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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參與 媒體改造─實踐多元社會對話」公聽會(新聞稿與訴求)

2005-08-15 10:29迴響:7點閱:2108

繼7月29日21個民間婦女、兒少、同志團體呼籲全民加入監督媒體行列後,這些團體在8月8日再度舉行記者會,宣佈組成「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簡稱「公民媒改聯盟」)。聯盟的主要訴求是媒體和民間團體、社會大眾應該展開社會對話,而未來的換照審議,無論是由新聞局執行還是由研擬成立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都應該以媒體與公民社會對話協商後所訂定的自律公約或具體規範為重要依據。唯有如此,才能有效結合公民監督與媒體自律,使台灣的媒體真正擔負起民主社會多元發展的重要責任。

在聯盟提出以上訴求後,這段期間仍有其他團體陸續加盟,包括婦女、兒少、同志、環保、社區、原住民、學生、教育、媒體專業等民間團體,目前總數已達64個團體之多。各民間團體在短時間之內,即迅速凝聚共識、擴大結盟,顯見公民社會對於媒體改造的普遍渴望。不過,除了展現公民參與的改革熱情之外,聯盟更期待與各家媒體就具體改革內容進行長期對話。因此,聯盟計畫舉行一系列公聽會,邀請各家媒體主管和從業人員、政府、學者專家,與各民間社團和社會大眾,就媒體自律公約、節目製作規範和自我檢視系統等,討論如何納入民間團體對媒體所提出的各項人權原則和改革主張,以及如何建立公民參與機制和民眾意見表達管道。

首先,我們希望能夠在8月17日所舉辦的公聽會中,針對建立公民參與機制和要求新聞性節目停止侵犯人權這兩大部分,進一步與媒體展開具體而深入的實質對話,作為我們第一波關注的焦點。

前兩次記者會中我們提出對媒體改造的原則性訴求,並輔以一些新聞報導侵犯人權之惡例說明;現在各團體進一步彙整各種侵犯人權之違法或不當的新聞報導手法(詳見公聽會資料),並據此列出聯盟對媒體新聞報導的共同要求(詳見新聞稿之附件),呼籲各家媒體納入其自律公約內容之中。

至於建立公民參與機制的具體作法,聯盟則提出以下四點建議:

第一、透過民主與公聽程序,媒體業者訂定自律公約卅節目製作規範。訂立之規範必須同步刊登於網路公告大眾。

第二、設立「新聞公共監察人」(ombudsman)定期針對新聞及節目進行檢討與回覆閱聽眾申訴意見。「新聞公共監察人」需有一定比例的公民團體代表,遵守獨立運作、利益迴避原則,並設立專門網站與時段,定期自我檢視與答覆觀眾意見,過程必須公開且透明。

第三、設立現場節目與觀眾互動。現場節目應於主要時段固定播出,邀請媒體主管、專業人士、公民團體針對新聞、節目進行檢討,開放如call in等現場互動機制,反應閱聽眾之建議、批評,該節目亦設立「節目咨詢委員會」邀請公民團體擔任節目顧問。

第四、新聞台所有員工包括主管在內,每年應邀請相關公民團體進行人權、法治、多元文化教育等在職訓練課程。

聯盟在本次公聽會所提出的新聞報導人權守則,以及建立公民參與機制的四點共同訴求,都只是我們第一波的改革主張和基本底限。如果媒體人願意站在與民眾同理心的角度來看現在的電視節目內容,就明白這些要求媒體改造的意見是值得採納的。

接下來聯盟將視各家媒體回應,再商如何持續與媒體溝通對話。我們在此也重申,呼籲全民一起加入我們的改革行列;關機不看只是消極策略,電視媒體的影響力可以藉由電腦網路、同儕討論等管道,跨越城鄉差距和國界而無遠弗屆,我們本來就有權利要求更好的電視節目。聯盟歡迎支持我們改革主張的各界朋友加入,包括企業,我們急需建立聯盟的全民監看媒體網站,讓所有公民意見有更多表達管道,創造全民參與媒體改造的可能性!

主辦單位: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時間:2005.08.17,下午2:00

地點:台北NGO會館


附件
NGO與媒體自律公約的社會對話:新聞報導與人權
民間團體提出的人權原則和改革訴求

1.   尊重隱私權

   (a)尊重受訪者個人意願,禁絕未經當事人同意的偷拍行為。

   (b)性傾向、個人情慾皆屬無涉公益的個人隱私。不論公眾人物、影藝明星或一般民眾,皆不應未經同意,即報導其性傾向或情慾生活。

   (c)未經兒童及少年當事人以及其監護人同意,不得對其進行誘騙或跟拍採訪。當監護人同意,但當事人不同意時,應尊重當事人意願。

2.   關於犯罪新聞

   (a)罪犯也有基本人權。例如:不應播出吸食搖頭丸轟趴被捕者的裸體影像。
   (b)
嚴守偵察不公開原則。例如:警方偷拍帶不得播出。
   (c)
不報導未經審判確定的案情,不曝露被害人、嫌疑人與關係人相關資訊

     (特別是在家暴、性侵害、性騷擾等案件,以及未成年人案家或安置庇護地點時)

   (d)不藉由各種報導手法,如製作模擬劇情、假人繪圖、模擬動畫等,過度直接詳述犯罪歷程。

   (e)不將犯罪者、自殺者英雄化。

   (f)應著重制度面的解決之道,不片面責怪受害人。

 

3.  關於醫院、病患、自殺新聞

   (a)醫院是救人場所,關乎病人生命與權益,記者不應隨意進入醫院,干擾病人安寧與醫療作業。

   (b)應禁絕記者進入急診室採訪、攝影。

   (c)電視台不應接受特定藥商或醫院醫師的置入性行銷,傳播誤導性醫藥訊  息,傷及病患權益

   (d)關於自殺案件應避免相關臆測或過度重複報導,以至對其親友造成二度傷害。

   (e)尊重往生者,應避免死亡人體之直接暴露或不雅處置之鏡頭。

 

4.  關於弱勢團體的報導

   (a)針對弱勢團體的報導,不應將其「標籤化」;或使用歧視性字眼。

      ---前者例如,不應稱呼新移民女性為「外籍新娘」、「大陸新娘」。

      ---後者例如,針對弱勢兒童少年(如行為偏差、未婚懷孕、身心障礙兒少等)應特別避免使用主觀道德判斷字眼來報導。

   (b)避免將弱勢團體「污名化」。例如,不斷報導如兒少、原住民、同志、單親、離婚或外籍婚姻家庭等犯罪或各項社會問題。

   (c)避免將弱勢團體「他者化、尋奇化」。

 

5.  不物化女性
   (a)
不播送將女體商品化的婚姻仲介廣告。

   (b)不使用物化女性身體的字眼,例如:「女F4通告費以奶計價 一球2500元」、「女F4的兩粒總共保兩億」等。


公民參與媒體改造聯盟
成員:婦女新知基金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女學會、台灣婦女團體全國聯合會、台灣女人連線、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台北市婦女新知協會、關懷文教基金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勵馨基金會、彭婉如文教基金會、靖娟兒童安全基金會、智障者家長總會、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國際單親兒童文教基金會、兒童人權協會、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台灣愛鄰社區服務協會白絲帶工作站、同志諮詢熱線、台灣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開拓文教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台灣女性影像學會、女醫師協會、終止童妓協會、高雄縣原住民婦女永續發展協會、高雄縣原住民婦女成長協會、台灣原住民政策協會、屏東縣部落工作永續發展協會、台大婦女研究室、台灣人權促進會、高雄市女性權益促進會、永和社區大學、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全國大專女生行動聯盟、傳播學生鬥陣、另類媒體發電機(AMG)、台灣護理人員權益促進會、中國家庭教育協進會、中華社區教育發展協會、台北市雙胞胎協會、中華婦女消費者協會、台北縣汐止市水噹噹成長協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南洋台灣姊妹會、台北市家長協會、友善校園推動聯盟、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永續台灣文教基金會、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主婦聯盟環境保基金會、台北市教師會、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台灣社區護理學會、小米穗原住民文化基金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醫療改革基金會、台灣社工專業人員協會、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現代婦女基金會、台灣促進和平基金會、台灣文化產業學會、立心基金會(以上共64個民間社團,開放加入中)


聯絡人: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曾昭媛(02)2502-8715/ 0955-327-898 hsinchi@ms10.hinet.net

加入書籤:         
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benla/archive/2005/08/15/10937.html
2005-08-15 10:29作者:管中祥分類:媒來眼去迴響:7點閱:2108

迴響與引用列表

re: 「公民參與 媒體改造─實踐多元社會對話」公聽會(新聞稿與訴求)

  我是依瑪貓。剛剛巡網路時,發現中祥引用了我的意見。不好意思,我不常巡網路。我對梁文傑一文的回應原信如下。若要轉載者,請註明原作者依瑪貓,勿增刪文字即可。最好告知我一下,我才能有所回應。 ^_*'

==================================
> 第二,我以平面媒體對比有線台,是因為兩者都不佔有公共應該管制的稀有資源-無線波頻。無線台是特許行業,所以民眾或政府對無線台可以有特別的要求(公益、品質等等)。但有線台可以有幾萬家都不成問題,一家有線台的播出並不會妨礙另一家有線台的播出。在這個意義上,有線台就應該享受平面媒體所享有的自由。它們不負有公益責任,也對生活品質和社會穩定沒有義務。如果不是太不恰當的話,有線台甚至可以和網路相比。網頁數成千成百萬,傷風敗俗者和散播謠言的程度未必下於有線台,但因為它們都不佔有稀有資源,所以政府也就無權用申照和換照來管制。

  有線新聞頻道實務上,的確是稀有資源。九十四年元旦起,依新聞局「有線電視頻道規劃與管理原則」,有線電視頻道重整後,系統業者協調出的新聞頻道集中在 50-58 台之間,只有九台的空間。即使不考慮這個所謂的「自律」公約,技術上來說, 550MHz 的纜線上限可播送 78 台, 750MHz 的纜線上限可播送 116 台。而現在的電視機製造規格,有線電視上限多為 125 台。理論上,的確可以自己開電視台,牽線播給自己和親友看,但實務上,有線電視台,的確是稀有資源。實務上,一家有線台的播出,的確會妨礙另一家有線台的播出。

> 最後來談談政治算術的問題。依瑪貓拿中時的民調來證明整頓受到廣大支持,但我不需要看民調,也知道多數人是贊成的。綠的人一定支持,因為這是綠政府做的事;藍的人一半一半,因為他們凡是綠做的事就一定反對,卻又很想給有線台一些顏色看看。隨便算算,你就知道贊成的大概是百分之五十,反對的大概是百分之二十五。這種算法是我從無數次藍綠鬥爭中累積下來的?律,而中時的民調(44.4%贊成,只有25.5%反對)不過是驗證了這一點而已。因為這條?律顛撲不破,如果我今天是新聞局長,我一定會打同樣的算盤。但如果依瑪貓和熱情的朋友們也認為應該這樣做算術,那我也只有祝福台灣了。

  那我也嚴格來談好了。老實說,那個數字,除了證明中時想轉討好支持頻道整頓的族群外,沒有什麼意義。中時電子報的線上民調我做過,這次沒有去投,之前也曾一個題目投過五票。那個線上民調的前題,是「中時電子報讀者」,而且要「有網路」,還要是「主動投票」者(沒意見者多半根本不會去投)。我只是試圖戳破中時之前死命塑造的假輿論。

  不過,也有朋友提醒我,不要把眼光都放在中時的問題上。

  然而,我不同意你的藍綠分析。這樣的分析是以藍綠對立為基礎,忽略了非藍非綠思維的可能性。從中時電子報歷次網路民調的結果來看,會投票的讀者中,支持執政者和反對執政者的人,大約是 1:2 的比例。這個比例為什麼反過來了?理由在哪裏?那要不要把民眾討厭購物台的結論,也拿來藍綠分析一下?如果民調結果是反過來的(贊成 25% ,反對 44% ),符合中時的讀者投票習慣,是不是更可以拿來藍綠分析一下?如果民調結果呈五五波,那更符合你的藍綠分析了。以你的藍綠算術法為基礎,怎麼樣的結果都導得出來,這種算術法是沒有意義的。

  現代社會中,電視是最貼近生活的傳播工具。人們不見得關心台日漁權問題,不見得關心連戰訪中,卻喜歡看百年前的韓國宮廷劇大長今。對民眾來說,電視好還是壞,是比水果要不要銷中國,還要重要的事。很多人寧可看大長今,也不想去碰藍綠鬥爭。如果要把這樣的人,也扣上藍綠的大帽子,那是說不過去的。
==================================

2005-10-11 02:03 依瑪貓

re: 「公民參與 媒體改造─實踐多元社會對話」公聽會(新聞稿與訴求)

fghfgh,
何以見得?

2005-08-18 10:15 管中祥

re: 「公民參與 媒體改造─實踐多元社會對話」公聽會(新聞稿與訴求)

玩假的喊爽的!!!

2005-08-17 21:57 fghfgh

re: 「公民參與 媒體改造─實踐多元社會對話」公聽會(新聞稿與訴求)

謝謝黑傑克轉貼的文章。

梁先生的這篇文章我讀過,特別針對文中的第二、三點,已把我的看法回應給他了。事實上,世界各國針對不同的媒體都有不同的管制措施,也會依當地的產業狀況進行不同的管制。許多人會認為衛星電視的頻道可以無限增加,或者不如無線電視影響力大,所以應該低度管制,不過,如果放到台灣媒體的產業現況,以及從有線電視的影響性來看,卻未必適當,相關的討論我在這個部落格的其它文章或回應也都提到了,在此就不再多談。另外,不論是有線電視或衛星電視,即使某種程度不具稀有性,但並不是如梁文所說的「不負有公益責任,也對生活品質和社會穩定沒有義務」,事實上,在英國衛星電視頻道供應業者執照申請須知中也規定Ofcom有權要求業者面對觀眾,落實觀眾監督與處理觀眾申訴等事宜,有線電視的PEG Channel(公眾近用頻道)也是要求負坦公益責任的作法。

至於民調的部分,我記得依瑪貓針對梁先生的文章也作過回應,提出了不同的解釋與看法,我手上沒有文章,也沒有依瑪貓的同意,也就不能代回。還好,這個部落格在中時電子報上,郭至楨和黃哲斌兩位大大也會來這「巡視」,不曉得中時電子報的朋友如果路過,是否可以提出一些各精確的說明,例如,政黨傾向、教育程度等交叉分析的結果,可以給各位朋友減少一些疑惑。

2005-08-16 16:22 管中祥

re: 「公民參與 媒體改造─實踐多元社會對話」公聽會(新聞稿與訴求)

轉貼梁文傑的文章





我的文章「換照風波,新聞局大錯特錯」登出後,雖然有許多人支持,但也遭到許多朋友的質疑。有指我為蘇貞昌打手者,有指我受陳水扁指示者,有指我為新潮流市場機制派而壟落迅速者。在政治上的質疑我完全沒意見,畢竟我不是單純的學者或知識份子,早就失去「公正客觀」的權利。在為文批判時,也早就知道會有類似的政治猜測。但說我是「市場派」的質疑,我卻覺得應該有點反應。

第一,我的文章開宗明義就說:「言論或新聞自由從來就不是全有或全無的問題,正如品味的自由也從來沒有不受限制-你可以喜歡吃山羌肉,但這種品味是受到野生動物保護法限制的。所以問題不是能不能限制,而是怎麼限制,在哪些情況下才可以受到限制?」。這句話我看來看去,實在看不出是市場派會說的話。

第二,我以平面媒體對比有線台,是因為兩者都不佔有公共應該管制的稀有資源-無線波頻。無線台是特許行業,所以民眾或政府對無線台可以有特別的要求(公益、品質等等)。但有線台可以有幾萬家都不成問題,一家有線台的播出並不會妨礙另一家有線台的播出。在這個意義上,有線台就應該享受平面媒體所享有的自由。它們不負有公益責任,也對生活品質和社會穩定沒有義務。如果不是太不恰當的話,有線台甚至可以和網路相比。網頁數成千成百萬,傷風敗俗者和散播謠言的程度未必下於有線台,但因為它們都不佔有稀有資源,所以政府也就無權用申照和換照來管制。

我以為這一點應該是常識,但好像並不是。例如,洪貞玲(不知是先生還是小姐)在反駁我時就說:「與印刷媒體不同之處,電視向來由政府高度管制,因為電波是稀有資源」。我不知道「向來由政府高度管制」是什麼意思,但「電波是稀有資源」絕對不適用於有線台,這句話就像「網頁空間」是稀有資源一樣不真實。

第三,我提出這一論點,不是要從抽象的理論層次就完全阻卻政府介入的可能。如果我真這麼想,那我就根本不配寫任何文章了。例如,從抽象的層次講,政府也不能要求在駕照上要貼照片,因為相片屬於隱私,可以百分之九十九的台灣人不會這麼認為(儘管英國人在1996年才同意要在駕照上貼照片);從抽象的層次講,車子上強迫掛車牌就像強制按指紋一樣是不對的,因為這是假定你有犯罪的可能性而要求你事先留下可被追蹤的記號,但百分之百的台灣人也不會這麼認為。所以,我提出這一論點,只是希望熱心對付有線頻道的朋友給我一個合情合理的理由。

但到目前為止,朋友們除了強調有線頻道有多爛之外,並沒有提出一個好的說法。我完全同意有線頻道很爛,但我看不出它們比平面媒體或許多網頁更爛的客觀標準是什麼。而且從我在任職期間和各種媒體打交道的經驗來說,我完全有理由認為平面媒體更爛。坦白說,平面報紙比有線新聞台好操控得多了(此中密辛就不談了)。

第四,儘管如此,我還是願意給政府介入留下空間,所以我退了一步去討論介入的合理標準應該是什麼。我所不認同的是用財務狀況不良、自製新聞不足、播清涼秀等理由來關掉一家電台,這就像用身高標準不讓人唸大學一樣專斷拔扈。這些標準的不合理性根本是無需論證的,但我比較好奇的是審議委員會的專家們為什麼看不出來?我不知道理由何在,但如果是我,我是會早早辭去委員一職的,我還會建議新聞局等到修法過了、合理標準訂出來了再執行。
 
以上是澄清一些問題。就整件事來講,我以為更重要的是去想想為什麼事情會鬧到如此地步。我的看法大致是這樣的:

我和我在民進黨的朋友都是熱情的改革主義者。想改革就要有權,所以要奪權。但奪到了權,你又常會發現你其實並沒有去改革的權而傍偟失措。譬如說,陳水扁總統就為了無權廢核四而搞到差點被彈劾。但如果你運氣好,偶然拿到國民黨時代留下的不合理的權力,你的第一個反應一定拿這個權來從事你的改革大業,而不是先把這個權廢掉再另起爐灶。舉一個極端的例子,如果今天警總還存在,那麼我和我在民進黨的朋友拿到這個單位後,第一個反應很可能是拿警總的權來做改革的事,因為它實在太有效了,而不是先把警總廢掉。所以列寧在革命後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整頓沙皇留下的特務機關留為己用,除了人不同之外,一切權力都保留。

新聞局今天所以會做這樣的事,道理是一樣的。熱心媒體改革的朋友們所以支持新聞局硬幹,道理也相同。做為熱心改革並實際參與過奪權和運用權力的我來說,只想提醒大家這背後可能的危險。

最後來談談政治算術的問題。依瑪貓拿中時的民調來證明整頓受到廣大支持,但我不需要看民調,也知道多數人是贊成的。綠的人一定支持,因為這是綠政府做的事;藍的人一半一半,因為他們凡是綠做的事就一定反對,卻又很想給有線台一些顏色看看。隨便算算,你就知道贊成的大概是百分之五十,反對的大概是百分之二十五。這種算法是我從無數次藍綠鬥爭中累積下來的鐡律,而中時的民調(44.4%贊成,只有25.5%反對)不過是驗證了這一點而已。因為這條鐡律顛撲不破,如果我今天是新聞局長,我一定會打同樣的算盤。但如果依瑪貓和熱情的朋友們也認為應該這樣做算術,那我也只有祝福台灣了。

2005-08-16 11:36 黑傑克

re: 「公民參與 媒體改造─實踐多元社會對話」公聽會(新聞稿與訴求)

九印一章,
呵…謝謝你的建議,的確,搞運動是要口語化的,要不然就像仙人之語,讓人捉摸不定。不過,這是屬於「公約性」的東西,用原則性的表列可能會比較適合,否則很容易落落長的,並且,這只是用來和業者對話的材料,未來應該還要修改的。這次的對象是媒體,等到真的走入社區還真得要好好的修飾一番哩!無論如何,謝謝謝你,我會把意見轉給聯盟的朋友。

2005-08-16 08:13 管中祥

re: 「公民參與 媒體改造─實踐多元社會對話」公聽會(新聞稿與訴求)

很高興看到管先生將這些資料貼出來,也很高興看到參與的公民團體在一個多星期就已經增加了不少。可惜開會的時候我還沒回台灣,不然我一定要到場參加。

但是,關於聲明的內容,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一丶「未經兒童及少年當事人同意,不得對其進行誘騙採訪。」這句話很含糊。聽起來好像是說,如果兒童少年同意給記者誘騙的話,記者所進行的採訪就可以被容許。應該不是這樣吧?可不可以想一想怎麼改得精確一點呢?

二丶「避免不斷報導如兒少、原住民、同志、單親、離婚或外籍婚姻家庭等犯罪或各項社會問題。」這句話似乎也有不精確的地方。我猜想管先生以及各位朋友想要說的是,不要懷著找尋代罪羔羊的偏見,進行片面的報導,也不要將犯罪或社會問題和這些弱勢團體用想當耳的方式,做因果關係的揣測。如果我的猜想沒錯的話,那麼問題應該是出在用什麼角度報導,以及如何分析的問題,而不是報導與否的問題(至於所謂「不斷」是什麼意思,我覺得難免含糊)。比方說,如果有一位孩子偷了東西,記者發現他是單親家庭的孩子,現在的採訪報導作業方式可能就直接說(或影射)單親是主因,完全不考慮其他的可能原因,也不去分析單親家庭在社會中所面臨的困境怎麼來的(記者們的刻版印象,也許就是結構性的共犯之一),反而廉價指責弱勢者。

三丶「避免將弱勢團體『他者化、尋奇化』。」咳,咳,咳,我雖然看得懂,也贊成這個理念,但是,可不可以避免用這種我的母親和她的朋友們看不懂的字眼啊?希望管先生和各位朋友有機會到台灣各地的社區裡頭推展這項公民運動,那麼,也許你們也許就會知道,這樣的語言在面對相當多的公民時,實在會製造出更多的鴻溝,而不是更多的參與者。

就這樣。

2005-08-16 01:11 九印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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