 

而且,我一直認為侯寬仁,或說整個檢方起訴有政治考量,因為他們以爭議較大的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起訴馬,並非以第四條「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起訴;侵占公款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比詐取財物的七年以上還重,以詐取財物起訴,足證檢方也怕馬英九不能選總統。

 

法院方面,二審法官採取的「領據為實質補貼,單據則不是」第二說,也有邏輯上的矛盾:如果特別費具實質補貼性質,單據應該也要算,否則何以同一科目、性質編列的預算名目,一半直接送給首長,另一半還要報發票?如果採取全面實質補貼說,包括游錫堃和余文等都應該無罪,原本政府就要給你的補貼,管你用真假發票,那有什麼差別呢?

 

我前面已經說過,特別費早就成為政治案件,檢方有政治考量,不足為奇,法院當然更不必說。但是,當這社會上有許多基層小公務員,因為便宜行事,或者僅是因為多A了一個便當,就被判刑四、五年,果然司法還是難逃政治考量的。

 

黑人民權領袖路易斯(Anthony Lewis)曾說,「任何一位總統如果為了維持政治平衡(political balance)而坐視社會不公,他就不是偉大的總統,或根本不適合擔任此一職位。」這句話,在這裡可以把「總統」換為「司法官」。

 

然而,二審法官同時已經暗示了,特別費使用是行政、道德問題,法理上則有無罪空間。這就是為何我認為,馬英九即使無罪,也不該高聲痛罵檢察官的地方;他自己使用特別費的方式,置諸許多首長之間,絕對離「完美」還很遠,舉例而言,同屬泛藍的政治明星桃園縣長朱立倫,特別費用不完都繳庫,前司法院秘書長朱石炎更從不支領、每年繳庫。

 

馬英九常說,特別費有六千五百個首長在用;如果他的使用方式有問題,那六千五百位首長都有問題。但根據審計部調查中央各機關九十五年上半年度支用特別費情況,雖然跟馬一樣半數領據、半數單據者最多,有五百九十二人,但也有三百四十人是全數檢具原始憑證,另外有十九人是大部分檢具憑證,部分半數領據、半數檢具,四十八人則從未支用。可見,不是每一個使用特別費的首長,都當作是實質補貼在使用。

 

別的不說,馬英九自己的市府首長,從九十二年度至九十五年八月止,包括教育局、翡翠水庫、文化局、勞工局、法規委員會、建設局、研考會、社會局、公務人員訓練中心、訴願會、新聞處、人事處首長,都沒有請領完畢領據部份;就連馬英九的市府團隊,也並非每位首長都是全額申請特別費。

 

如果馬英九使用特別費的情況,在道德上並非毫無瑕疵,何以在無罪後,要這麼振振有辭、大動作控告檢方呢?更何況控告的三名檢察官中,沈明倫可並未偵辦馬特別費案,倒是刻正在辦黨產案,馬營動作,難免更惹人非議。(證人吳麗洳筆錄是否涉及不實部份,馬要告,我沒意見,但第一,為何不在一審結果後告?第二,吳麗洳閱畢筆錄後有簽名,其餘不需多言。)

 

既然司法案件已經成為政治案件,政客就應該要有所分寸,行所當行,止所當止。一、二審法官採取有利馬英九的實質補貼說,這是社會成本最低的結果,馬英九能夠繼續選總統,那就夠了,還要繼續追打檢方,大可不必。

 

一、兩個月前,我在一位泛藍縣市長辦公室內和其長談,這位縣市長特別費也是用不完就繳庫,我問他,馬英九為何不能跟你一樣呢?他說,「唉,馬英九也是無心之過」,後來他似乎警覺到我的媒體人身分,趕緊說,啊,連「過」都稱不上啦。

 

無心之過,是我個人對馬英九特別費案最善意的定論。但檢方起訴,絕非無據。馬英九在二審無罪後還要告檢方,不但在政治上是個錯誤,離真正的正義,更是相去甚遠,不可以道里計。

 

馬英九特別費案,重點絕非案件本身,而是馬英九在過程中,怎麼去處理、面對、自省。在此,我特別提出哲斌的「馬英九與政客 只剩一條線」,以及慧英的「馬英九現出「凡」形」,他們的看法,我百分之百同意。

 

很遺憾的,馬英九在過程中的政治表現,就不用說了,在司法程序最後階段,他還選擇了一個相當糟的方式結尾,讓人不只是遺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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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busoni/archive/2008/01/06/232887.html
2008-01-06 00:52作者:蕭旭岑分類:馬英九迴響:123點閱:14407

迴響與引用列表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這篇文章顯示的不就是民進黨一貫抹黑的手法嗎?把一件不利於自己,但再簡單不過的事實,先把它攪混了,至少弄成羅生門再說。

蕭先生,像你這種顛倒黑白混淆是非的說法,我對你就不只是遺憾了,而是你很可恥!特別是你還把你的同事黃哲斌<你有經過人家同意嗎?>等給捲進來,充當背書,更顯示你這人人品的不可取。

這個事情涉及的是侯寬仁等少數不肖檢察官是否涉及偽造文書和瀆職,並且台北地檢署也已分案偵辦中,這哪是政治案件?這是法律案件!你在鬼扯什麼?



2008-01-06 15:49 老銀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I was surprised that a wimp like Ma finally had some courage to make it big. Those distric attorneys are political motivated jerks. They should be fired and do some jail time for their bias.

2008-01-06 15:08 roy620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蕭主筆的論點,真是令人超級失望..........

整個特別費的案件, 不在於馬英九是否被起訴..
而是在於檢察官拿著國家公器而起訴一個人,
請問他心中的標準之尺,如何衡量!!

如果侯寬仁真如蕭主筆所言,他是非不得已才起訴馬英九,那麼他為什麼在同一性質的案件,對其他政治人物,辦案寬嚴標準不一! 更更可惡的是,居然曲解證人的筆錄,羅織罪名,入人於罪.

只想請問蕭主筆,若您遭受到如此不平的待遇,還會如此自在地寫寫文章,阿諛別人嗎.......

就是絕大部分的人,都是自掃門前雪,息事寧人,也或許是無權力,也無能力,才會讓那些應是人民公僕的檢察官,自以為是上帝的審判者......胡作非為!!

2008-01-06 15:01 FENDER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感謝蕭先生,解了不少敝人之惑。

尤其馬英九先生一再說「六千五百位首長跟我一樣」,感謝您把資料一一引出,讓許多其實不太了解特別費案的讀者能有所評判。

別太在意攻擊您的人,他們有其可憫之處。

祝 一切安好

2008-01-06 15:00 羅添競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trash article!

2008-01-06 14:43 123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很多人的回應文章似乎充滿許多氣
其實沒有必要,蕭先生不過在部落格提出他個人的看法,是可以受公評的, 像綠人先生的回應,我想可以去寫科幻小說了! 選舉只是一時,國家與社會的合諧是永遠的,民進黨做不好,用選票制裁即可,不必寫這些危言聳聽的文章,如果選完沒這樣演變,您要出來道歉嗎?
馬英九先生的案子我實在沒智慧去搞懂那些領據補貼,我只想問一件事,如果特別費是公款補貼,是用公務上,那沒用完可以每個月匯給老婆嗎? 我想這點馬英九本人都沒有真正說明,只是一直強調檢方在欺負他,我想要當總統的人,本來就是要用最高的標準來檢視,阿扁已經是過去式了,也不必浪費時間去講他的國務機要費的問題, 我只看到馬在前後對此議題的不一致,在議員質詢時,說是公款,然後面對檢察官約談時又說是個人實質補貼, 為什麼會如此呢? 我相信馬是不會貪污,但是節省特別費之後,不是繳庫,而是繳給老婆,這點我想藍軍的支持者也不能矇著眼瞎支持,我們選總統不是選面目清秀,或是有博士學位,會說英文,要選的是誠實,今天也許法律上是無違法,但是道德上是否有瑕疵呢? 他如果出來為此事道歉,我想民進黨也不用打選戰了! 今天藍軍說民進黨執政品質低落,經濟退步,我都同意,可是以相同的標準來看在野黨, 單是黨產問題就擺不平了,以前許多公家的財產,佔久了就變自己的,那我也想去佔一塊土地,免得一輩子都是無殼蝸牛,我相信馬在 2008 是一定會贏,只是在許多議題的處理上,馬還是不及格,不能只是裝不知道,謝謝指教,我在查查看..就連貓空纜車的品質,我只能搖頭,如果市長是民進黨,我想不少官員可能要下台,還要不要講講小巨蛋,我們未來的總統在市長任內的"佳績",會不會讓我們擔心? 希望大家一起來督促他,而不是盲目崇拜,或是媒體造神運動!!想想看過去阿扁在選輸市長之後問鼎總統的氣勢,有沒有人想過八年後居然是如此,請不要跟我說:馬絕對不會這樣!!政治上沒有絕對這種事,馬連市長做得我都好像提不出可以讓人印象深刻的,我還覺得朱立倫出來選我還比較欣賞,只是馬太好命了,一直是媒體的寵兒,以至一般民眾都被誤導了,因此我贊成蕭先生提出反面獨特的看法,也希望沒水準的人不要在這裡謾罵或編科幻故事,台灣已經選了這麼多次,民進黨也沒那麼偉大可以搞出這種大事...

2008-01-06 14:41 傑夫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很多人的回應文章似乎充滿許多氣
其實沒有必要,蕭先生不過在部落格提出他個人的看法,是可以受公評的, 像綠人先生的回應,我想可以去寫科幻小說了! 選舉只是一時,國家與社會的合諧是永遠的,民進黨做不好,用選票制裁即可,不必寫這些危言聳聽的文章,如果選完沒這樣演變,您要出來道歉嗎?
馬英九先生的案子我實在沒智慧去搞懂那些領據補貼,我只想問一件事,如果特別費是公款補貼,是用公務上,那沒用完可以每個月匯給老婆嗎? 我想這點馬英九本人都沒有真正說明,只是一直強調檢方在欺負他,我想要當總統的人,本來就是要用最高的標準來檢視,阿扁已經是過去式了,也不必浪費時間去講他的國務機要費的問題, 我只看到馬在前後對此議題的不一致,在議員質詢時,說是公款,然後面對檢察官約談時又說是個人實質補貼, 為什麼會如此呢? 我相信馬是不會貪污,但是節省特別費之後,不是繳庫,而是繳給老婆,這點我想藍軍的支持者也不能矇著眼瞎支持,我們選總統不是選面目清秀,或是有博士學位,會說英文,要選的是誠實,今天也許法律上是無違法,但是道德上是否有瑕疵呢? 他如果出來為此事道歉,我想民進黨也不用打選戰了! 今天藍軍說民進黨執政品質低落,經濟退步,我都同意,可是以相同的標準來看在野黨, 單是黨產問題就擺不平了,以前許多公家的財產,佔久了就變自己的,那我也想去佔一塊土地,免得一輩子都是無殼蝸牛,我相信馬在 2008 是一定會贏,只是在許多議題的處理上,馬還是不及格,不能只是裝不知道,謝謝指教,我在查查看..就連貓空纜車的品質,我只能搖頭,如果市長是民進黨,我想不少官員可能要下台,還要不要講講小巨蛋,我們未來的總統在市長任內的"佳績",會不會讓我們擔心? 希望大家一起來督促他,而不是盲目崇拜,或是媒體造神運動!!想想看過去阿扁在選輸市長之後問鼎總統的氣勢,有沒有人想過八年後居然是如此,請不要跟我說:馬絕對不會這樣!!政治上沒有絕對這種事,馬連市長做得我都好像提不出可以讓人印象深刻的,我還覺得朱立倫出來選我還比較欣賞,只是馬太好命了,一直是媒體的寵兒,以至一般民眾都被誤導了,因此我贊成蕭先生提出反面獨特的看法,也希望沒水準的人不要在這裡謾罵或編科幻故事,台灣已經選了這麼多次,民進黨也沒那麼偉大可以搞出這種大事...

2008-01-06 14:38 傑夫

「社會不公」不能無限上綱

這段話是嚴重偏左的:「任何一位總統如果為了維持政治平衡(political balance)而坐視社會不公,他就不是偉大的總統,或根本不適合擔任此一職位。」
共產主義就是為了對抗社會不公,而忽視政治、經濟、社會各領域的平衡,最後才導致整個社會體制的瓦解。一般民眾得到好處了嗎?
正義、公平與均衡三者就好比民主體制下的三支桌腳,不能切斷任何一支。
不然,請問:「認罪協商」是基於公平?還是正義?

2008-01-06 14:29 陳俊欽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呵呵 蕭記者的論點非常好笑
我想請問幾件事
特別費到底是不是共業
是不是沒有定義清楚的惡法

如果是惡法 就一律不起訴 不用羅織入罪
如果不是惡法 檯面上政治人物 少說要關三千個
請問 是不是這些人都有貪污證據

其他不成理由的理由 都是模糊焦點

跑新聞 不要跑掉了良心

馬是前法務部長 如果也可以這樣入罪
我請問你 其他老百姓怎麼辦
窮人活該自殺是嗎

2008-01-06 14:06 小默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其實 真理很簡單
第一 侯寬仁起訴馬的理由
適不適用於呂游蘇謝 為什麼還不起訴

第二 南檢北檢意見有沒有一致

第三 拿來買鑽石的國務機要費怎麼說
sogo 禮券怎麼說
如果你相信阿扁沒貪污 是辦機密外交
大便都可以吃

凡事不要兩套標準
會讓人覺得無恥

2008-01-06 13:53 林阿公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特別費案與國民黨產會是馬總統永遠的原罪.
"把你當人看"則是揮之不去的馬腳!

2008-01-06 13:48 k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馬英九應該告侯寬仁
馬英九應該告侯寬仁

馬英九應該告侯寬仁

馬英九應該告侯寬仁 馬英九應該告侯寬仁

馬英九應該告侯寬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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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應該告侯寬仁
馬英九應該告侯寬仁

2008-01-06 13:33 ok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馬英九告侯寬仁的部分是製作不實筆錄
而非特別費性質的認定
一個檢察官怎可位置人於罪製作不實筆錄
司法不公
小老百姓保障何在
百分百支持馬英九提告

2008-01-06 13:30 franceshou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若您是馬英九, 您幹過法務部長, 領過各首長都在領的特別費, 只因要選總統, 就要被自己說親綠的檢察官惡整, 以不實筆錄(兩次被法官抓包)硬要扣貪污的帽子, 您不告嗎?

這種刻意忽視檢察官濫權的惡, 正是攔阻民主政治無法走入正軌的大惡.

閣下洋洋灑灑的論述特別費的來龍去脈, 可就是不願多著墨於檢察官的以不實筆錄卻要入罪於人的動機.裡面的罪惡, 應是第四權該認真探討的, 卻輕輕閃過.

閣下只是將您自己對馬的偏見, 在這件事上顯露出來.

您愧有中時政治記者的頭銜. 失之於自己的偏見.

2008-01-06 13:17 Fish Yu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法院方面,二審法官採取的「領據為實質補貼,單據則不是」第二說,也有邏輯上的矛盾:如果特別費具實質補貼性質,單據應該也要算,否則何以同一科目、性質編列的預算名目,一半直接送給首長,另一半還要報發票?

蕭先生這裡說得不大清楚
既然一半要發票,表示為公款必須實報實銷
另一半只要領據,不須實報實銷,當然就有被視為補貼的意義
這是制度設計
若是邏輯有矛盾也是制度設計的矛盾
不該以此入罪於依循制度者

2008-01-06 13:13 566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如果馬英九認為侯寬仁以及另二位撿察官侵犯他的人權﹐他有權利提出控訴。別人無法決定馬英九能不能提出控訴。

2008-01-06 13:12 Paul Li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想譁眾取寵
卻理不服人

浪費大家時間
不過也好
真理越爭越明

2008-01-06 13:06 ddt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至於侯寬仁想不想起訴馬英九?我認為他是不想的」--有任何眼見即所得的現象支持蕭旭岑您這句「我認為他是不想的」嗎?倒是有不少眼見即所得的現象支持「他根本入人於罪」。

寫政論時先帶入自己主觀看法是最麻煩的,明明一件簡單的事,卻可因看似客觀其實主觀的偏見而成立,甚至毀人。

「馬英九在過程中的政治表現,就不用說了,在司法程序最後階段,他還選擇了一個相當糟的方式結尾」--又是一句主觀的「嘆息」!

你不能叫父子不騎驢更不能叫驢子騎父子,蕭旭岑的最後這句嘆息,苛。

2008-01-06 12:39 無名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1. 特偵組的可惡在於放話 .
2. 從侯寬仁的後面 , 處處看到他的影武者是陳瑞仁
陳瑞仁算什麼 , 他要高檢署繼續辦馬 ,而停
止辦其他涉及特別費者 , 這是什麼邏輯 .
3. 陳瑞仁自稱是深綠 , 我懷疑絆馬繩出至於陳 .
4. 侯寬仁要有自己的主張 , 畢竟您是資深檢察官.

2008-01-06 11:52 bob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很多回應擺明情緒化了,蕭大記者所論述的觀點我很同意,尤其是以其立場來發表。若法官以公款視之特別費,馬先生大概沒得選總統了,非關蕭大記者是王派或是馬派。可惜回應的很多我看不完,或許一堆自己報社或隔壁報的,擺明攻擊立場。老實說兩大統派報本人至少十幾年沒看,最後一次參加統派場合就是蕭大記者結婚那次,陣容之龐大令人嘆為觀止!

小葛,這篇就借我引用到我的blog吧!

2008-01-06 11:24 Pollini
共7頁: 1 2 3 4 5 6 7 ,目前在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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