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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真的合理嗎?

2006-11-13 18:43迴響:77點閱:21482

看完中時部落格首頁「部落格音樂 當心觸法」的新聞稿後,我不禁要為廣大的網路使用者捏一把冷汗,我一直擔心為數越來越多的使用者在部落格上公開播送音樂會造成一些問題,但我沒有想到業者會忍心對這些部落格的使用者們提起告訴。

 

在該篇新聞稿中,撰稿人寫到「許多部落格的使用者是新新人類,電腦技術高明,但法律常識有限,常常不小心碰觸到著作權的禁忌。」我在意的是,如果一條法律會造成一個社會同時超過十萬人違法,這是違法者的問題,還是法合理性的問題?在這樣的情況,是不是還可以說違法者的「法律常識有限」?

 

大約一年前,在電影院中常常可以看到政府的一則宣導智慧財產權廣告,在廣告的最後,螢幕上打著大大的「侵害著作財產權,你就是在竊盜」的字樣。這是一個非常不適當的宣導廣告,就像是在宣導「酒醉駕車,你就是在殺人」一樣,酒醉駕車不等於殺人,這大家都知道,但是不是每個人都知道竊盜會造成所有人對物的所有權失去,而侵害智慧財產權可能只是造成所有權人在智慧財產權所帶來利益上的損失。政府用恫嚇去宣導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雖然可能達到成效,但並沒有助於人民真正去認識智慧財產權。

 

由上面的例子多少可以看出,政府或業者一直以來是用霸道且強硬的手段去灌輸民眾及消費者智慧財產權的觀念。這樣的行為造成了一個結果:很多人開始認為,只要拷貝或是破解都是錯的。

 

舉個例子,這個月初有個新聞:綽號DVD Jon Jon Lech Johnsen22歲挪威少年破解了iTMS/iTS所使用的DRM,讓iPOD可以播放從iTune購買以外的音樂。Jon這個人,他不只是一個天才hacker,同時他也是近代科技保護議題,甚至科技著作權的重要推手。他在十五歲破解時好萊塢用來防止DVD被盜拷的CSS程式,並且將他放在網路上供人下載而名噪一時,當時他才15歲。後來遭到挪威警方的逮捕,並由檢察官提起告訴,最後經過奧斯陸地方法院及上訴法院兩次審判判定告訴不成立,因為沒有證據可以顯示Jon破解防拷程式是為了販賣或是商業利益,而僅是為了自己使用上的備分。

 

此後Jon就一直致力於公開格式的研發,並且不斷為消費者發聲,對抗大企業並爭取效費者的權益。這樣一個人民英雄,卻在這個月的新聞上被以「惡名昭彰的駭客DVD Jon」來稱呼,我除去媒體成為大企業打手的可能,剩下的就是對科技保護議題的完全不了解,而僅是被「灌輸」:破解就是錯,這樣觀念的媒體。

 

另一個例子就是沸揚一時的IFPIKuro提出告訴事件,當時IFPI一併對一個使用者提起了告訴,並且該使用者被判有罪,必須負擔刑事責任,造成廣大Kuro使用者恐慌:「付了錢,為什麼還有罪。」

 

當事情發展到這裡,就不是簡單一個使用者付費或是違法下載是不對的行為可以概括的,也不是一句簡單的法律常識有限可以解釋的。違法著作權法是有刑事責任,而刑法的主要目的應該不是在於處罰違法者,而是用各種形式的處罰,讓人民判斷處罰遭受到的損害大於犯罪所帶來的利益,進而達到不犯罪的阻卻效果,藉以維持社會秩序,社會中每一份子的法益得以被保護。換句話說,當人民不知道這樣的行為在刑法上有處罰的時候,或是根本不認為這屬於犯罪行為的時候,刑法的目的蕩然無存。

 

在科技發展迅速的現在,科技保護議題中仍然有許多誨暗不明的部分,亦有許多不合理的情形,例如許多台灣歌手一手代言MP3,一手反對盜版,殊不知台灣當時還沒有合法的MP3來源,這樣是否鼓勵消費者盜版?以及消費者購買正版CD後,為什麼不能拷貝一份自己放在車上聽?又買了DVD為什麼不能和買了一本書一樣的出租,這些業者在法律上對消費者的設限到底合不合理,即便到現在都還存在很多爭議。而許多業者為了本身的利益,貿然的對於並非實質侵害利益者提出告訴,利用本身在法律上的優勢屢屢在不警告的情況下直接提告,這樣的行為是否妥當,是否會造成消費者的動輒得咎,實在有值得討論的必要。

 

再回到一開始的問題,很多部落格的使用者們,為了讓讀者在看文章時有比較好的氣氛,或是表達自己此刻的心情,而在部落格中分享音樂,是否實質上侵害到了著作人的利益?更重要的,他們是否知道這樣的行為是犯罪?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也就代表或許政府宣導非法重製是犯罪的行動或許有功效,但卻遺漏了宣導非法公開播送同時也是犯罪,接下來還有公開口述、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展示等等要宣導,更不用提判定複雜的改作、進入防拷措施等等行為,也難怪新新人類的電腦技術高明,法律常識卻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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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barleybala/archive/2006/11/13/127462.html
2006-11-13 18:43作者:郭榮彥分類:旅遊部落格迴響:77點閱:21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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