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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修正 遏止網路侵權

2008-09-26 09:27迴響:3點閱:3307

  行政院會今天將通過「著作權法」修正草案,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限制予以研修,建立權利人與網路服務提供者間之「有效的通知 /取下」機制,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找到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避風港」,阻止非法資訊於網路流傳,以遏止網路侵權行為。

  官員表示,透過部落格等各種借助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之服務造成著作權侵權狀況日益嚴重,因利用人太多,直接採取訴訟方式,不切實際,若針對權利人追訴,也不符合實際效益。

  政院決定建立責任避風港以取代訴訟方式,鎖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最經濟,獲得保護權益也最大。

  經濟部智財局參考各國作法,增訂「通知/取下Notice & Take Down」機制,使著作權人於發現網路上有侵害其權利時,可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迅速取下該等侵權資訊,避免侵權損害之繼續與擴大。

  一旦網路服務提供者遵循法律所定程序,快速移除該侵權資料,就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可主張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希望藉此減少網路侵權行為,減少訴訟。

  此外,提供使用者「回復通知」之機制,維護其正當權益,即賦予著作權人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迅速取下涉有侵權資訊機制外,涉有侵權使用者,如認為自己有合法權利使用被移除之資料時,可檢具回復通知(counter notification)文件,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回復,也可向發錯通知的權利人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自身權益。

  草案並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依本草案規定所為移除侵權資訊之行為,對著作權人及使用者,均可不負賠償責任。

  這項修正案牽涉網路服務提供者、廣大網路使用者與權利人三方的互動,牽涉廣泛,行政院官員表示,預期未來完成立法後,將發揮正面影響,提升我國著作權保護水準、確保網路服務提供者經營之法律安定性與廣大網路使用者合法使用網路的權益。

【呂雪彗/台北報導】工商時報 A15/稅務法務 2008/09/25

加入書籤:         
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blognews/archive/2008/09/26/327231.html
2008-09-26 09:27作者:部落格編輯分類:部落格新聞迴響:3點閱:3307

迴響與引用列表

回應: 著作權法修正 遏止網路侵權

這樣很好啊!
其實
若是利用人明明是非法
侵權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把別人東西拿來用)
而"中間人"--- 網路業者
卻任由非法盜版品在
本身平台中出現
但不加以干涉因於法無據
就有那麼點像是"合法掩護非法"的味道
那麼原創者或是著作權人是否
就應該自己鼻子摸一摸然後就算了
反正無法可管嘛
是這樣子嗎
可以這樣子嗎!
一個人
偷一隻雞跟偷人家摩托車跟偷無形的智慧財產全都是
一樣的-------偷
怎麼在網路上偷別人的東西來用就不算是偷了呢
還有人認為偷竊已經合法化了咩?還
要人找出法律條文!好來支持偷竊有理的觀點喔
拜託哦
真的
隨便找任何一間小學的任何一個小學生來問
就問他:「偷拿別人東西對不對?可不可以呢?」
我想
連尚未學過法律知識或常識的小朋友都知道
的答案
但就是有許多人通常會以....
..「啊我不知道不可以用喔」
「我只是轉貼而已啊」
.....「只是服務網友交流沒有販賣交易」
反正只要有回答就算是有理
回答越大聲感覺就越有理
之後就跟著感覺走就對了

很喜歡一首優克李林唱的[認錯]
歌詞:(略)...爲了一個沒有理由的決定...

爭取是人的本能之一並無對錯
問題是所爭取的內容
該不該爭
當不當爭
而不是要不要爭
因為要不要爭的取決點在於只要有不爽就要爭
而前二個所需的條件就要衡量理多或理虧來決定了

總之法律是為了所有人一致的公平性才開始制定
旁門左道偷機取巧雖非正途也不算是歹途
但終究上不了檯面
少了點光明正大

少流點口水多流點汗水
晚上睡覺也安穩些
佛門常教人:少造口業認真打拼事業
不是這樣說的嗎
但.....偷..應該不包括在內吧!

以上論點是以站在法治社會立場為基準的前題下
本人是音樂工作者--俗稱寫歌的人
有20年工作資歷仍從事音樂工作
糊口飯吃
謝謝大家

2008-11-03 15:42 janayphillipkan

回應: 著作權法修正 遏止網路侵權

那也要於法有據啊....= ="

2008-09-30 16:40 小花

回應: 著作權法修正 遏止網路侵權

最好的遏止辦法就是用電腦技術來辦案

報警就好了
讓警察一把抓

2008-09-26 09:52 P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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