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這次發生的「衛星電視撤照風波」,我做了一件事:上網查衛星廣播電視法的條文。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一章「總則」第三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新聞局。」
第二章「營運管理」第六條:「‧‧‧申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經營‧‧‧經審核許可,發給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始得營運。前項執照有效期限為六年,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照。
「主管機關應就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所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情形,每二年評鑑一次。前項評鑑結果未達營運計畫且得改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正;其無法改正,主管機關應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
從第二章第六條來看,新聞局這次的「撤銷」行動可以說完全合法,甚至是職責所在。這是法律明文規定。至於是不是侵蝕新聞自由,是不是造成寒蟬效應,是不是有助於斧正媒體亂象,種種外於法律的不同層次的問題,中時電子報編輯部落格已經有許多精采的討論。
我要說的,是我發現了一件更可怕的事。
那就是「主管機關」。
我隨便查了「野生動物保育法」、「就業服務法」、「文化資產保護法」、「公司法」、「戶籍法」等只要任何可以想得到有關民生的「法」,幾乎每一部法都有「主管機關」。主管機關不是中央行政院各部會,就是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最重要的作用之一,就是核發證照。
我突然覺得,從「法」的觀點來看,中華民國不管是來台灣、在台灣、是台灣、做台灣或被台灣做,其實是一個很恐怖的國家。任何的「民營」單位或團體,都有一個「主管機關」。什麼市場機制,新聞自由,都是夢幻泡影。
問題出在「主」跟「管」兩個字。
如果只是一個核發證照的行政程序,換句話說就是橡皮圖章,那麼為什麼不叫做「經辦機關」或是「承責機關」?
「主管機關」四個字,為國家機器的黑手預留的空間實在太大了。既然叫做主管機關,那麼不只發給證照,賦予主管機關評鑑審核的權力,似乎也是理所當然,衛星廣播電視法就是一個活生生的例子。它不只有發照的權力,也有審核評鑑的權力,民眾高興的支持,立法院乖乖的通過。主管機關總要做點什麼事嘛!主一主,管一管,展現權力。
問題是:獲得證照,不是天賦人權、天賦民權、天賦公司權嗎?為什麼需要主管機關「審核」?
假設,主掌發國民身分證的內政部修改戶籍法,以後每年國民身分證都要換發,每一個國民都要提出下一年的營運計畫,包括殺人犯和小偷,如果沒有按照營運計畫實施的,就不發給身分證。而這條修法經立法院通過總統發布實施。沒有身分證就意味著沒有身分,只要是中華民國國民可以做的事通通不能做。
這當然是一個非常瘋狂的例子。但是從這個例子我們可以看到一個基本概念:不管這個人有多好或多爛,只要他具有拿國民身分證的條件,政府就「必須」發給他。至於他犯罪、褫奪公權,少一隻手多兩個頭,甚至事後的法律追究,仍然不能消除他的身分,更不能不發給他身分證。
同樣的,任何團體或公司或組織,只要到達門檻資格,政府就「必須」發給證照,至於事後是不是該撤銷證照,這到底該由誰決定?例如交通法規,違反重大交通規則的,最後會被吊銷執照。那麼誰來決定是不是違規?就是警察。現在幾乎一切法的「主管機關」都是中央部會,是不是意味著,所有的違規都是由「警察」或者與警察相等的公權力來決定?如果是這樣,台灣到底是什麼國家?
並不是所有的「違規」都是犯罪。非犯罪的「資格權消失」或「使不具資格」應該由門檻裡的其他組織團體,形成規範條文,共同決定,這才是民主運作。其實從邏輯上來說,既然有資格,就不能被撤銷,只是禁制其繼續行使其資格。就民主的立場來說,「資格權」、「證照權」是天賦的,只要到達其門檻,就有資格,就有證照。政府基於便於行政的立場,可以統一發放證照,但是不發放證照,絕非其應有的權力。如果法律賦予政府不發放證照的權力,就是侵犯了人民的天賦資格權。
「主管機關」四個字能否從中華民國六法全書中消失,將是台灣是否邁入真正民主社會的重要觀察指標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