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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退一步,相忍為國:公民媒改聯盟對NCC爭議條文的主張/線上收聽:「打造符合公眾利益的NCC」公聽會-現場錄音及後記

2005-10-09 23:14迴響:3點閱:4313

10月11日立法院將針對爭議多時的「NCC組織法」進行表決,「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公民媒改聯盟」)」呼籲朝野政黨放棄私心,莫讓NCC成為政治惡鬥的犧牲品。

「公民媒改聯盟」強調,NCC的立法與建構關係我國傳播媒體生態發展甚鉅,不應在政黨對決、惡鬥的架構下完成,朝野政黨應回歸基本面,停止惡性對抗思維,廣納公民團體意見,重新思考並調整對立性主張。同時為解決朝野信任不足,擴大公民參與通訊傳播政策制訂,「公民媒改聯盟」主張「通訊傳播委員會」的組成及程序必須符合公民參與精神。

「公民媒改聯盟」認為NCC組織法的部分關鍵條文,尚值得社會各界作更充分的討論與辯論,NCC除必須是去政治化、去商業化的專責機構外,其組成亦須符合公民參與、性別比例平衡,兼顧行政權與立法權分力、制衡的原則,同時,NCC的組成過程,必須設立由學者、專家、公民團體代表組成之「提名審查委員會」,並透過公開公聽程序,以公民社會的力量居間於行政院與立法院之間,實踐公民參與媒體之精神。

因此,為打破朝野對立僵局,並廣納民間社會意見,「公民媒改聯盟」強烈建議朝野政黨審慎思考修改現有版本,各退一步、相忍為國,將公民團體意見作為建構NCC組織的重要參考。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對「NCC組織法」關鍵條文的主張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均為專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二人為副主任委員,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委員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

  
本會委員依人文、教育、電信、資訊、傳播、法律、經濟、公益團體、消費者代表等領域,由各政黨(團)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共推薦十八名,行政院院長推薦九名,交由提名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

   
提名審查委員會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學者、專家與公民團體代表組成,審查必須以公開公聽程序為之。提名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並由行政院長任命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二人為副主任委員。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二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應依第二項程序補提名新任委員,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附件

行政院版本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一人為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委員任期五年,任滿得連任。但本會成立時,第一屆委員中三人至四人之任期為三年。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前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依前項程序補提人選,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遺任期不足一年者,得不再補提人選。

中國國民黨版本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均為專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二人為副主任委員,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委員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

  
本會委員依各政黨(團)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行政院院長依推薦名單提名,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行政院院長提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時,應分屬不同政黨(團)推薦人選。

   本會委員應自本法施行起三十日內,由各政黨(團)推薦、行政院院長依推薦名單提名,並送請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本會應於立法院完成委員同意任命後三日內正式成立。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二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應於七日內由原推薦之政黨(團)推薦,經行政院院長依推薦名單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委員會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親民黨版本

第四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均為專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二人為副主任委員,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委員任期三年,任滿得連任。

  
本會委員依各政黨(團)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行政院院長依推薦名單提名,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行政院院長提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時,應分屬不同政黨(團)推薦人選。

   本會委員應自本法施行起三十日內,由各政黨(團)推薦、行政院院長依推薦名單提名,並送請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本會應於立法院完成委員同意任命後三日內正式成立。

行政院院長應於委員任滿三個月前,依第二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時,應於七日內由原推薦之政黨(團)推薦,經行政院院長依推薦名單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941005「打造符合公眾利益的NCC」公聽會-現場錄音及後記
 
立法院內為了NCC組織法的表決吵得不可開交,藍綠陣營的版本各有盤算,雙方機關算盡卻不知將公民利益置於何處。有鑑於此,公民媒改聯盟行動力十足,趕緊召開公聽會邀集公民團體代表、市民、媒體、學界及國民親三黨的立法委員,一同來就議題作理性的報告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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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秋日,下午的NGO會館擠滿了聽眾,可見公民對這個議題的關心程度,可能還在政治人物的想像之上。然而,作為公民團體舉辦的公聽會,原來是開放給所有公民討論的空間,但大眾媒體的鏡頭,仍然只在幾位立委身上打轉。幾個立委慷慨的發言結束,攝影大哥們紛紛收了機器離開,實在是太可惜了。

大眾媒體喜歡把新聞焦點放在衝突場面上,實質的內容反而淡化處理的習慣,即使是被媒體認為對台灣傳播環境影響甚鉅的NCC法案,媒體也只在乎衝突的場面,究竟藍綠雙方到底在爭什麼,媒體卻吝於告訴大家,而這次公聽會的採訪很具體的表現出來。身為觀眾的公民,怎麼能從媒體上認真的瞭解相關議題呢?在公聽會上,民意代表們公開地說明各自立法的立場與意義,拉近政治與公民的距離,大家在會場中的發言與交流,也為公民的行動力量起了培養的作用。這是很令人高興的。

以下是當天(10/5)的錄音,來不及與會的公民們,分秒不錯過:
 
 
 
 
 
 
 
 
 
 
 
 
 
 

 NCC 雙方都該退一步

朝野政黨為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組成方式﹐僵持不下﹐眼看週二即將進行表決﹐但是至今仍未達成任何基本共識。此一僵局反映的是過去幾年來朝野政黨之間缺乏互信的政治格局。事實上﹐任何體制的設計都無法完全背離當時的政治或社會情境。同樣是民主體制﹐不同國家有不同的選舉制度或憲政體制﹐反映的往往是當時各方利益的政治考量﹐在儘可能兼顧彼此利益的情形下﹐取得雙方都不見得全然滿意﹐但是可以接受的結果。

以目前朝野政黨對通訊傳播委員會組成方式的立場而言﹐執政黨認為應由行政部門提名任命﹐立法部門行使同意權並予以監督﹐就體制設計而言﹐是合理的。因為許多國家類似的委員會﹐都是以這樣的方式來組成。然而﹐執政黨此一版本的最大困境﹐是無法克服目前朝野缺乏互信﹐而又由在野黨掌握國會多數的政治事實。在野黨在此事上堅拒由行政部門提名任命﹐就體制設計而言﹐其實也並非沒有前例可循。過去幾年政治情境和台灣類似﹐一樣是朝小野大﹐一樣是缺乏政治互信的韓國﹐或是有左右共治經驗的法國﹐在類似通訊傳播委員會的組成上﹐就是由行政部門及國會分別提名。然而﹐韓國及法國的體制雖然與其他國家不同﹐但是也並不像在野黨版本一樣﹐全然由各政黨按照國會席次比例來提名任命﹐仍然保留了對於行政部門提名權的尊重﹐而非徹底將行政部門排除。真若按照在野黨版本進行﹐那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會變成由國會提名任命﹐也由國會監督的局面﹐從體制的角度而言﹐並不合理。

在朝野政黨僵持的情形下﹐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近日提出折衷版本﹐一方面在提名上建議導入行政部門及國會分享提名權的設計﹐兼顧朝野雙方的立場﹐另一方面也強調有公民參與機制的提名審查委員會﹐讓未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委員任命過程﹐能夠更公開透明﹐接受社會檢驗。公民團體建議在目前朝野雙方已經同意的通訊傳播委員會所涵蓋的九個專業領域中﹐每一個領域由行政部門推薦一人﹐國會推薦兩人﹐然後由國會依照政黨比例推薦學者專家及公民團體代表﹐組成提名審查委員會﹐在審查過程中﹐以類似公聽會的方式﹐廣泛聽取各方意見﹐最後決定委員名單後﹐由行政院長任命﹐國會同意。此一折衷版本﹐即使不為朝野雙方所接受﹐也至少應該成為朝野雙方擺\脫惡鬥﹐打破僵局的起點。

如果在野黨堅持以國會多數通過目前政黨比例的版本﹐除了前述體制的問題外﹐在野黨的勝利造成的會是朝野之間更大的裂痕﹐絕不符合人民期待。同樣的﹐執政黨如果無法正視目前朝野缺乏互信的政治格局﹐發揮智慧與創意進行協商﹐則執政黨也會持續背負想要箝制媒體的指控。

作為一個新興民主國家﹐台灣在體制建立或變動的過程中﹐所出現的種種問題﹐其實有許多經驗和其他的新興民主國家類似。朝野政黨持續惡鬥的結果﹐對台灣民主造成的最大傷害是讓一般公民對公共事務感到厭煩或冷漠。關心媒體改造的公民團體試圖在立法與行政部門之間﹐創造公民參與的空間﹐既是對民主發展的關切﹐也確實冀望朝野政黨能各退一步﹐相忍為國。

(本文作者黃長玲為台大政治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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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benla/archive/2005/10/09/19366.html
2005-10-09 23:14作者:管中祥分類:迴響:3點閱: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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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各退一步,相忍為國:公民媒改聯盟對NCC爭議條文的主張/線上收聽:「打造符合公眾利益的NCC」公聽會-現場錄音及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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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2 19:06 立法院fuck ing

re: 各退一步,相忍為國:公民媒改聯盟對NCC爭議條文的主張/線上收聽:「打造符合公眾利益的NCC」公聽會-現場錄音及後記

william,
其實,之前曾聽李永萍說過,她自己便曾為NCC辦過兩場公會,只是不曉得找了那些人,以及談了什麼。但無論如何,起碼作了這事。
您提到的第一點,是依公視法的所寫出的,條文如下:

公視法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一至十五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

由立法院推舉十一至十三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 。
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

至於第二點怕是很難解決的問題,國親版本有對委員定出較明確的資格限定,部分內容是可以參考的。

另外,在上頭的主文裡,我轉貼了黃長玲教授的文章,裡頭把一些想法及理由談得更清楚些。

2005-10-10 12:28 管中祥

re: 各退一步,相忍為國:公民媒改聯盟對NCC爭議條文的主張/線上收聽:「打造符合公眾利益的NCC」公聽會-現場錄音及後記

管先生:

我覺得公聽會的主張從權力分散制衡專業角度看,果然比其他兩個版本要強,向你們致敬。如果各政黨真心為民,早該由公聽會傾聽人民的聲音。

對公聽會的主張我有兩點疑慮:
一.提名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是否門檻太高,會造成難產。三分之二或五分之三是否比較實際?
二.人文、教育、電信、資訊、傳播、法律、經濟、公益團體、消費者代表等領域,缺乏資格定義,以台灣目前政治生態,恐怕會指鹿為馬。

2005-10-10 00:25 Willi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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