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想,當你在部落格上,想與他人分享火辣的情慾經驗,或當你義憤填膺強烈抨擊政府或他人的不是時,國家若要求你對自己的言語做分級的標示,你感覺如何?當你不服從國家的要求,而國家自動或找其他人把你的言論移除,並處罰你時,你是否感到憤怒?
內政部在十二月二十日通過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中,要求業者建置網際網路內容管理機制,維護兒童及少年上網安全,防止兒童接觸不當資訊。此外,網路平台提供業者,若經過NCC告知網路內容有害兒少身心健康且未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業者先行移除網頁,並限期改正,若不改正,則處以六萬元以上與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條第十二款:禁止平台提供者與內容提供者「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同法第五十八條,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我們可以從這些條文得知,內政部為了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投入相當多心血。然而,努力的方向是否正確,值得省思。
首先,可以從言論自由的觀點切入。大法官會議第五七七號解釋,已經說明,言論自由的保障包括表達言論與不表達言論的自由。也就是說,人們有不想說話的權利;國家不可以任意要求人民表達。業者與網路鄉民,是否要對其在網路上所發表的言論標示限、輔、護、普等字樣,理論上是他的自由。國家不能強制他們標示,否則會違反人民不表達言論的自由。然而,現行法與修正草案卻與這個概念背道而馳。對於違反分級辦法,對資訊不分級的業者與鄉民,若散佈限制級的網路資訊時,會受到行政裁罰,這已限制了他們不表達的言論自由。此外,要求業者在NCC通知後,把網頁先行移除的規定,也侵犯到業者讓資訊流通的自由。還可以再說明的是,在法律學上,若要限制言論自由,必須是該言論有引發明顯而立即的危險與社會的失序。然而,我們著實無法論證兒少看了這些資訊後,會有明顯而立即的危險與社會失序產生。因此,對於網路上言論自由更不能恣意限制。
或許有認為,對網路業者與鄉民的這些限制,都是為了保障兒童的身心健康。我們不能否認,兒童的身心健康是值得保護。而且,網路上所流通的資訊,「可能」有造成兒少身心傷害的風險。但是這種風險,是可以控制解決的。我們應該從「積極教育」著手,利用學校教育或家庭教育,教導學生及兒少正確的性資訊,以降低風險的實現。另外,也可以透過教育,讓兒少學習尊重網路上五花八門的資訊與文化,並使兒少以更積極的態度,去面對、去思考網路的現象。
最後,必須說明的是,我們不贊成對於網路上的色情或暴力資訊加以分級、禁止流通或處罰。但是,不代表我們贊成網路色情或暴力。我們在擬定網路言論的管制政策時,不能只直線式地思索色情是不好的,應該禁止並非難。我們應該從更寬廣的視野,例如成人接受性資訊的自由、網路發言者的言論自由,甚至,從多元文化的觀點,加以權衡。這樣一來,我們對於網路分級等問題,就不會只有單一的答案。
【許育典、張立群】中國時報 A15/時論廣場 2008/01/06
(許育典為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張立群為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