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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賦資格權與主管機關

2005-08-06 19:23迴響:26點閱:7983

面對這次發生的「衛星電視撤照風波」,我做了一件事:上網查衛星廣播電視法的條文。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一章「總則」第三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第二章「營運管理」第六條:「‧‧‧申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經營‧‧‧經審核許可,發給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始得營運。前項執照有效期限為六年,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

「主管機關應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每二年評鑑一次。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主管機關應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

 

從第二章第六條來看,新聞局這次的「撤銷」行動可以說完全合法,甚至是職責所在。這是法律明文規定。至於是不是侵蝕新聞自由,是不是造成寒蟬效應,是不是有助於斧正媒體亂象,種種外於法律的不同層次的問題,中時電子報編輯部落格已經有許多精采的討論。

 

我要說的,是我發現了一件更可怕的事。

 

那就是「主管機關」。

 

我隨便查了「野生動物保育法」、「就業服務法」、「文化資產保護法」、「公司法」、「戶籍法」等只要任何可以想得到有關民生的「法」,幾乎每一部法都有「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不是中央行政院各部會,就是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核發證照。

 

我突然覺得,從「法」的觀點來看,中華民國不管是來台灣、在台灣、是台灣、做台灣或被台灣做,其實是一個很恐怖的國家。任何的「民營」單位或團體,都有一個「主管機關」。什麼市場機制,新聞自由,都是夢幻泡影。

 

問題出在「主」跟「管」兩個字。

 

如果只是一個核發證照的行政程序,換句話說就是橡皮圖章,那麼為什麼不叫做「經辦機關」或是「承責機關」?

 

「主管機關」四個字,為國家機器的黑手預留的空間實在太大了。既然叫做主管機關,那麼不只發給證照,賦予主管機關評鑑審核的權力,似乎也是理所當然,衛星廣播電視法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它不只有發照的權力,也有審核評鑑的權力,民眾高興的支持,立法院乖乖的通過。主管機關總要做點什麼事嘛!主一主,管一管,展現權力。

 

問題是:獲得證照,不是天賦人權、天賦民權、天賦公司權嗎?為什麼需要主管機關「審核」?

 

假設,主掌發國民身分證的內政部修改戶籍法,以後每年國民身分證都要換發,每一個國民都要提出下一年的營運計畫,包括殺人犯和小偷,如果沒有按照營運計畫實施的,就不發給身分證。而這條修法經立法院通過總統發布實施。沒有身分證就意味著沒有身分,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做的事通通不能做。

 

這當然是一個非常瘋狂的例子。但是從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基本概念:不管這個人有多好或多爛,只要他具有拿國民身分證的條件,政府就「必須」發給他。至於他犯罪、褫奪公權,少一隻手多兩個頭,甚至事後的法律追究,仍然不能消除他的身分,更不能不發給他身分證。

 

同樣的,任何團體或公司或組織,只要到達門檻資格,政府就「必須」發給證照,至於事後是不是該撤銷證照,這到底該由誰決定?例如交通法規,違反重大交通規則的,最後會被吊銷執照。那麼誰來決定是不是違規?就是警察。現在幾乎一切法的「主管機關」都是中央部會,是不是意味著,所有的違規都是由「警察」或者與警察相等的公權力來決定?如果是這樣,台灣到底是什麼國家?

 

並不是所有的「違規」都是犯罪。非犯罪的「資格權消失」或「使不具資格」應該由門檻裡的其他組織團體,形成規範條文,共同決定,這才是民主運作。其實從邏輯上來說,既然有資格,就不能被撤銷,只是禁制其繼續行使其資格。就民主的立場來說,「資格權」、「證照權」是天賦的,只要到達其門檻,就有資格,就有證照。政府基於便於行政的立場,可以統一發放證照,但是不發放證照,絕非其應有的權力。如果法律賦予政府不發放證照的權力,就是侵犯了人民的天賦資格權。

 

「主管機關」四個字能否從中華民國六法全書中消失,將是台灣是否邁入真正民主社會的重要觀察指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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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http://blog.chinatimes.com/kingkong/archive/2005/08/06/9729.html
2005-08-06 19:23作者:江世芳分類:秋春迴響:26點閱:7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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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4 14:38 美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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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天賦資格權與主管機關

也來給你獻個花

2005-08-16 18:01 陳雪

re: 天賦資格權與主管機關

江先生,以下是留給魏教授的話,請參考。 

媒改社的行動綱領,最大前提就是「假設市場機制失靈」。但是,台灣當今媒體亂象,是否就等於市場機制失靈?在什麼樣的時間空間架構下,在什麼樣的理論觀點下,能夠宣稱「市場機制已經失靈」?市場機制到底是什麼?市場機制與民主的內在關係又是什麼?台灣媒體,從解嚴至今,不到二十年的時間,難道就是「市場機制失靈」?有沒有別的觀點?還是其實正是市場機制在不斷調整媒體的整體面貌?如果是亂象,那麼是,市場機制失靈,還是市場機制還不夠健全?國家力介入會使市場機制更健全,還是更失靈?  

我想呼應黑傑克的話。作為媒改社召集人的魏教授,這篇文章,和另篇〈適度的國家管制有必要〉,希望將來一定要收在台灣傳播學史上留下一頁紀錄。寫得洋洋灑灑做理性論述狀,但對「市場機制」缺乏深刻認識,這樣怎麼能作為前提呢?更別說,對已經發生的寒蟬效應視而不見,更不要說,對如何界定與限制「國家力適度介入」媒體一字不提。且誤導讀者:美國與英國,有新聞局或類似機構砍照這樣的案例嗎?  

學者寫出這樣的文章應該汗顏。學者失靈,妖言惑眾,誰又來管制學者?  

2005-08-12 13:30 a friend

刪除「又是一篇好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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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刪除 

只要在本人部落格中留言負面指涉任何人 
政客除外 
一律刪除

2005-08-11 15:21 江世芳

re: 天賦資格權與主管機關

Harry, 
Your privous post has been transferred unto Mr 管's newest article.

江世芳

2005-08-09 14:17 江世芳

re: 天賦資格權與主管機關

Sorry, my previous post was obviously a mistake.  I posted 
it at the wrong place.  Anyone with the power, please 
delete it.  Thanks a lot!  And sorry again for the 
inconvenience I've caused.

2005-08-09 14:03 Harry Chang

re:看不懂

看不懂(先生or小姐):

您提出了一個很有意義的討論。

但願我的文章並沒有拉拉雜雜。它只有一個主題:就是「主管機關」四個字。

至於您的問題,我說新聞局是「撤銷」是「合法」,您說是「不合法」。您有沒有發現到,這樣的對話有很熟悉的感覺?在台灣,這類的對話或辯論是不是多到不可計數?

如果任由行政權黑手伸入法條中,預留干預的空間,那麼不幸的,「合不合法」將由誰來決定?法律,不是由人來詮釋的,是由法院來詮釋的,當行政權獨大,法律與法律詮釋,就極有可能變成統治者壓迫被統治者的工具。

但是,相反的,法律也可以是保護人民免受行政權壓迫的工具,如果人民對於法律有決心的話。我認為人民必須對每一個法條的設立戒慎恐懼,決不能保留任何一絲絲可供行政權張牙舞爪的空間。

我說這次行動「合法」,事實上恰是強調法律作為行政權的工具遭到任意的扭曲的可能性。我不是學法律的,我也不知道這個案例法院將來會怎麼判決,但是我有向學法律的朋友請教過。他們像您一樣,就法律條文本身向我作了很詳細的解釋,並且也比較傾向您所說的「不合法」。但是他們強調兩點:一、究竟是不是合法,須由法院裁判。二、行政權「依法行政」,除非證明其為不合法,否則行政機關當然會說它是「依法」。

我說「合法」,並不一定合法。您說「不合法」,並不一定不合法。即使行政權「真的」不合法,即使這次衛星撤照風波,「實質上」不合法,法院就會判為違法嗎?

還是應該讓「主管機關審核‧‧‧評鑑‧‧‧撤銷」這一類的字眼都不要出現在法條中,將更能徹底保護人民的權利免於受損?

您認為呢?

2005-08-09 12:50 江世芳

re: 天賦資格權與主管機關

江先生,

您的文章拉拉雜雜的說了一堆,但是最關鍵的部份卻詮釋錯誤,不知是否能請您仔細思考一下這一部份。

您提到,『從第二章第六條來看,新聞局這次的「撤銷」行動可以說完全合法,甚至是職責所在。這是法律明文規定。』我實在看不出就這條法條而言,有什麼地方賦予了政府機關不予換照的權力。依法論法,這次的撤銷行動,就應該是不合法,也不是職責所在,更不是法律明文規定。

至於註銷執照的部份,指的是每兩年評鑑一次的部份。不過,這一次的『換照』審議,不是所謂的『評鑑』審議吧?既然這六年之內,該媒體該有的三次『評鑑』審議都過關,就不該在『換照』審議上刁難。

即使要以『評鑑』審議來刁難,也得符合『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一項。就此看來,新聞局這次的「撤銷」行動可以說是完全不合法,甚至是違法濫權,更是違背了法律的明文規定。

您覺得呢?

2005-08-09 01:44 看不懂

re: 天賦資格權與主管機關

To: 黑傑克

"至於有沒有怪罪民進黨政府,就隨你說吧。" ???

有就有,沒有就沒有,套句泛藍的行話:別和稀泥。

"如果執政六年還可以凡事都推到前一個政府"

我只對這一議題發表過意見,什麼叫作 "凡事"都推到前一個政府?

跟你確實沒有討論的必要。而我從頭到尾也沒有和你在討論。

2005-08-08 13:04 Harry Chang

re: 天賦資格權與主管機關

TO:Harry Chang

只要你同意我的看法就好了,至於有沒有怪罪民進黨政府,就隨你說吧。如果執政六年還可以凡事都推到前一個政府,這實在沒有討論的必要。

2005-08-08 11:55 黑傑克

re: 天賦資格權與主管機關

黑傑克說:「政府就訂出一些規則,規矩清清楚楚,就像考了280
分就上建中,278可以上北一女,不用管你的家庭背景,不用管
你為這項考試投注多少心力,過了就是過了,教育局官員不能說
你頭禿眼斜,就剝奪你就學的權利。」

說得很好。可這衛星廣播電視法是國民黨控制下的行政和立法
機關所草擬及通過的,包括民族的救星,世界的偉人馬英九先生
都曾參與。為什麼這法訂得不周延是民進黨的責任?

2005-08-08 11:09 Harry Chang

re: 天賦資格權與主管機關

看完真的很沒力!
這種胡言亂語的東西竟然會是中時主編”精選”好文??
編輯部沒有人先瀏覽一下再放上來嗎?

可能如壹週刊的報導,中時編輯部的人全都跑去市政府”協助打通關節”了,哈哈!

2005-08-08 00:49 胡言亂語!

re: 天賦資格權與主管機關

問題是:獲得證照,不是天賦人權、天賦民權、天賦公司權嗎?為什麼需要主管機關「審核」?
-------------

What were you talking  about? I really couldn't get it. Did you mean that you were born to kill a person too?  Ridiculous.

 

2005-08-08 00:29 Kimo Chi

re: 天賦資格權與主管機關

看了江欄主對[梁先生or 小姐]與[iafliu]的辯駁,覺得:江欄主對『天賦資格權』與『主管機關』的認知,似是混淆得可以;
抱歉地說,是有點無病呻吟的味道!

試看:
<< 如果只是一個核發證照的行政程序,換句話說就是橡皮圖章,那麼為什麼不叫做「經辦機關」或是「承責機關」?>>

江欄主憑什麼說『核發證照的行政程序,換句話說就是橡皮圖章』?!

江欄主不是引出:『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
此段話表示[獲得證照]是[有條件的],初始符合門檻不代表永遠天賦達到門檻!

就像江欄主開欄文所說的<<就民主的立場來說,「資格權」、「證照權」是天賦的,只要到達其門檻,就有資格,就有證照。>>,

既然需要『到達其門檻』,哪又稱是『天賦的』?!
 
再者:
<<問題是:獲得證照,不是天賦人權、天賦民權、天賦公司權嗎?為什麼需要主管機關「審核」?>>

江欄主說『獲得證照是天賦人權』;
試問:你拿[兒子]出生證明要去登記為[女生],可以嗎?戶政機關不用「審核」就給你兒子一個女生的身分證,沒問題嗎?!身分證是往後各種國民權益的基本依據呀!

同樣的,所謂『天賦公司權』,開公司所需的固定地址、資本、負責人等等,也都無需「審核」就給你一份證照?

江欄主要批判「主管機關」『濫權』,要先把邏輯搞通,道理也要能推論得順啊!

2005-08-07 20:42 向內找

re: 天賦資格權與主管機關

林全在處理地方補助款時表示,當地方補助的公式出來之後,各地方的地方補助款都有一定的公式可算,「多要的不會多,少要的不會少」這是我極欣賞的政府態度。

政府就訂出一些規則,規矩清清楚楚,就像考了280分就上建中,278可以上北一女,不用管你的家庭背景,不用管你為這項考試投注多少心力,過了就是過了,教育局官員不能說你頭禿眼斜,就剝奪你就學的權利。

有些朋友提到考駕照與外科手術的考試,沒有錯啊,政府出面辦,但誰過誰不過不是政府的官員可以決定,只要通過考試就過關,路考與筆試都有一套清楚的規矩。

但政府所有的事項都是這麼透明公開嗎?取得建築執照很透明嗎?取得政府的農漁補助款很透明嗎?取得新聞局的電影補助款很透明嗎?這次衛星電視的執照審核很透明嗎?

政府該扮演什麼角色可以討論,但拿專業技術証照與衛星執照相比,簡直是張飛打岳飛,如果新聞局不是扮演裁判者的角色,而是建立一套制度,不用擔心自己巴結或是討好政府,只要符合 規定就過關,不合規定就淘汰,沒有自由心証,或是起碼把自由心証壓到最低,減少官員上下其手的機會,這樣才符合我的期待。(不敢說我們,我發現我信仰的跟很多人不同)

2005-08-07 17:57 黑傑克

re: 天賦資格權與主管機關

一、我談的,是「主管機關」這四個字的「意識形態」。文章指出,看似再正常不過的四個字,後面所隱藏的行政權力可能恣意擴張的空間。

二、我說天賦資格權,是有前提的,就像要拿到身分證也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必須通過門檻。例如在非洲出生的黑人,父母都是非洲人,他就不可能「自然」獲得中華民國身分證。文章說,這個門檻的決定不應該是由主管機關決定。我建議改為「承責機關」,當申請者各項文件齊全,表示已達到門檻,承責機關就要蓋章。但是一旦達到門檻資格,承責機關沒有理由不發給證照,更沒有理由審核之後撤銷。這就是「天賦」的意義。如果要「撤銷」,或是「禁制之」,一樣是在各項文件不能齊全之後。文件能不能齊全,就像很多讀者說的,要通過「考試」,可是請注意,考試是一種專業判斷,這並不是承責機關的權力。

三、所以很清楚了:「天賦資格權」是指「該被給」的權利。有沒有合格醫生卻不被發給證照的呢?有沒有天才音樂家卻不被准許彈琴的呢?人類歷史上有這樣的事情發生的時候,都是什麼樣的狀態?那時候沒有法律嗎?歷史證明,法律恰恰是剝削人民權力的工具。

梁(先生or 小姐):你說「如果沒有"主管機關",那乾脆大家回到"無產階級專政"好了」。我不明白這句話的思維邏輯。

iafliu:這樣說好了,如果這次審議委員會的結論不是在新聞局的架構下產生,不管是從實質層面或是道德層面對於衛星電視加以審核,並撤銷,我沒有任何意見。我始終說的,就是,人民到底要不要賦予「承責機關」這樣的權力?如果專業和人民團體可以自己審核,為什麼要把這個權力交到行政機關手中?而且實質上,審議委員會還是專業審核,可是大家看到了,這樣的專業審核握在行政機關手中,就產生了非專業的考量,其結果就是扭曲了專業審議委員會的結論。否則關台的應該是東森新聞台。行政權力的擴張,還不明顯嗎?

2005-08-07 13:43 江世芳

re: 天賦資格權與主管機關

一、陳敏或吳庚等學者的行政法總論教科書都是值得一讀的,建議江先生在撰寫此類文章前可以先查閱一下「特許」、「核備」等制度的意義與目的,不然很容易貽笑大方。
二、當我們堅持對殺人犯的偵察與審判過程不能有刑求、脅迫等違法,並不代表我們同情該殺人犯,而是要避免某一天你或我被誣陷時,可以一樣獲得公平的司法對待。
同理,主張此次換照事件違法,並不代表認同東森等媒體的傳播內容,而是為了避免將來有一天,一個批判執政黨的媒體也被同樣的理由消滅。
此所以伏爾泰說,我不同意你,但仍誓死維護你表達的自由。

2005-08-07 12:14 iafl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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