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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品酒 違反菸酒管理法?

2006-02-28 14:39迴響:15點閱:7882

陳怡妏/台北報導

部落格上的個人品酒心得涉嫌廣告?台北新浪網日前有一篇部落長寫的品酒文章,遭到台北市政府去函,指其涉嫌替酒品廣告、卻未加註警語,請修改文章,否則將處以十萬元的罰款。

新浪網部落格首頁隨後刊出一則公告,說明收到台北市政府來函的內容,請會員寫文章要小心,避免觸法。公告一出,引起網友滿心疑惑。

網友的疑問是,只是寫日記,沒有打廣告的意思,為什麼這樣也不行?甚至網友直接開罵「又一個神經病政府」!

95022818.jpg

新浪部落中大紅的經營日誌上出現提醒部落長撰寫菸酒相關文章時,可能被台北市政府檢舉文章涉嫌違反菸酒管理法,罰緩最高達新台幣十萬元以上,相關法律規定在媒體上刊登菸酒廣告都必須加上警語,圖中部落格「姞米婆婆」已因未標示警語遭到處罰。(王英豪攝)

第一時間「日記下架」

分享品酒心得被檢舉的新浪部落長姞米婆婆,第一時間已將涉嫌違法的文章拿下。她在回應網友詢問時指出,文章只是要分享以特價買到的好酒,因此文中註明酒的價錢,還附上美美的酒瓶照片,寫文章真的不是在替酒宣傳,也沒有鼓勵大家喝酒之意,標題也寫著「不常喝酒」,沒想到卻被檢舉涉嫌違法。

連續二次收到北市府公文的新浪網,為免部落長又寫出違法的文章,二月二十二日在經營日誌中發布公告指出:「有些部落長會在部落格中與大家分享喝酒的相關生活體驗,但是在網路上菸酒相關文章是被給予較高審核標準的,所以有時候可能只是單純分享品酒的生活,卻有可能遭到檢舉並處罰」。

有廣告嫌疑?版主訝異

新浪網部落格管理人「大紅」表示,被檢舉的部落長,共同之處是網誌中張貼了酒品的近拍照片,可能因此受罰。不過他認為,利用部落格寫日記、分享經驗已經是許多人的習慣,收到台北市政府的公文時有些訝異,從來沒想過個人的飲酒心得會被視為廣告,但基於政府來函必須處理,立刻請會員配合修改文章。

台北市財政局表示,菸酒管理法第卅七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部落格中的文章雖然是個人的心情日記,但若有可辨識品牌的圖片、酒名、價格、購買地點及促銷意圖等,就有違反菸酒管理法之嫌。除了新浪網以外,奇摩、蕃薯藤的部落格也有刊登文章遭檢舉,違反菸酒管理法。

著名部落格刊酒文遭檢舉

台北市財政局指出,如果經營部落格的是商家或有廣告合作,第一時間就開罰;寫心情日記的部落格,在文章中只要有酒名、圖片,就有違規的嫌疑,如果文章中還有「某牌酒很好喝,大家可以試試」之類的文字,即可視為有宣傳的意圖。但考量個人可能不為營利、販售,是先發函限期改善,未改善才開罰。

飲酒心得視為廣告 有爭議

陳怡妏/台北報導

個人在部落格上寫品酒心得,卻遭政府機關認為是在打廣告,有違反菸酒管理法之嫌。對此,法界人士與傳播學者認為,行政機關依法行事,但在執法前應先對「廣告」一詞有更清楚的定義,也應該針對部落格的特性調整執法的的範圍。

台北市法規會主任委員陳清秀表示,將部落格上個人的飲酒的心得視為「廣告」,不太恰當。一般認定的廣告都是以商業為目的,個人常無此意圖,但網路上也不乏將商業型態包裝成非商業型式的廣告,因此實際認定上,要靠主管機關如何解釋法令。

執業律師王啟安表示,菸酒管理法屬行政罰,有事證即可處罰,但因法條中並無對廣告一詞有清楚的界定,因此廣告一詞的認定即採世俗定義,而單純在寫日記的人,並不會有廣告意圖,因此規範部落格時,行政機關依何來認定飲酒心得是廣告,是爭議之處。

王啟安指出,主管機關在認定時應提高標準,要針對每一個案是否有營利意圖來斷定,若只是以有圖片、有酒名等來認定有廣告意圖,恐怕太過氾濫。

部落格是資訊交流的媒介,十分個人化。經營個人部落格兩餘年、輔仁大學新聞傳播學系講師陳順孝表示,台灣民眾使用部落格,比較多是一種個人經驗的社交延伸,部落格是做為和朋友間聯繫的管道,可代替直接聊天或是MSN,如果個人將喝到一瓶好酒的心得寫成文章、放在網路上和朋友分享,卻被視為是廣告,這樣的認定可能不太恰當。

銘傳大學新聞系副教授許志嘉表示,網路是新興的世界,目前法律對網路還沒有全面、具體的規範,部落格、網誌使用者有個人,也有具營利目的的人,要將之納入菸酒管理法之下,主管機關在違規的認定上,要掌握好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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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blognews/archive/2006/02/28/43199.html
2006-02-28 14:39作者:部落格編輯分類:部落格新聞迴響:15點閱:7882

迴響與引用列表

re: 部落格品酒 違反菸酒管理法?

有些案件會因法津的盲點而造成誤判,若屬冤枉,要自行舉證,證明自己及親友並非從事菸酒業,網頁中的內容也無從事菸酒商業行為,找為民喉舌的地方官員幫忙陳述,縣市政府的行政人員只會依程序辦事,不會替人民叫屈的.

2006-05-10 19:01 看不下去

re: 部落格品酒 違反菸酒管理法?

可憐金棗農民!救救我,我向宜蘭縣政府财政局提出陳敘書,他們還是開罰10萬元,根本不理會陳敘內容,也給他網路的範例,他都不接受,我好無奈,也好失望,對政府特別失望,我是一個清白的人,硬要被慣上罪名,心裡的苦誰能了解,
如果之因網路上的照片及說明,就認定它有廣告,就開罰,我們並沒販賣酒類,
失望可燐的宜蘭縣政府財政局煙酒課,您們是非不分
如有同樣遭遇的人,能提供一些訊息給我

2006-04-05 01:10 受害的金棗果農

re: 部落格品酒 違反菸酒管理法?

【統計94年度衛生機關處分之食品違規廣告共計1254件,罰鍰4936.7萬元;95年度至今業已處分308件,罰鍰1115.3萬元。 】

以上的"外快"數字...
大多都來自網路....
這個檯面下悄悄進行的剝削
(除非是自己遇上..否則一般人根本不知有此現象)
從來沒見政府或官員宣導行政法令的訴求
而且不需先行警告...就可以直接下達違反行政法令的罰款
這些官員會跟你說...
違反就是違反....不用通知你...而且已經確認你的文字已觸犯..所以就直接公文下達
因為行政法與法律的處理方式不同..
不需經過"審判'...

有大部分"不小心"被檢舉的案例
事主完全不知道所違反的行政法令項目...(尤其是細節)
因為----那是一種文字遊戲的主導權...
並且....
在官方認為
"網路"是一種公開場所...
已有廣告效用的目的...
不管你是不是在賣東西....

處理此部落格涉嫌違反的單位
應該也是隸屬於衛生單位
因為目前的所有的廣告...督導及檢舉開罰權就是衛生(局)單位的行政機關

行政法令的目的應該著重在宣導
進而改善社會現象
而不是關起門來開會決定後自行舉發
在讓不知情的人花錢認識政令的存在與原則後來達到宣導的目的...
在這背後會隱藏多大的民怨...
實在令人無法可知....

2006-04-01 14:46 網路人口

re: 部落格品酒 違反菸酒管理法?

我的個人網頁中,推銷自己產的金棗,並推廣金棗鮮食,將金棗鮮果圖片背景,
照片中有金棗酒圖片,95.3.2日遭人檢舉未標示酒類警語,將處10萬元罰款,
我是一位金棗農民,我努力學習上網,製做網頁,想要把好的農產品推銷出去,
金棗產地價格1公斤11元,一年也收入不到10萬元,收到此檢舉函,日夜都不能入睡,想請大家救救我,提供一些自救方法,我學識有限,請幫幫我,我要寫陳
敘書

2006-03-09 00:46 受害的金棗果農

re: 部落格品酒 違反菸酒管理法?

對了,關於酒不酒,警語不警語,小弟曾寫了篇『惡文』→ 去死去死吧~~台灣菸酒公司


有興趣者可至http://blog.yam.com/cehraidc2005/archives/1126315.html#逛逛~~

2006-03-03 10:15 cehraidc

re: 部落格品酒 違反菸酒管理法?

不好意思,說點不怎麼相關的↓↓↓↓↓


陳記者的報導中有這這麼一句 ─→ " 甚至網友直接開罵「又一個神經病政府」! "


這是本人Cehraidc在
http://blog.sina.com.tw/bigred/article.php?pbgid=10499&entryid=12231
這個網址裡於2006/02/24 18:33 回應的

由於陳記者"幾乎"是全文引用我的『惡言』,所以以後能不能請貴報記者在類似的報導中註明:


甚至有位署名cehraidc的網友直接開罵「又一個神經病政府」!




感謝感謝啦~~~

2006-03-03 09:57 cehraidc

re: 部落格品酒 違反菸酒管理法?

昨天(3 月 1 日)台北市政府財政局發了一篇新聞稿:

「網路不得販售酒品、酒之廣告應加警語」
http://www.dof.taipei.gov.tw/news_pop.asp?id=387

這是我的感想:

「荒謬的台北市財政局新聞稿」
http://taiwan.chtsai.org/2006/03/02/huangmiu_de_taibei_shi_caizheng_ju/

大家用點同理心想一下。如果你今天以便宜的價錢買到好酒,很高興在自己的部落格上分享買酒與品酒的經驗,結果卻被政府單位警告,「你的言論違法,請修改文章,不然政府就要處罰你」。你會有怎樣的感覺呢?你如果不是覺得被騷擾,就是覺得被恐嚇。總之,你一定會覺得很不舒服。

2006-03-02 18:46 蔡志浩

re: 部落格品酒 違反菸酒管理法?

 以這次的事件《品酒心得》來說,我只是旁觀者,但難保哪天我也會遇到類似事件,不得不慎重的看待自己的一言一行。另外要修正我的上篇留言,《品酒心得》裡並無提及購買地,是我的誤解,不過發文來不及改了,只好寫在這裡。(原文似己修正為草稿,無從看起了)。另外《違法》的字樣也多有疑慮,也要一並改為《不當行為》(因為違不違法是法官說了算,我只能覺得看完後,我也會想去試買)
 第三十七條『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從字面解釋並無金錢行為方能成立,只要是【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皆使《廣告》行為成立,所以應該在文中加入【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等字樣,我想這樣還不至於破壞言論自由,至少這個言論自由不應造成社會良善風俗的危安。但這是市府對於該法令的解釋,除非法官認定,否則目前似以市府解釋較具公義。(當然,不會有人希望這次的事件進了公堂,不好看啦…)
 煙酒管制條例,私以為原意應促進社會公益而訂定,當然不是飲酒無一是處,重點在於《飲酒過量》易造成危安事件,這為大眾時有所聞之事例。所以個人認為此次事件,市府處理之方式尚合理(請版主在文章中加入警語),至少非立即開罰,亦能達成宣導之成效,不然也許就會造成更多無警告標語的煙酒宣導文章進註部落格的世界,到時候再來改善,會花費更多的社會資源嚕。

2006-03-01 15:33

re: 部落格品酒 違反菸酒管理法?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部分內容如下: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
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一、「『利用』電視、廣播……」:請問,是「誰」利用?

二、「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請問,「其」是「誰」?

「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條文本身就不清楚。如果從母法「菸酒管理法」來推論,兩個「誰」應該都是「菸酒業者」,也就是「菸酒管理法」定義的三種菸酒業者:製造業者、進口業者、販賣業者。

就法論法,除非姞米婆婆是菸酒業者,否則在部落格「分享以特價買到的好酒,因此文中註明酒的價錢,還附上美美的酒瓶照片」,都不算違法。

2006-03-01 14:34 蔡志浩

re: 笨蛋!問題在「廣告」

顯然,不只台北市政府是笨蛋

菸酒管理法明文約束的對象是「廣告」
除非是置入行銷或業者付費文案
否則不能算在廣告的範疇

網友要寫推薦菸,或推薦酒的文章
那是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憲法不會比菸酒廣告法小咖吧?

主管機關若不能證明該文章收了業者的錢
就別拿法律條文亂揮舞
那是濫權、無知、顢頇…

不能以無聊的泛道德訴求
「多喝酒,比多喝咖啡,容易出亂子吧!」
就以為法律可以自由擴張
開車容易撞死人,要不要把賣車的都抓去關呀?

2006-03-01 14:23 老伙仔

re: 部落格品酒 違反菸酒管理法?

就個人觀點而言,《部落格》或是《新聞台》,不過是《網頁》的另一種呈現方式,只不過就以往不同的是,它的編寫比過去的《html》寫作要容易的多了,於是每個無《html》寫作能力的人,都能輕鬆的使用這種《網頁》發佈程式。
以這次的《品酒心得》而言,在文中提起金額、品名、購買地等要件,的確已達到了廣告傳播的目的,雖然是無心無意,但不能因為《不知者無罪》,就可以規避《違法》。就像是廣大的使用者《下載MP3》一樣,並不是大家都這樣子做,就等同《合法》,只是宣導的不足以讓大眾知曉這個行為是《違法》的。
以市政府的角度而言,這樣的《行文勸導》是很合理的,這樣也能有效的避免《鼓勵煙酒消費》;至少,多喝酒,比多喝咖啡,容易出亂子吧!單純的分享行為的出發點是很好,很值得鼓勵的,但若違反了法令,就不能這樣子嚕…
不過,目前網路行為的成長,也常常與現行法令有所衝突,我想很大部份的原因,來自於廣大網友對於法令的不熟悉(當然啦,我也不是所有法令都看過),所以不管是今天的《品酒心得》,甚至於《下載行為》《買賣糾紛》等等,都是因為不了解法令而造成的,只是這些行為,不曉得是要透過學校教育,還是傳媒宣導,亦或是社會文化才能導正,這個,就很困難了吧。

2006-03-01 13:39

re: 部落格品酒 違反菸酒管理法?

QIQ:

不好意思
我認為下面這位大學生
寫得比您好

2006.03.01  中國時報
當部落格也惹塵埃…
呂宛蓁/北縣土城(大學生)

看到關於部落格品酒日記涉嫌違法的新聞,在大感訝異之餘,實在覺得啼笑皆非。

網路上所流行的部落格(blog),是一種呈現個人風格的傳播平台,網路使用者多以此記錄生活、抒發心情,並以此和朋友交流。現今有部分的部落格,的確是使用置入性行銷的手法,為特定廠商或產品做宣傳,這當然就需要有所規範;但單純地分享心得,卻也被冠上「廣告」的大帽子,甚至要因此開罰,只怕會惹來寒蟬效應的抨擊!

在傳播裡,廣告的定義是:「由一位特定的廣告主,在付費的原則下,藉由非人際傳播的方式,以達到銷售一種觀念、商品或服務之活動。」試問,一般民眾在網路上與網友分享日常生活經驗,何來的廣告主?何來的付費?又是何來的銷售?若品酒日記也算是廣告、也需要標上「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的警語,依此標準,是否其他的戲劇、電影或是文學創作,只要出現類似於「某某人喝了一口某某品牌的酒」的情節,旁邊也都需要加上該警語?政府落實菸酒管理法的出發點固然甚好,然而如此的做法未免矯枉過正,也實在缺乏對於網路文化的瞭解。

2006-03-01 12:29 大補帖

re: 部落格品酒 違反菸酒管理法?

QIQ,

報紙電視台的新聞來自於廣告主的行銷預算
這都已經是常態了

你覺得以一個blog和一個新聞台來說
那一個影響比較大呢?

我覺得政府要花力氣處理置入性行銷
不如先把矛頭對準電視台和報紙
每次都先挑軟柿子吃未免太沒魄力和視野

至於blog
這是新興的小眾媒體領域
如果期待政府的力量來管制
我實在懷疑台灣政府, 甚至哪一國政府近期會有前瞻性的政策來處理

我想暫時blog是比較適合讓viewer來自行判斷
你要不要信任這個blogger
要不要buy他的內容 他的品味 他的推薦

葉怡蘭常常接各種美食組織的case
但他自己設立原則
不美味不報導, 不是去了就一定報導, 說實話不說好話

你當然可以說這個原則是漂亮話
他要怎麼作還是自由心證

所以回頭來說
blog還是一個人與人高度互動的場域
你和這個blogger聊的高興, 喜歡他的品味, 相信他的為人的話
他是否收錢而寫了這篇文章
好像又在其次了

當然, 身為viewer我們還是希望
blogger如果有特別的"消息來源"或"金主"
可以誠實說
我們會自行判斷你的文章信度

但那是不是一個太美好的烏扥邦想像
我不知道

2006-03-01 11:34 shirley

re: 部落格品酒 違反菸酒管理法?

這則新聞反映台北市政府兩種不適當的心態。

一、對酒與飲酒文化的偏見。咖啡與酒精都含有刺激中樞神經系統的成分,都是文化的一部分,喝多了都會影響健康。在部落格有人寫喝咖啡的文章,也有人寫喝酒的文章,為什麼只限制後者的言論自由?這不荒謬嗎?

「飲酒適量,有益健康」
http://taiwan.chtsai.org/2006/02/28/yinjiu_shiliang_youyi_jiankang/

二、用「前網路時代」的世界觀來解釋網路上的現象。網路上的文章,原本就有廣而告知的意思。如果依照台北市財政局的想法,今天網友在部落格寫了篇保養品試用心得、一篇書評、或是一篇食記,都是廣告了。這不荒謬嗎?

「了解技術,才能了解世界」
http://taiwan.chtsai.org/2005/11/21/liaojie_jishu_cai_neng_liaojie_shijie/

2006-03-01 10:38 蔡志浩

re: 部落格品酒 違反菸酒管理法?

拜讀完以上兩位記者的意見之後,我倒是想提出不同的看法...
小妹的工作是行銷,簡單的來說行銷的工作內容,就是要將品牌或是某樣商品推廣,為了要達到這種目的,就必須想盡各種方法,包括有形及無形的...
特別是經濟持續無力的這幾年,所有的方法都得用上。所以在我看來。在部落格中說某個品牌的酒很好喝,已經是廣告行為了,他也許是經過廣告人的包裝手法,讓您看起來很生活化,讓人更容易接受,一般媒體或電視上的廣告內容不也是告訴我們同樣的意思嗎?況且今天其他酒商也模仿起這種作法,部落格裡面的世界也就會陷入垃圾廣告充斥。

我認為這次市政府相當值得鼓勵,試想現在有多少個部落格在網路上,要能一一瀏覽算是不容易,能夠提出這樣的糾正是相當正面的,自由是很可貴的東西,但是個人化的濫用已經延伸到整個社會,到達社會秩序混亂的程度,我們應該虛心接受別人的指正,而非將「硬凹」在延續。

2006-03-01 02:07 Q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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