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公民媒改聯盟等團體共同舉辦的NCC與台灣廣電政策發展座談會,九月九日在台北市NGO會館舉辦。雖然座談時間在禮拜五上午的上班時分,但參與的朋友非常踴躍,座無虛席。而這個議題雖然生硬,但是與台灣媒體產業未來的發展,息息相關,所以現場也出現不少媒體記者、立委助理、NCC籌備處的代表、媒體工作者(非記者)、公民團體,以及向來最關心此類議題的缺少族群--學生,共計七十多人參與。
雖然這個議題重要,但是畢竟是座談會,沒有什麼激烈的對立或火花,因此一如往常,全程參與的媒體記者不多,媒體的報導也相當少。不過,還好有網路,我們也全程錄音,沒有辦法在媒體上看到座談全貌的朋友,可以聽聽以下的內容。依發言人次序分成七個段落,請點選以下人民收聽。如果你覺得下載太慢,可以在「人名」上點右鍵,將網址貼於播放軟體上收聽。
1. 管中祥(引言)
2. 洪貞玲
3. 柯舜智
4. 曾昭媛
5. 程宗明
6. 綜合提問
7. 回應與結束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聯合新聞稿 2005/9/9
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等團體於今日上午舉行「我們需要什麼樣的NCC--NCC與台灣廣電政策發展」座談會,針對社會矚目的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立法和籌建工作進行座談。與會專家均認為,NCC的設立必須能夠有效排除政治與商業力量干預,並明訂設立由公民組成之各種諮詢委員會,讓公民得以適當參與通訊傳播業務的管制業務。相關民間團體也將透過後續活動,向政府、國會以及NCC籌備單位進行遊說,期待NCC能真正成為替公民服務的獨立管制機構,進而促成台灣媒體生態的有效改善。
媒體改造學社執委、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助理教授洪貞玲發言時指出,NCC的設立原則,首先就是必須能夠有效避免政治和商業力量的干預,因此委員的組成方式尤其關鍵。她批評,朝、野版本的NCC委員組成,均有明顯的政治干預可能性,都有修正之必要。洪貞玲建議,NCC委員宜由行政院透過社會徵詢程序進行提名,立法院則以透過公開之聽證程序,行使同意權。
玄奘大學大傳系助理教授柯舜智以英國的獨立傳播管制機構Ofcom為例,認為NCC的委員組成和運作,最重要的就是資訊和管制規則的詳盡、公開和透明,以避免各種可能的爭議,並接受社會監督。她提出「公民消費者」的概念,認為 NCC只把一般民眾當成消費者,但是缺乏公民身份的考量,將無法真正照顧公民的傳播權益。
公民媒改聯盟代表、婦女新知秘書長曾昭媛指出,公民媒改聯盟的成立,就是要宣稱公民有權也有意願要參與傳播事務的管制以及傳播環境的改革,因此她贊成NCC委員當中應保留一席消費者代表。此外,曾昭媛並主張,NCC組織法應明訂在特定業務方面,例如傳播內容規範與更換執照等,必須設立公民諮詢委員會,讓包括性別、兒福、移民、勞工等等類型的公民團體均能有代表參與,建立公民對傳播事務發表意見的管道。
公共電視研發部研究員程宗明以美國、加拿大、西班牙,以及鄰近國家泰國、印尼等傳播管制機構的發展為例,指出每個國家必須考量政治和社會現實來進行管制機構的設立。他並強調,為保持公共媒體的獨立自主,這些國家的傳播管制機構主要負責管理商業媒體,都與該國公共媒體體制保持適當區隔。傳播管制機構不宜作為公共媒體的主管機關,但可就公共媒體之具體行為進行部分規範。程宗明主張,NCC的建立與公共媒體的建立,應是台灣媒體改革可以並行的路線。
我們需要什麼樣的NCC—— 媒體改造學社、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聯合主張(2005/09/09)
儘速通過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立法,建立一個獨立專業的跨媒體管制機構,已是朝野共識。我們同意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急迫性,但是對於目前在立法院進行審議的NCC組織法草案內容,無論是執政黨或是在野黨的主張,都有不能同意之處。
我們認為,朝野雙方的主張,未能賦予NCC適當的角色和功能、委員產生與組成方式充滿政治考量,而且缺乏公民參與空間。因此,我們針對這幾項重大缺點,提出我們的主張,懇切希望朝野立委能夠予以採納考量,使NCC能夠真正成為改善台灣媒體生態的正面力量,也避免NCC成為新的媒體管制災難:
一、NCC的權責與管制目標:作為電信、廣電、網路匯流的管制機構,NCC在管制通訊傳播基磐面向上,應該以維持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原則,避免政治及產業力量之不當操控;在通訊傳播內容面向上,應該以維護公共利益、尊重多元文化為原則,並導入公民參與之機制。
二、NCC委員之提名與組成:為達成通訊傳播管制目標,NCC委員須由公開程序產生,並具備有效負起管制責任的專業性和代表性,以及免於政治及商業力量操控的獨立性。因此,我們建議委員辦法如下:
-- NCC委員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行政院長提名時應公開徵詢社會意見,立法院則應以聽證程序審查委員資格,並以委員專業為考量,而非以政黨角力為考量。
-- NCC 委員應具備專業、代表與獨立性。委員積極資格方面,除了應該具有人文、教育、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經濟等相關學識或經驗外,並需兼顧性別之代表性,並保留一席予消費者代表。
--委員消極資格方面,委員會中具有同一黨籍者之比例應提高為不得超過總額之四分之一(朝野雙方均主張二分之一)。我們並贊同在野黨版本所主張,委員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訂定旋轉門條款之限制(請參見以下附錄)。
三、設立公民參與管道:NCC在處理特定業務(特別是有關內容規範與更換執照等業務),必須設立由公民團體代表組成之公民諮詢委員會,向NCC提出諮詢和審查意見,NCC並應予以尊重和考量。此外,公民諮詢委員會並以適當方式參與NCC有關公民及消費者意見申訴與處理事宜。該公民諮詢委員會由消費者、媒體監督、人權、性別、弱勢族群、社區等等公民團體代表組成。
四、NCC執掌商業通訊傳播媒體之管制,仍須尊重公共媒體獨立自主全民公有之原則和精神,不涉及公共廣電媒體成立事宜。但NCC仍可就成立後之公共廣電集團,與所有民營、政府廣電事業之間的競合,制訂公平之行為規範,如:贊助募款與廣告託播業務之準則。
附錄參考條文:
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第六條
本會委員之任用,應考量性別之代表性,並具有人文、教育、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經濟等相關學識或經驗。委員會保留一席予消費者代表。
本會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四分之一。
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草案第七條:
本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本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之外,獨立行使職權,於任職期間應謹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並不得擔任通訊傳播事業或團體之任何專任或兼任職務。
本會委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亦不得支領相關營利事業之酬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