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榮彥的部落格
老闆,來碗叉燒飯。
關於郭榮彥
│訂閱郭榮彥 RSS 2.0 Feed
文章 - 37, 迴響 - 248, 引用 - 0, 本格總瀏覽人次 - 262755
中時電子報 › 中時部落格 › 旅遊部落格總覽 › 郭榮彥

文章分類

最新文章

最新迴響

閱讀排行榜

六個著作權法中不合理的地方

2006-12-13 22:03迴響:10點閱:9641

 

 

筆者曾經在「作權,真的合理嗎?」一文中提到台灣現行的著作權法有諸多不合理的情況,加上政府不當的宣導方式,讓民眾無所適從,產生對於著作權動輒得咎的困擾,本文無意探討著作權的對錯,僅是參考一些見解,整理出台灣目前著作權法中不合理的部分。

 

基本上目前對於現行著作權法的指責,還是著重在於刑責部分的問題,大致可以分成三部分:刑事責任的有無、罰責是否過重以及非告訴乃論罪的範疇。

 

一、  著作權法是否該以刑法規範?

 

刑法的目的是在於保護每個人在法律上的利益,也就是法益,例如殺人罪的處罰保護人的生命法益,竊盜罪保護財產法益,傷害罪保護身體法益,立法者透過刑法來保護人民免於失去既有的利益,免於失去生命、自由、財產或是健康。這是刑法的原則,為了保護法益而生。

 

但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法益為何?有人認為屬於財產法益,但是刑法所保護的財產法益是保護每個人「已經有」的財產「免於失去」。但侵害著作權,例如影印書本,拷貝光碟等行為,並不會造成著作權人失去任何東西;又有人認為侵害著作權會影響著作的潛在市場價值,但是這個潛在市場價值既然是「潛在」,代表還不存在,也就是說還不算是著作權人「既有」的財產,這樣說來侵害著作權怎麼會算是侵害財產法益呢?

 

由此可見著作權法並不是一個保護法益的法律,既然並非保護法益,怎麼可以用刑法來規範,此為不合理的地方之一。

 

此外,根據「罪責原則」,刑法學者普遍認為刑法不可以用來創造一種新的社會秩序,因為新的社會秩序一般民眾認識不深,不知道這是不法的行為,在這樣的情況下用刑法來處罰是不恰當的。因為要對「不法」有所認識才具有「罪責」,才可以用刑法來處罰。

 

雖然民眾普遍知道所謂「盜版」或「盜拷」是不法的行為,但是隨著科技的發展迅速以及民眾對於許多著作權法細部的規定不甚清楚,時常可見有人誤觸法網,如前陣子的「毛媽媽事件」。網路科技日新月異,法律無法如此迅速的與時俱進,也因此在科技智慧財產權的問題上產生許多的模糊地帶,網路的普及化在台灣不超過十年,要去規範著作在網路上的傳輸行為自然屬於一個「新的社會規範」,在一開始便冒然的使用刑法去規範這樣的行為,顯然與刑法學者認為的「刑法不可以用來創造一種新的社會秩序」相違背,此為不合理的地方之二。

 

以上主要著重在於侵害「著作財產權」的部分,著作權法第93條中,對於侵害「著作人格權」的部分同樣以刑法規範,著作人格權大致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以及禁止他人修改著作致生損害名譽的權力。

 

這樣對於著作人格權的保護並非在保護著作所帶來的財富,而是在保護著作人的人格。而法律上對於人格權侵害主要是以民法規定,如民法第18條對人格權的保護,民法第19條對於姓名權的保護,其他可以被認為屬於人格權的權利,例如肖像權則統一以人格權規定在民法第18條。

 

由法條可知,侵害姓名權僅具有民事責任,但侵害著作權中的姓名表示權卻有刑事責任,同樣是侵害姓名權,何以法律會給予不同的評價,在著作權法中施以較重的刑責,此為不合理的地方之三。

 

二、  著作權的刑法是否過重?

 

著作權並不是一個既有的權利,乃是因應時代的進步、文明的發展所創造出來的權利,因此著作權的規範內涵應該和國家的發展相關,越是高度開發的國家,對著作權的規範應該越嚴格。

 

參考目前各國著作權法的刑法罰責,侵害著作權在奧地利、突尼斯自由刑上限為六個月,丹麥、西臘、埃及、挪威只有三個月,巴西、波蘭、蘇聯、比利時、法國、瑞典為一年,葡萄牙與日本為三年,美國修法後為五年,而我國依據著作權法第91條,最高也可以處到五年有期徒刑,幾乎名列世界各國前茅,與國家發展程度不成比例,此為不合理的地方之四。

 

另外根據刑法「罪刑相當」原則,即犯多大的罪就處多大的刑,著作權法91條規定意圖營利侵害著作權可處到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刑法第320條竊盜罪更高,相當於刑法325條的搶奪罪。但是依照一般社會價值,侵害著作權所犯下的罪,不應該和搶奪罪相同,此為不合理的地方之五。

 

三、  合理使用反成陷阱?

 

合理使用(fair use)的概念為表現著作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概念而形成,早在「伯恩公約」中就有規範,是只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內,就算侵害了著作權人的著作,在法律上也不會有責任。由於合理使用的範圍牽涉甚廣,立法者不宜定義太過明確,而留待與司法者依照個案判斷。

 

也由於著作權法中對於合理使用的定義並不明確,可能會造成民眾不知道所謂合理使用的範圍為何,一不小心踏出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一步,就可能招致刑法的處罰。顯然不符合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

 

雖然美國侵害著作權同樣有刑法處罰,但在著作權法制中,當對於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有疑慮的時候,就算侵害著作權人的權益重大,但檢察官通常不會提起刑事訴訟,著作人僅能以民事責任請求賠償,此為對於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尊重。反觀台灣,雖同樣有合理使用的規定,但檢察官並不會分有無合理使用之爭議,當著作權人要求時皆可提出刑事訴訟,在法官作出裁定之前,誰敢保證自己的行為一定符合合理使用,因此著作權人「以刑逼民」的手段屢見不鮮,合理使用反成為著作權的陷阱,此為不合理的地方之六。

 

以上六點著作權法中不合理的部分,當然可以用美國屢屢施壓來解釋其中部分原因,但看到台灣很多著作權人主張更加重刑期,主張改為非告訴乃論罪,不知道如果有一天當他們也不小心「誤觸法網」時,會不會後悔自己的選擇。不是每個人都有機會從著作中獲利,但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為消費者或使用者,去利用別人的著作,希望他們在思考的時候,也能從一般民眾的角度去思考,如此主張著作權繼續上綱,是否太枉顧社會公理了。

 

參考資料:

 

著作權倉促修法 擺烏龍

 

章忠信:合理使用範圍協議失敗的宿命

著作權侵害行為之刑事政策檢討

 

潘宣吾:MP3 的法律問題論著作權法之除罪化可能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研討「著作權法有關刑罰規定」會議紀錄

加入書籤:         
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barleybala/archive/2006/12/13/136277.html
2006-12-13 22:03作者:郭榮彥分類:遊記之外迴響:10點閱:9641

迴響與引用列表

回應: 六個著作權法中不合理的地方

這樣的情形其實不少
早期警察誘導帕青哥業者換錢
到現在的網路援交釣魚
這樣的誘導是犯罪手法一值都存在於社會之中
不過由國家公權力發起的釣魚尚有爭議
由私人發起的誘導則絕對的不合法
只是看要怎麼去舉証罷了

2008-10-29 01:49 郭榮彥

回應: 六個著作權法中不合理的地方

有個真實案例最近發生的
有興趣可以去淡大附近證實一下

書商假扮學生到店中影印過程
1.老闆拒絕
2.書商乞求
3.好吧老闆答應
4.中標

據說賠了200萬(國外書商:W牌)
好像沒上法院吧..
雖然影印原本就違法,但這種手段令人不齒

2008-10-20 12:46 我的朋友

re: 六個著作權法中不合理的地方

到底有沒有辦法組成一個團體

讓民眾有機會表達對現今法律的不滿

並且可以防止立委被權利團體綁架

專門訂出這種惡法

2006-12-14 17:40 meimei

re: 六個著作權法中不合理的地方

台灣的司法風氣?
一言以蔽之:

老兵不辦案,新兵眼睛長在頭頂上
老百姓繳稅被幹

2006-12-14 15:03 翁岳生下台

其實重點在於司法

其實重點在於司法
台灣法官和檢察官 只經過考試和簡單訓練 就上陣判案
這跟新手開車上路時一樣 這在全世界很少見到 所以大家對法院視如畏途
因為不安定性高 類似的案子 某人可能輕判 某人可能重判 看好壞運

而台灣司法風氣又很差 所謂 有錢判生 沒錢判死 也沒有的淘汰不適任制度
更是可怕

所以 當著作權法牽涉 5年刑法 對於許多靠興訟來賺錢的 或是國外廠商勒索國內剛發展的廠商的最好武器 所以 科技業界許多人常說當台灣人很可憐 繳稅養公務人員 但連司法人員都在整自己人



2006-12-14 11:14 律師

re: 六個著作權法中不合理的地方

有一本書叫"著作權保護了誰"裡面就說財產權的模式不適合著作權的制度
財產權只是一種譬喻,
然而在應用上就是會讓人想到傳統的財產模式
而忽略著作權的社會政策功能
大家要覺得可怕,如果哪天思想是一種財產,
那你們想出來的東西只要比人家晚,就不要思考算了

2006-12-14 10:34 有力就有權

Martian說的不對

著作權的許多具體內容(例如出租限制),是不尊重產品消費者財產權的規定,是為了圖利資本,而憑空虛擬的假財產權

2006-12-14 09:09 hira

re: 六個著作權法中不合理的地方

quote / 但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法益為何?有人認為屬於財產法益,但是刑法所保護的財產法益是保護每個人「已經有」的財產「免於失去」。但侵害著作權,例如影印書本,拷貝光碟等行為,並不會造成著作權人失去任何東西;又有人認為侵害著作權會影響著作的潛在市場價值,但是這個潛在市場價值既然是「潛在」,代表還不存在,也就是說還不算是著作權人「既有」的財產,這樣說來侵害著作權怎麼會算是侵害財產法益呢?/quote

天啊,這該不會是認真的吧? Horribly weak argument.

Unbelievable.... um, maybe it did not occur to you that - invasion of copyrights = stealing? And so you're saying that stealing of information is not the same as stealing a property? Just because something isn't tangible doesn't mean it's worthless. The argument is absolutely absurd. And if stealing 如不需被刑法規範.... then I really don't know if I want to be living in the same world as you.

With technological advancements, how can one be sure that one day we won't be able to replicate a property at relatively low or no costs, in exactly the same way we do with information, i.e. books and CDs? A property is a property is a property. I do not think you would be ok with people taking/borrowing/stealing/profiting your property, period.

Usually I'd finish reading an entire article before leaving any comment, but apparently I've met an exception today. Sorry.

2006-12-14 08:57 Martian

re: 六個著作權法中不合理的地方

quote / 但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法益為何?有人認為屬於財產法益,但是刑法所保護的財產法益是保護每個人「已經有」的財產「免於失去」。但侵害著作權,例如影印書本,拷貝光碟等行為,並不會造成著作權人失去任何東西;又有人認為侵害著作權會影響著作的潛在市場價值,但是這個潛在市場價值既然是「潛在」,代表還不存在,也就是說還不算是著作權人「既有」的財產,這樣說來侵害著作權怎麼會算是侵害財產法益呢?/quote

天啊,這該不會是認真的吧? Horribly weak argument.

Unbelievable.... um, maybe it did not occur to you that - invasion of copyrights = stealing? And so you're saying that stealing of information is not the same as stealing a property? Just because something isn't tangible doesn't mean it's worthless. The argument is absolutely absurd. And if stealing 如不需被刑法規範.... then I really don't know if I want to be living in the same world as you.

With technological advancements, how can one be sure that one day we won't be able to replicate a property at relatively low or no costs, in exactly the same way we do with information, i.e. books and CDs? A property is a property is a property. I do not think you would be ok with people taking/borrowing/stealing/profiting your property, period.

Usually I'd finish reading an entire article before leaving any comment, but apparently I've met an exception today. Sorry.

2006-12-14 08:57 Martian

re: 六個著作權法中不合理的地方

1.何謂"財產"? 何謂"已經有"? 何謂"失去"? 何以見得侵害著作權只是影響"潛在價值"? 這定義都太模糊而且不統一了。用簡單幾句話就將著作權排除在"法益"之外,這說服力稍嫌薄弱。

2.到底著作權法是"創造一種新的社會秩序"?或者是"將新的/尚未規範的社會秩序加以明確規範"?這也是個爭議。
就如同既然大家都知道開車要遵守交通規則,所以想開車的人,有義務去瞭解交通規則。而郭先生也承認民眾普遍知道盜版不對,那去深入瞭解相關法令,也是人民的義務了。而這也呼應上點,既然民眾"普遍知道",那就表示這是現有的社會秩序,而不是著作權法意圖創造新的社會秩序。
(政府對各項法律,當然永遠有宣導教育的義務,這理所當然)

3.第三點我不是很瞭解,是否可以郭先生您補充說明國外法律對這個點的規定?例如,美國的著作權法沒有保護人格權姓名權?或者美國除了著作權法以外的法律,沒有保護人格權姓名權?

4.對一犯罪行為,到底該處多長的刑期?所謂"犯多大的罪就處多大的刑",但罪怎樣去分大小?我想這每個國家差異很大,跟外國比較是有"參考價值",但要直接說"比較長"就不合理,說服力也不太夠。

5.所謂"依照一般社會價值"的說法未免也太過籠統,大部分人真的認為貪污比竊盜甚至搶劫更嚴重嗎?只怕也未必。但據我所知,在台灣貪污的刑期有可能更重。

6.這應該歸類為檢察官素質問題,而不是法律問題。難道立法的同時要考慮到檢察官的素質嗎?


相較於"著作權","使用權"真的有更高的正當性嗎?著作權是著作者投入心力產生作品而得到的權力,其他人的使用權又是根據什麼而來?保障並鼓勵付出心力的人,不才是所謂的"社會公理"?

我並不是認為台灣的著作權法已經完美了,但我想與其說"不合理",或許說"值得探討"會更適當。

2006-12-14 03:56 Moby

回應這篇文章

*者為必填欄位

*回應標題:
*姓名 / 暱稱:
*E-Mail:
您的網站:
*回應內容:  
*驗證:
請輸入上圖六位數字驗證碼:

 
2006年12月
262728293012
3456789
10111213141516
17181920212223
24252627282930
31123456

146x57-slefrecommend.jpg

編輯部落格最新文章

作家部落格最新文章

來賓部落格最新文章

旅遊部落格最新文章

財經部落格最新文章

電影部落格最新文章

體育部落格最新文章

音樂部落格最新文章

美食部落格最新文章

公益部落格最新文章

數位部落格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