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略知他/她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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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2008-01-06 00:52迴響:123點閱:14406

 

 

快一年沒提筆寫特別費案了,因為自己總想得太多,但看到馬英九告三位檢察官,如果不說些什麼,有愧自己,畢竟,這是大是大非之事。

 

馬英九獲判無罪,從政治面來說,我基本上可以同意,因為這涉及太多複雜因素,若從情理法來看,這個結果社會成本最小,不管它符不符合正義。但馬無罪後又大動作去告檢察官,我完全無法同意,馬英九根本不該告檢察官。

 

從法理面來說,特別費係屬實質補貼或公款,是馬英九有無罪的關鍵;檢察官和法官只是從不同的法理角度來做出決定而已。但特別費已經變成政治事件,藍綠都有高層政客被起訴,很遺憾的,讓人無法再以單純的司法案件來審視。

 

馬英九二審無罪,原因很簡單,因為一審、二審法官,是採特別費領據部份為「實質補貼」說;而檢察官起訴馬英九,卻是採「公款」說。這是法律認定的問題,馬英九心理面也很清楚,檢察官起訴他,並非無據,因為檢察官認定特別費有公款性質,這個起訴本身並沒有錯。

 

事理很簡單,陳瑞仁檢察官前幾天在法務部內部網站「檢察官論壇」中發表文章,提出馬案宜上訴三審,其餘特別費全面停止偵查的主張。陳瑞仁表示,特別費性質有三說,第一是領據、單據部分都不是實質補貼,馬案起訴即依此論點。第二是領據為實質補貼,單據則不是。第三是領據與單據全部都是實質補貼。

 

依據陳瑞仁的劃分,顯然二審法官採取第二說,但陳瑞仁認為,這是超越函文文義做出解釋,檢察官只能「尊重法官所獨享解釋法律的權限」。他具體主張,二審法既然作如此解讀,何不讓三審法官更進一步對單據特別費也一併定性,日後做為特別費案的判例?

 

從我跑新聞後認識的陳瑞仁,就是個頭腦非常清楚,認真專業、不求作官的優秀檢察官,當時跑士林法院的司法記者,都尊稱他一聲「陳老師」;他的說法,相信地院、高院法官也無從辯駁。

 

從前年夏天民進黨立委去告馬英九特別費案開始,我很認真研究馬案,自認有深入的了解。前年十月左右,我就曾告訴過我的長官典蓉,馬英九很可能被起訴。因為馬英九清廉自持,不請客、不送禮,特別費只進少出,「他的清廉反而成為他的貪污」。

 

事後證明,侯寬仁「不得已」起訴馬英九,最主要的原因,是在於他有一千多萬元特別費捐款,是第一次偵訊後才捐出的。因為侯寬仁認定特別費是公款,所以他沒有辦法無視這部份,這成為起訴的關鍵。至於侯寬仁想不想起訴馬英九?我認為他是不想的,如果不是法理認定無從轉圜,誰會膽敢起訴一個可能當選總統的人?

 

而且,我一直認為侯寬仁,或說整個檢方起訴有政治考量,因為他們以爭議較大的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起訴馬,並非以第四條「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起訴;侵占公款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比詐取財物的七年以上還重,以詐取財物起訴,足證檢方也怕馬英九不能選總統。

 

法院方面,二審法官採取的「領據為實質補貼,單據則不是」第二說,也有邏輯上的矛盾:如果特別費具實質補貼性質,單據應該也要算,否則何以同一科目、性質編列的預算名目,一半直接送給首長,另一半還要報發票?如果採取全面實質補貼說,包括游錫堃和余文等都應該無罪,原本政府就要給你的補貼,管你用真假發票,那有什麼差別呢?

 

我前面已經說過,特別費早就成為政治案件,檢方有政治考量,不足為奇,法院當然更不必說。但是,當這社會上有許多基層小公務員,因為便宜行事,或者僅是因為多A了一個便當,就被判刑四、五年,果然司法還是難逃政治考量的。

 

黑人民權領袖路易斯(Anthony Lewis)曾說,「任何一位總統如果為了維持政治平衡(political balance)而坐視社會不公,他就不是偉大的總統,或根本不適合擔任此一職位。」這句話,在這裡可以把「總統」換為「司法官」。

 

然而,二審法官同時已經暗示了,特別費使用是行政、道德問題,法理上則有無罪空間。這就是為何我認為,馬英九即使無罪,也不該高聲痛罵檢察官的地方;他自己使用特別費的方式,置諸許多首長之間,絕對離「完美」還很遠,舉例而言,同屬泛藍的政治明星桃園縣長朱立倫,特別費用不完都繳庫,前司法院秘書長朱石炎更從不支領、每年繳庫。

 

馬英九常說,特別費有六千五百個首長在用;如果他的使用方式有問題,那六千五百位首長都有問題。但根據審計部調查中央各機關九十五年上半年度支用特別費情況,雖然跟馬一樣半數領據、半數單據者最多,有五百九十二人,但也有三百四十人是全數檢具原始憑證,另外有十九人是大部分檢具憑證,部分半數領據、半數檢具,四十八人則從未支用。可見,不是每一個使用特別費的首長,都當作是實質補貼在使用。

 

別的不說,馬英九自己的市府首長,從九十二年度至九十五年八月止,包括教育局、翡翠水庫、文化局、勞工局、法規委員會、建設局、研考會、社會局、公務人員訓練中心、訴願會、新聞處、人事處首長,都沒有請領完畢領據部份;就連馬英九的市府團隊,也並非每位首長都是全額申請特別費。

 

如果馬英九使用特別費的情況,在道德上並非毫無瑕疵,何以在無罪後,要這麼振振有辭、大動作控告檢方呢?更何況控告的三名檢察官中,沈明倫可並未偵辦馬特別費案,倒是刻正在辦黨產案,馬營動作,難免更惹人非議。(證人吳麗洳筆錄是否涉及不實部份,馬要告,我沒意見,但第一,為何不在一審結果後告?第二,吳麗洳閱畢筆錄後有簽名,其餘不需多言。)

 

既然司法案件已經成為政治案件,政客就應該要有所分寸,行所當行,止所當止。一、二審法官採取有利馬英九的實質補貼說,這是社會成本最低的結果,馬英九能夠繼續選總統,那就夠了,還要繼續追打檢方,大可不必。

 

一、兩個月前,我在一位泛藍縣市長辦公室內和其長談,這位縣市長特別費也是用不完就繳庫,我問他,馬英九為何不能跟你一樣呢?他說,「唉,馬英九也是無心之過」,後來他似乎警覺到我的媒體人身分,趕緊說,啊,連「過」都稱不上啦。

 

無心之過,是我個人對馬英九特別費案最善意的定論。但檢方起訴,絕非無據。馬英九在二審無罪後還要告檢方,不但在政治上是個錯誤,離真正的正義,更是相去甚遠,不可以道里計。

 

馬英九特別費案,重點絕非案件本身,而是馬英九在過程中,怎麼去處理、面對、自省。在此,我特別提出哲斌的「馬英九與政客 只剩一條線」,以及慧英的「馬英九現出「凡」形」,他們的看法,我百分之百同意。

 

很遺憾的,馬英九在過程中的政治表現,就不用說了,在司法程序最後階段,他還選擇了一個相當糟的方式結尾,讓人不只是遺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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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busoni/archive/2008/01/06/232887.html
2008-01-06 00:52作者:蕭旭岑分類:馬英九迴響:123點閱:1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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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蕭記者超越藍綠框架的看法,就事論事,見地深且廣,馬英九如果無罪,顏大和、朱立倫應該去向政府要回繳庫的特別費來花,既然是「實質補貼」,為何要繳庫?

2008-01-06 01:50 阿娟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很中肯的評論,給您拍拍手!

就一個涉及這麼多領取特別費的公務員的案子來講,如果以二審定讞,這樣的法律見解在體制的考量上,是否具備足夠的權威性,是容有疑義的。如果權威性不夠,那麼對於其他同樣涉及特別費的案件,到底要不要偵辦起訴,就成為一個大問題。如果上訴第三審,而且在大選前作成維持原判的結果,那是最安定的狀況了,很多人因此解套。

不得不提的是,馬案因為被告的特殊身份,在審判中受到高規格的待遇,偵訊中的筆錄能蒙法官重新勘驗核實,恐非一般刑事被告能享有的權利。盡力蒐羅慣例,從情理法各方面去解釋特別費的性質,更是難見的體貼。

個人不解的是,決定對三名檢察官提出告訴的同時,提出告訴的人以及受任律師也表示其實成立的機會很小。這到底是什麼意思呢?明知應該是告不成,但仍然告下去,是明知不可而為之的傻勁?還是一個政治動作?很遺憾的,從發言的方向看來,個人傾向於認為是個政治動作。

藍綠傾軋,動輒拿司法當工具。勝訴者未必高調,敗訴者則多控訴不義。綠營指控司法人員多心向藍營,藍營指控司法人員遭綠營操控。但情況真的是這樣嗎?起訴書或判決都是可以站在法律本身或社會效應上客觀評論的,但是為了政治利益,隨便指控檢察官或司法人員,或者醫生護士或什麼什麼是對方陣營的打手,長久下來,這個社會把一切可能是客觀的言論都摧毀了,只剩立場。個人深以為憂,亦盼藍綠多點謙虛,多點自知之明。這社會靠的是各行各業認真努力打拼來維持的,不是靠政客的一張嘴。

2008-01-06 01:48 菜園

回應: 馬英九不應該告檢察官

Do not agree your argument. The same standard should be put to test to everyone. Not just Ma

2008-01-06 01:35 egglover
共7頁: 1 2 3 4 5 6 7 ,目前在第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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