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Tube創辦人陳士駿訪台時表示,近幾個月內將會推出中文版的YouTube在地化服務,並考慮將伺服器設在台灣或亞洲地區。但國內律師賴文智建議,由於台灣還沒有通過網際網路服務業者(ISP)法案,再加上YouTube名氣響亮,在台被告侵權的風險將比美國高,應及早思考配套措施。
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律師賴文智,以擔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委員經驗表示,YouTube在美國受到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的避風港條款,可以「通知並移除」(Notice and Take down)原則,來主張ISP免責,但台灣的ISP責任限制草案尚未立法,讓ISP在提供網路新型態服務時,恐怕遭權利人告侵害著作權的風險大增。
賴文智認為,網友如果覺得電視節目內容有趣,轉攝之後再上傳YouTube,就算YouTube以平台業者自居,不去查證影片來源,萬一電視節權利人有異議,恐怕很難避免法律訴訟的繁瑣程序。因此他建議YouTube在台正式提供服務之前,先與電視業者談簽約授權。
王尹軒/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 2007.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