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不能透露消息來源
從事新聞工作將近二十年,經常讓我念茲在茲的一段話就是:「對於新聞來源的保密義務,值得記者用他的生命去捍衛。」這樣的理念,這兩天,在台北地方法院活生生的上演。
聯合報記者高年億因為拒絕向法院透露消息來源,連續兩天,都被法官下令裁罰三萬元。法官還揚言,如果高年億再不合作,這禮拜將天天開庭,天天罰,一路罰到全案辯論終結為止。
我們不能將這場戰爭視為是高年億個人與台北地方法院法官之間的意氣之爭,而應該用更高的角度去審視它。觀察的角度是:記者為什麼寧願被罰錢,也不願透露消息來源?對於一個非親非故的消息來源,記者有必要保護成這樣嗎?
重點就在於,對新聞記者而言,與採訪對象之間所建立的信賴關係,最整個新聞自由中最核心的價值之一。受訪者如果不能確信他的身分能夠受到保護,又怎麼可能把最真實的資訊透露給媒體?同樣的,如果記者把採訪對象視為用過即丟的免洗筷,絲毫不覺得有保護義務,爾後,還有誰會信賴記者的承諾?當媒體與受訪者之間的信賴基礎崩毀時,人民就無法獲得百分之百的知的權利。當然,所謂監督政府的功能,自然也就無從發揮。
這也正是為什麼聯合報記者高年億站在法庭時,即使面臨龐大的國家司法機器的壓力,卻絲毫也不能退縮的原因。
當然,記者沒有拒絕證言的特權。所以,面對不合作的證人,法官當然可以用他手中的權力加以裁罰。但是,裁罰的動機是什麼?不就是為了要讓目的實現嗎?可是,當記者已經表明,他退無可退,對於消息來源的保密理念,完全不能打折時,顯然,法官的裁罰手段,並無助於目的的達成。此時,法官如果繼續恣意裁罰,那不就是動了氣,純然形成一種報復、懲罰手段嗎?
法官把自己推上一條不歸路,是很危險的。法官可以裁罰證人,可以每天罰,但如果再怎麼罰,都不能讓證人屈服時,法官該怎麼麼辦?罰到手軟之後就不罰了嗎?那時,會不會有人問,證人並沒有合作,為什麼法官就放棄了?罰到案件終結嗎?案子如果能夠結掉,顯然,證人的證言並非唯一發現真實的途徑,那麼,法官為何又要為難證人呢?再怎麼說,法官站上了火線,把自己逼入無可轉寰的死角,絕對是不智中的不智。
這一場司法與新聞自由的戰爭,是場意志與理念之戰,看樣子,還會再打好幾天。身為記者,我沒有任何猶豫,除了堅持,再無退路。我絕對旗幟鮮明的站在新聞自由這一邊。