駙馬爺再獲交保
經過兩個小時的攻防,駙馬爺趙建銘昨天傍晚還是被台北地方法院下令以1700萬元交保,不必羈押。
我們必須說,相較於之前高院的裁定,這一次,台北地方法院的表現可謂中規中矩。合議庭法官並沒有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之下,在眾人皆曰可殺的氛圍中,失去了法律人的判斷力。合議庭決定不羈押趙建銘的裁定,其實正是告訴大家,羈押,是一種保全被告到庭的手段,而不是判決前對被告的先行懲罰,趙建銘的社會觀感再差,行事作風再惹爭議,都不構成羈押要件。當法官認為,趙建銘已無羈押必要時,即無須再將他關入大牢中。
這樣的論點,在法治觀念還未深植人心的台灣,並不容易說服每一個人。不過,這也正是所有法律人應該傳達給民眾的概念。以最簡單的道理來說,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訟法中對於被告最基本的尊重,當一名被告並未被判決有罪確定前,都應該推定他是無罪的。是以,被告既然受無罪推定,怎麼可以未審先判,隨意就把被告先關入大牢去?顯然,羈押應該是一種最後手段,除非有堅強的理由、有不得不然的必要性,否則,絕不可以任意限制一個人的人身自由。
被告被羈押,表面上,或許可以收到大快人心之效,但實質上,那並沒有達到加重處罰被告的目的。因為,當一名被告被判決有罪確定後,他之前被羈押的時間,都可以如數折抵刑期,被告並不吃虧。所以,與其爭執被告要不要羈押,或者說,討論被告應該羈押多久,其實並無實益。事實上,就算被告一路羈到底,但最後,他所涉及的刑案被判決無罪,那麼,國家或許還得付出一筆相當金額的冤獄賠償,這豈不令人更為之氣結?因此,當務之急或許是該鼓勵檢察官,在未來法庭論戰時,如何能夠提出更多強而有力的證據,讓法官產生確信,而讓犯罪者在法庭中無所遁形。
再說,交保在外的趙建銘,還有繼續為惡的空間嗎?如今的他,就像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更像瘟神,眾人避之唯恐不及。在民生寓所外頭,有大批的媒體記者和看熱鬧的群眾日夜守候,趙建銘其實已經無所遁逃於天地之間。他不蹲看守所,卻在寓所中受到軟禁,行動一樣受到限制。其實,這樣也就夠了。大家的焦點,還是該轉回來,看看這場審判未來是否能做出合乎人民期待的判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